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业务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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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业务知识培训暨原产地优惠政策宣传会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4.06原产地专业的范围一、原产地专业范围从广义来说,包括产品原产地判定和产品原产地保护两个领域。
其主要范围包括:
1、原产地确定:
根据原产地标准对产品原产地的验证确定过程。
2、原产地保护,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物种的原产地保护,二是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原产地名称保护。
3、国际行政合作:
有关国际间产品原产地问题的磋商、协调和谈判等。
4、原产地管理:
国家对原产地工作的实施有效管理机制,如原产地规则的征订、调整和公布实施等。
5、原产地调查:
对申报企业的资质认定和对原产地产品是否取得原产资格的一种现场监管程序。
6、原产地证明:
对产品确认取得原产地资格判定结果的表示行为,一般以证明书或证明标志表示。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原产地规则概述原产地规则概述一、货物原产地的概念一、货物原产地的概念原产地是货物的来源地,即产品的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是指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是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制造、出生或出土地。
形象地说,就是货物来自哪个国家,货物是在哪个国家完成生产和制造的。
P20二、原产地规则的概念二、原产地规则的概念1.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系指任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简言之,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
备P222.原产地规则的大致分类:
(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
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
(2)按适用区域分为:
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
(3)按适用范畴分为: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P24(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
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
P25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普遍优惠制度普遍优惠制度P61一、普惠制概念一、普惠制概念普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简称G.S.P。
二、普惠制的由来和发展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经过多年的努力争取得来的,与关贸总协定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普惠制给惠国二、普惠制给惠国是承诺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普惠制待遇的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共有40个给惠国,它们分别为:
欧盟二十七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2004年5月1日新加入欧盟的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塞浦路斯和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的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2007年8月22日开始,列支敦士登被列为普惠制给惠国,除美国以外,有39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三、普惠制受惠国三、普惠制受惠国指接受普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有些给惠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保加利亚、波兰和匈牙利)既是给惠国,又是受惠国。
至今,世界上约有170多个受惠国(或地区)。
四、普惠制给惠方案四、普惠制给惠方案普惠制方案(GSPSchemes),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例如欧洲联盟)根据普惠制的原则、目标,结合本国的国情所制定的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布。
现在,世界上有40个给惠国实施12个普惠制方案,其中欧盟27个成员国执行一个共同的方案。
普惠制方案的基本内容:
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和地区和有效期。
(一)给惠产品范围:
每个给惠国的普惠制给惠方案都有给惠产品清单和排除产品清单。
凡列入给惠产品清单(即肯定清单)的产品,只要符合有关的规定都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凡列入排除产品清单(即否定清单)的产品,均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列明给惠产品范围的目的是将本国敏感的产品排除在外,以保护本国的产品和市场。
(二)保护措施: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利益,避免普惠制对其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在各自普惠制方案中都定有保护措施,且有的保护措施还非常严格。
包括例外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要标准和毕业条款。
例如,毕业条款是指:
当某个受惠国或它的某项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取消该受惠国或该受惠国该项产品享受优惠关税的资格,称之为“毕业”。
前者为“国家毕业”,后者是“产品毕业”。
普遍优惠制度原产地规则p681.原产地标准:
普惠制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品分为完全原产品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
(1)完全原产品:
全部使用本国国产的原料及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完全原产品指:
从该国土壤或海床里提取的矿产品;在该国收获的植物产品;在该国繁殖或饲养的活动物及其制品;在该国狩猎或捕捞取得的产品;由该国船只在海洋里捕得的渔业产品或其它产品;在该国的加工船上,完全由上述第5项产品所制得的产品;在该国收集的只能供回收原料用的废品;在该国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及废屑;在该国完全用上述产品所制得的产品。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
指全部或部分地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
这些原料、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的加工或制作,其外表、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改变的程度,变成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产品。
如W“71.17”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只有在经过了充分的加工、制造,有了实质性改变之后,才被认为符合原产地标准,具有原产产品资格,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
“实质性改造”是含有进口成份产品取得原产品资格的必要条件,但各给惠国衡量的标准不同,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两种。
含有进口成份产品的判定还应用到给惠国成份条款和原产地累计条款。
加工标准:
