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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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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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提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提
单位:
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规划条件核提
办事部门
规划管理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申报
材料
1、规划设计条件核提申请或国土部门关于核提规划条件来函(原件)1份;
2、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和测绘时间)和电子文件(CAD2004格式),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
500/1:
2000现势地形图(原件)2份和电子文件。
办事
程序
受理申请---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城市规划,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不同意的,不予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符合城乡规划、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
依据
办事电话
0530---5899886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
备注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注:
1、长度大于等于2千米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
市建成区内,提交1/2000现势现状地形图(含规划路网)1份、电子图1份;其他地区,提交1/10000现势现状地形图(含规划路网)。
2、长度介于200米至2千米之间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
1/500实测地下管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2份、电子图1份。
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提
单位:
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规划条件核提
办事部门
市政工程规划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申报
材料
1、规划设计条件申请或来函(原件)1份,现势地形图(原件)1份和电子文件(1/500、1/1000),工程管线项目需地下管线现状图(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弱电通信项目需各单位共建合同,热力、燃气项目需要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办事
程序
部门受理---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城市规划和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不同意的,不予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
符合城乡规划、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
依据
办事电话
0530-*******
监督电话
0530-*******
备注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及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注:
长度大于等于2千米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
市建成区内,提交1/2000现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1份、电子图1份;其他地区,提交1/10000现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
长度介于200米至2千米之间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
1/500实测地下管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2份、电子图1份。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
单位:
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
办事部门
规划管理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条件
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项目,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并行办理)。
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3、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申报
材料
1、申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原件)1份;
2、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合同;
4、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设计方案3套(或2套)及3家(或2家)规划设计院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资质章(居住区项目,居住区用地规模不超过3公顷的、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项目,需2套方案);
5、推荐方案图纸:
总平面规划图、平面定位图、绿化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鸟瞰图(日景与夜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图(标明位置、规模)、交通分析图(含地上停车位、地下车库范围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并标明车位数)、监控设施布置图(应标明监控线路、对外及对内监控点等监控设施)、各个沿街效果图(日景)及典型单体效果图、住宅户型组合平面图、公共建筑平面图、说明书(含经济技术指标);
6、与报审图纸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含地形图),刻光盘CAD格式(原件)1份;
7、现势现状地形图、用地周边地下管线(原件)各1份;
8、日照分析审查意见书和相关处理意见(原件及电子文件)1份(仅限推荐方案).
办事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
办事
程序
前期策划,帮助完善方案——受理、初审——局办公会研究——市专家会研究——批前公示——报市政府审批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单次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批前公示和市政府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电话
0530-5899886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
备注
涉及修建性详规较大调整的,按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微调
单位:
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微调
办事部门
建筑工程规划科(审批服务科配合)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申报
材料
1、微调后的施工图纸及电子版;
2、微调说明;
3、微调后的日照分析报告(附平立剖图和定位图);
4、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不涉及回迁安置的说明
办事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
办事
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服务科受理——规划方案审查——提交局业务办公会研究——核发方案微调意见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单次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
不收费
办事电话
0530-5899882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
备注
建筑工程单体规划方案微调,主要指:
建筑工程单体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改变建筑户数,不涉及回迁安置,日照满足国家规范,单体建筑面积或者基地建筑面积增加不超过3%,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容积率等情形。
建设工程(含临时)验线
单位:
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建设工程(含临时)验线
办事部门
建筑工程规划科
办事依据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申请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
材料
1、工程验线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测绘单位放线成果;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规划公示牌小样
办事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
办事
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现场验线——符合要求的签发《批后跟踪管理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转监督检查科依法查处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
不收费
收费
依据
办事电话
0530-5899882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
备注
市政工程(含临时)验线
单位:
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市政工程(含临时)验线
办事部门
市政工程规划科
办事依据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申请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
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2、批后公示资料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办事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
办事
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现场勘察、验线——符合要求的,核发《批后跟踪管理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批后跟踪管理表》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
依据
办事电话
0530—5899887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
备注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单位:
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办事部门
市政工程规划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与之配套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3、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土、市政工程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全部拆除清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符合美化、绿化、亮化要求。
申报
材料
1、市政设施项目: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批后跟踪管理表(原件)1份;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
建设项目竣工图(原件)1份;
审批立面效果图(原件)1份;、审批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原件)1份;
正立面现状照片(原件)1份;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1份;
2、市政管线项目: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批后跟踪管理表(原件)1份;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
建设项目竣工图(原件)1份;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1份;
办事
程序
单位申请—审查资料并现场核实—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校核—会审审定,作出决定——符合审批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审批内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函告建设单位。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事电话
0530--5899967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
备注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单体)
单位:
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办事部门
监督检查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申请条件
1、分期建设范围内,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与之配套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3、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符合美化、绿化、亮化要求。
申报
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征地批文及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
4、批后跟踪管理表(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竣工图、测绘报告(原件)1份;
6、正立面现状照片(原件)1份;
7、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办事
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审查资料并现场核实——相关科室会审审定,作出决定——符合审批内容的,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函)》,审批服务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符合审批内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函告建设单位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
不收费
收费
依据
办事电话
0530-5899883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
备注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综合)
单位:
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办事部门
监督检查科(规划管理科、建筑工程规划科、市政工程规划科配合)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与之配套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3、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土、用地范围内需拆除的旧房全部拆除清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符合美化、绿化、亮化要求。
申报
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综合规划核实认可会签表》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3、征地批文及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各1份;
4、《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表》(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竣工图、测绘报告(原件)1份;
6、正立面现状照片(原件)1份;
7、《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办事
程序
单位申请——审查资料并现场核实——相关科室逐项审核规划技术指标——会审审定,作出决定——符合审批内容的,及时核发最后一期《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审批服务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符合审批内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函告建设单位。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
不收费
收费
依据
办事电话
0530-5899883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
备注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单位:
菏泽市规划局
办事事项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办事部门
城建档案馆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六条、第八条;
申请条件
1、工程档案要求内容真实完整;
2、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著录并符合《菏泽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3、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4、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5、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必须符合本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成果准确,图物相符,盖有相关图章;
6、全部移交手续的相关文件;
7、档案预验收证明。
申报
材料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申报表(原件)1份;
2、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办事
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会审审定,作出决定——合格的,核发相关证明或证件;不合格的,核发整改通知书。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一、查询费:
1、调阅建国前档案每卷次4元。
2、调阅建国后档案每卷次2元。
3、调阅资料每册次2元。
4、使用微缩胶片每卷次1元;
二、复印费:
1、复印档案除收取档案保护费外,另收工本费,标准为:
复印建国后档案,B5纸每页0.3元,A4纸每页0.4元;
2、建国前档案原则上不复印,确需复印,按现行标准加倍收取;
三、证明费:
出具城市建设档案证明材料,每份50元;
四、咨询费每单位次5元;
五、城建档案保管单位接收委托方自愿委托,利用自身人员技术提供档案整理、声像档案制作等技术服务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收费。
收费依据
菏价费发【2004】60号
办事电话
0530-7155889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
备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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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规划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