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砌体材料用量计算的经验公式与破产清算会议纪要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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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砌体材料用量计算的经验公式与破产清算会议纪要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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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砌体材料用量计算的经验公式与破产清算会议纪要合集
砖砌体材料用量计算的经验公式与破产清算会议纪要合集
砖砌体材料用量计算的经验公式
◆砖砌体材料用量计算经验公式及参考数值●在乡镇房屋建设中,砖混结构房屋多用标准砖砌筑,可通过以下经验公式计算出每立方米标准砖砌体的材料用量。
标准砖用量(块):
A=8/(0.053+灰缝厚)*K/砖墙厚砂浆净用量(m3):
1-0.0014628*A式中:
(1)灰缝厚度、砖墙厚度的单位为米,计算时略去单位,其中A表示砖数,灰缝厚度一般取0.01,K为系数(常取值=0.5,1.0,,砖墙厚对应为0.115、0.240、0.365、0.490;
(2)标准砖的尺寸及体积为长*宽*厚=0.240*0.115*0.053=0.0014628(m3)
(3)K为不同厚度砖砌体的砖数,见下表;上述公式不适用于空斗墙。
●通过上式可以计算出每立方米砖墙的砖和砂浆的净用量,见上表。
这个公式在实际工程中应用时,还应考虑材料的损耗,砖和砂浆可考虑1%损耗率。
计算出墙体体积以后,就可以算出砖和砂浆的用量。
砖用量=墙体体积*每立方米用砖量*(1+1%)(块)砂浆用量=墙体体积*每立方米砂浆净用量*(1+1%)(m3)2砂浆计算实践案例:
M5水泥砂浆的配合比:
条件:
施工水平,一般;砂子,中砂;砂子含水率:
2.5%;水泥的等级32.5。
M5配合比(重量):
水泥:
中砂=1:
5.23。
每立方砖砌体中,需要M5水泥砂浆是0.238m3,其中水泥67.59kg;中砂354kg(0.26m3)。
M7.5水泥砂浆的配合比:
条件:
施工水平,一般;砂子,中砂;砂子含水率:
2.5%;水泥的等级32.5。
M5配合比(重量):
水泥:
中砂=1:
4.82。
每立方砖砌体中,需要M7.5水泥砂浆是0.251m3,其中水泥77.31kg;中砂373kg(0.27m3)。
篇二:
砖砌体材料用量计算的经验公式。
◆砖砌体材料用量计算的经验公式●在乡镇房屋建设中,砖混结构房屋多用标准砖砌筑,可通过以下经验公式计算出每立方米标准砖砌体的材料用量。
标准砖用量(块):
A=8/(0.053+灰缝厚)*K/砖墙厚砂浆净用量(m3):
1-0.0014628*A式中:
(1)灰缝厚度、砖墙厚度的单位为米,计算时略去单位,其中A表示砖数,灰缝厚度一般取0.01,K为系数(常取值=0.5,1.0,,砖墙厚对应为0.115、0.240、0.365、0.490;
(2)标准砖的尺寸及体积为长*宽*厚=0.240*0.115*0.053=0.0014628(m3)
(3)K为不同厚度砖砌体的砖数,见下表;上述公式不适用于空斗墙。
●通过上式可以计算出每立方米砖墙的砖和砂浆的净用量,见上表。
这个公式在实际工程中应用时,还应考虑材料的损耗,砖和砂浆可考虑1%损耗率。
计算出墙体体积以后,就可以算出砖和砂浆的用量。
砖用量=墙体体积*每立方米用砖量*(1+1%)(块)砂浆用量=墙体体积*每立方米砂浆净用量*(1+1%)(m3)
篇三:
砖砌体材料用量计算的经验公式。
◆砖砌体材料用量计算的经验公式●在乡镇房屋建设中,砖混结构房屋多用标准砖砌筑,可通过以下经验公式计算出每立方米标准砖砌体的材料用量。
标准砖用量(块):
A=8/(0.053+灰缝厚)*K/砖墙厚砂浆净用量(m3):
1-0.0014628*A式中:
(1)灰缝厚度、砖墙厚度的单位为米,计算时略去单位,其中A表示砖数,灰缝厚度一般取0.01,K为系数(常取值=0.5,1.0,,砖墙厚对应为0.115、0.240、0.365、0.490;
(2)标准砖的尺寸及体积为长*宽*厚=0.240*0.115*0.053=0.0014628(m3)
(3)K为不同厚度砖砌体的砖数,见下表;上述公式不适用于空斗墙。
●通过上式可以计算出每立方米砖墙的砖和砂浆的净用量,见上表。
这个公式在实际工程中应用时,还应考虑材料的损耗,砖和砂浆可考虑1%损耗率。
计算出墙体体积以后,就可以算出砖和砂浆的用量。
砖用量=墙体体积*每立方米用砖量*(1+1%)(块)砂浆用量=墙体体积*每立方米砂浆净用量*(1+1%)(m3)
破产清算会议纪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
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2、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
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以“(××)××法×清(预)字第×号”立案。
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审判庭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以“(××)××法×清(预)字第×号”结案。
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以“(××)××法×清(算)字第×号”立案。
5、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应当在“(××)××法×清(算)字第×号”后依次编号,如“(××)××法×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法×清(算)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等,或者(××)××法×清(算)字第×-1号决定书”、“(××)××法×清(算)字第×-2号决定书”等。
四、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6、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7、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8、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
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9、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10、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
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
11、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12、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13、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
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14、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15、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1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八、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17、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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