根据制成品中进口成份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变化与否来确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称为加工标准,简称品目号(又称税目号)改变规则。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31个,他们是欧盟27个成员国、土耳其、瑞士、挪威和日本。
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土耳其执行一个共同的加工清单。
(3)或(4)生产中使用非原产原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的40%生产中使用本品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家具(等)Ex第94章加工要求产品名称HS品目号(3)或(4)生产中使用非原产原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的40%生产中使用本品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家具(等)Ex第94章加工要求产品名称HS品目号“加工清单”由3个栏目组成:
第1栏和第2栏是对制成品的描述。
第1栏为HS品目号或章号,统称HS品目号。
第2栏是该品目或该章产品的品名。
第3栏为赋予制成品原产地资格的加工工序,即附加的加工条件。
第1栏及第2栏所列的产品(制成品)必须符合第3栏规定的条件。
当对同一个品目的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的规定时,第2栏内将列出该品目内不同产品的名称,第3栏内则对应地列明不同的规定。
加工清单结构:
(3)或(4)生产中使用非原产原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的30生产中使用本品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使用非原产原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的40童车及零件87.15加工要求产品名称HS品目号(3)或(4)生产中使用非原产原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的30生产中使用本品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使用非原产原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的40童车及零件87.15加工要求产品名称HS品目号加工清单中有关附加加工条件的规定,大致有以下5种:
(1)规定必须使用何种起始原料;
(2)规定某种起始原料必须原产于出口受惠国;(3)规定可使用某品目号下的原料或不可使用某品目号下的原料;(4)规定某些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惠国内完成;(5)规定补充的百分比要求百分比标准:
根据进口成份(或本国成份)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确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称百分比标准。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给惠国有8个,即: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
但是,具体的百分比率要求各不相同。
百分比标准规定,只有当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未超过出口货物价值的某一特定百分比,或原产材料的价值达到出口货物某一值的某一特定百分比,或原产材料的价值达到出口货物价值的某一特定百分比时,非原产材料才达到了“实质性改变”。
澳大利亚规定:
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应在该受惠国内完成;本国原料和劳务价值不低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
本国成分价值是指该受惠国、其他受惠国和澳大利亚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和劳务的价值。
新西兰规定:
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应在该受惠国内完成;本国原料和劳务价值不低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
本国成分价值是指该受惠国、其他受惠国和新西兰生产的原料、零部件的费用加上产品出厂成本中的其它费用(如:
工资、企业管理费、内包装成本等)。
加拿大规定:
进口成分的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
进口成分价值是指非原产于该受惠国、非原产于其他受惠国、非原产于加拿大的原料、零部件的海关价值和在该受惠国内可查明的最先用以支付来源不明原料、零部件的价格。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进口成分价值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格的50。
进口成分价值是指非原产于该受惠国、非原产于其他受惠国、非原产于有关进口国以及来源不明的原料、零部件的海关价值。
美国:
本国成分的价值不得低于产品出厂价格的35。
本国成分价值是指该受惠国生产的原料成本或价值,加上该受惠国的直接加工成本,直接加工成本不包括利润和一般行政费用。
2.直运规则:
所有给惠国(除澳大利亚)都规定原产于出口受惠国的产品必须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
下列两种情况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1)货物不经过别的国家领土,直达给惠国;
(2)由于地理的原因,所运货物经过某一受惠国之外的别国领土,不管是否在那些国家里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仓库,只要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控之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未交付当地使用或消费,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必要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加工。
3.书面证明:
(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文种:
英文或法文;签证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格式A证书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
格式A证书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规定,仅证书正本有效。
(2)直接运输证明:
大多数给惠国规定,进口商要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必须向给惠国海关提供直运证明。
这些证明包括出口受惠国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等运输单据以及过境国海关当局签发的证明,该证明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卸货、装货日期,船名,启航日期和货物在过境国停留的状态。
如无上述证明,则应提交足以证实直运情况的其它证明。
十、普惠制各给惠国给惠方案十、普惠制各给惠国给惠方案
(一)欧盟普惠制方案概要:
1971-1981欧盟实施第一个方案;1981-1991第二个方案(沿用至1994年12月31日);1995-2004新的十年普惠制方案;2006-2008年普惠制方案;2006-2015年欧盟普惠制方案的指导方针。
可以在我国签发FA的进口国(给惠国)有:
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和欧盟28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
)欧盟普惠制方案的变化:
1995前欧盟普惠制方案:
由两大部分组成:
即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和具体产品的普惠制实施方案。
具体产品的给惠方案由四部分组成:
农产品给惠方案、一般工业产品给惠方案、纺织品给惠方案和钢铁制品给惠方案。
1995年后欧盟普惠制方案的重大调整:
建立了“毕业制度”:
包括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
缩小了优惠幅度。
2009年1月1日欧盟新普惠制方案实施:
2009年元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能享受欧盟普惠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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