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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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需求,开发业务品种,提高市场竞争力,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透支业务,是指我行给予法人客户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通过指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用于客户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和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的可撤销循环融资便利。
即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内,当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结算时,允许客户以透支方式进行支付,以该账户收款项自动偿还。
单位贷记卡透支、单位准贷记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人客户透支业务实行额度管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额度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 法人客户透支业务只适用于人民币结算账户,外币透支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审批。
透支额度审批流程按照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办理。
第六条 办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概念界定法人账户日间透支是指法人客户在其结算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时在我行核定的额度内通过透支实现支付,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前补足透支额度的一项临时垫支业务。
法人账户隔夜透支是指法人客户在其结算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时在我行核定的额度内通过透支实现支付,在当日营业终了时未能补足透支额度的一项临时垫支业务。
法人账户最长透支期限是指办理了透支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不得连续超过的天数。
第二章 透支对象、条件和额度核定
第八条 申请办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客户申请开办法人客户透支业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在农业银行办理正常结算业务,原则上在农业银行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或承诺开办透支业务后在农业银行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
(三)已经农业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优良客户,或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
1、公司控股股东属于世界500强企业;
2、担保人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经我行信用评级为AAA级;
(六)年销售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七)与农业银行建立了全面业务合作关系,合作前景广阔;
(八)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额度由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并综合考虑客户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量来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客户营运资金总量的30%,但是最高不得超过该客户授信额度内短期信用额度的20%。
营运资金总量测算公式参照《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核定的账户透支额度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办理最高额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以信用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额度期限与客户授信期限一致。
调高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额度必须按业务流程报有权审批行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单位结算账户每日日终的透支余额汇总转入透支科目,专户管理。
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的时间原则上连续不得超过最长透支期限。
第十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最长透支期限由客户管理行根据客户的行业特点、资金回笼周期、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5天,对于总行级核心客户可适当延长最长透支期限,但不超过90天。
如遇特殊情况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额度申请、受理及审查审批。
(一)申请。
客户办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须向经营行客户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申请书;
2、由客户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委托具体经办人员办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的授权书;
3、《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要求客户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
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客户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情况、收支结算情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客户透支业务额度方案,撰写调查报告。
(三)审查与审(报)批。
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额度的审查、审(报)批流程,按照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营行客户部门与申请人签订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透支额度合同,明确双方约定的办理透支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名称、透支额度、透支有效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需办理最高额担保的单位结算账户透支额度,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办理最高额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签订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透支额度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将透支额度及约定办理透支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以××客户透支额度使用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会计部门(柜台,下同)。
第十九条 透支额度使用。
(一)法人客户可以通过柜台、网银、现金管理客户端等渠道使用透支功能。
(二)客户通过柜台使用透支额度时,需出具委托办理授权书。
(三)客户通过柜台使用透支额度时,经营行会计部门应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客户透支额度使用通知单确定的透支额度,允许客户通过透支账户以透支方式支付结算款项。
会计部门(柜台)应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认真审查凭证要素和其他相关事项。
(四)经营行决定暂停或取消透支额度时,客户部门应将××客户透支额度停止使用通知单送达会计部门。
第二十条 客户发生法人客户透支业务后,经营行至少应按月出具对账单与客户核对,并由客户在对账单发出15日内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的,经营行应停止办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并追索欠款。
第二十一条 透支账户回款应优先用于偿还透支款项,还款时遵循先借先还的原则操作。
第四章 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透支款项必须用于客户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透支账户不得透支提现及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但对采用零头寸现金管理服务的集团客户子公司可以在核定的额度内透支提现。
第二十三条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可多次循环使用透支额度进行透支支付,但客户账户最大透支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
第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对办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的客户收取承诺费,对客户发生的日间透支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参见《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隔夜透支只收取透支利息,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透支款项的利率原则上按透支实际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含)以上确定。
一级分行可综合考虑同业竞争、客户资信、风险状况、客户综合贡献度等因素区别定价:
对于在农业银行结算量达到50%(含)以上的客户,透支利率可执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对于总行级核心客户,透支利率可按照当地同业水平予以确定。
透支利息以每日日终透支余额为基数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对透支账户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连续超过最长透支期限,自动将透支账户透支余额转入逾期贷款管理,并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第二十七条 透支额度调整。
办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如不在我行办理正常结算业务,或结算量低于30%,经营行根据情况,原则上应考虑降低下次核定的透支额度,直至不予办理透支业务。
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
经营行要按照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并密切关注客户资金用途和回款情况,加强客户通过自助渠道使用透支额度的资金流向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开办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出现下列情况,经营行应暂停使用或取消透支额度并收回欠款:
(一)客户出现拖欠我行资金、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未按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拒绝或阻挠银行对透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客户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连续超过最长透支期限;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对账单发出15日内签章确认透支事项;
(四)客户或保证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
(五)客户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客户已经停止营业;
(六)客户从事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制裁或涉入重大法律纠纷;
(七)发生其他我行认为应暂停或取消透支额度的情况。
第三十条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透支额度根据其不同需求,提供三种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分散管理、集中管理和集中分散管理。
分散管理指集团公司将透支总额度自行分配给其下属的各个企业,下属企业只能使用分配给自己的额度。
各下属企业都是各自的额度管理企业。
分散管理模式下每个单位都是单独的授信主体,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集中管理指集团公司指定一个额度管理企业,将透支总额度统一由该额度管理企业管理。
在集团公司总额度范围内,集团的各下属企业都可以使用。
集中管理模式下集团公司为授信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其下属企业不是单独的授信主体。
集中分散管理指集团公司指定一个额度管理企业,将本集团透支总额度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由额度管理企业统一管理,另一部分自行分配给下属各企业自行管理。
各下属企业在使用额度时,先使用分配给自己的额度,自身额度用完后,可使用由额度管理企业集中管理的额度。
各下属企业在恢复额度时,应先恢复占用额度管理企业的额度,然后再恢复自身的额度。
集中分散管理模式下集团公司和各下属企业都是单独的授信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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