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龙岩高新园区文本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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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龙岩高新园区文本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指导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用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确保规划的具体实施,特制定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下简称:
本文本)。
本文本与控制图则、说明书和图纸一并使用,其中本文本与控制图则组成《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件,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控制内容的文件。
第二条本文本适用于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用地:
东至龙梅铁路,南至黄田村南侧山体,西至西陂村西侧,北至平在村北侧山体,总面积约2804公顷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园区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文本制订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龙岩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永定县发展战略规划》、《永定县高陂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总体规划》、《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
第四条本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文本的有关规定。
本文本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龙岩市有关政策、法律、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在本规划区范围内编制规划管理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均应以本文本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第六条本文本经县政府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定位与规模
第七条功能定位:
连接龙岩中心城市与永定县城、体现客家文化特色、以运输机械生产为主的生态型高新产业园区。
第八条产业定位:
以大型工业项目为带动,以创新环境和产业集群化发展为主线,重点发展工程机械、运输机械、光电电子等三大工业门类,同时进一步壮大和发展商贸服务、科技开发、物流、房地产等第三产业,形成与龙岩经济开发区互补型的产业集群。
第九条人口规模:
16万人。
第一十条用地规模:
规划用地面积约2804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186.6公顷,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约136.7平方米。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
第一十一条本规划区的主导属性是:
高新产业园区;主要土地用途为:
工业、居住、商业、办公。
第一十二条本文本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在其使用期限内与文件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必须与本文本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一十三条本文本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若安排在已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规划确定土地使用性质。
第一十四条本文本所划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在用地审批与详细规划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一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或满足《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中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要求。
第一十六条本文本所确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属于《福建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及代码”同一大类的用地,通过相关程序批准后可以兼容。
第一十七条本文本所确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实际情况若需变更,应按照相关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土地开发强度
第一十八条本规划区内总用地面积2804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186.6公顷,总建筑面积约2350万平方米,人口规模16万人,毛容积率1.1。
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或对本规划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严重影响时,应对本规划区进行规划修编。
第一十九条所有经营性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均为参考性,最终以图则阶段地块规划控制指标为准。
第二十条容积率
①除工业用地外,其它用地的容积率为上限指标,即地块内拟建项目的容积率不得超过地块控制图则的规定指标。
本规划区内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在3.0以下,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在4.5以下。
②工业用地容积率为控制在0.7-1.8。
③容积率控制必须与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控制配合实施。
④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如果大地块划分为小地块,在不超出地块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建筑密度
①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建筑密度不得超过地块控制图则的规定指标。
②若实际需要,须调整地块的建筑密度或地块划分有所变动时,则建筑密度控制必须符合《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要求,并将调整结果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卫生间距要求、消防要求、环保要求、道路交通和管线埋设要求外,同时应符合《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后退
①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中有关规定,并满足地块控制图则中建筑后退红线要求。
②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两种。
第二十四条建筑高度
①建筑高度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地块控制图则中规定的指标。
②若因实际需要须变更地块中建筑高度控制时,应注重园区整体空间和建筑群体形态的城市设计,并将调整结果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五线控制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区内主要道路红线:
城市快速路:
“东肖—红坊—高陂—坎市—培丰—东肖”城际快速通道红线宽度为50米;城市主干道:
南环路40米、北环路40米、高陂大道36米、高陂大街36米;次干道:
红线宽度25米;城市支路:
红线宽度控制在7~16米不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区内主要城市绿线:
规划双永高速公路两侧各控制50米作为防护绿带;沿城际快速通道、南北环路以及部分次干道两侧各控制不小于10米防护绿化带(道路一侧有高压走廊的则加宽至30米);龙梅铁路西侧控制30米防护绿地,工业区和非工业区之间的分隔绿带宽度按不小于50米控制;变电站、高压走廊按相关规范要求设防护绿地。
公共绿地主要有:
莲花山、上洋山、山背塘、先锋等四座山体公园以及高陂、中心、和兴、永定河等四座居住区级公园;沿永定河、悠远溪等水系两侧的绿带宽度不小于5米。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区内主要城市蓝线:
永定河规划蓝线控制宽度为40米,支流规划蓝线控制为6米;悠远溪规划蓝线控制宽度为12-18米,其中流经富岭村河段控制为12米,其余河段为18米,支流规划蓝线控制为6米。
规划蓝线范围内禁止任何影响园区安全以及水系防洪排涝能力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区内城市紫线详见第九章——历史文化保护控制。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区内主要城市黄线有:
①长途汽车站(1处)、龙梅铁路富岭客运站(1处)、龙梅铁路富岭货运站(1处)、公交首末站(6处)、公交停保场(1处)、社会停车场(9处)、加油站(11处)。
②中型垃圾转运站(1座)、压缩式清洁楼(5座)。
③变电站(6处)、高压走廊(220kv电力线为2×22.5米,110kV电力线为2×15米,35kv电力线为2×10米,10KV电力线为2×5米)。
④电信局(2处)、邮政局(2处)、通信机楼(两2座)、邮政支局(3座)。
⑤水厂(3处)、液化天然气区域气化站(1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1处)。
⑥消防站(4座)。
⑦防洪堤、截洪沟。
第六章配套设施
第三十条规划区内公共设施按四级结构设置,第一级为区级,第二级为镇级,第三级为街道级,第四级为社区居委会级。
(详见表一: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一览表》)。
第三十一条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是强制性规定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公益性公共设施须按规定重点落实。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配套设施的位置若因实际情况变化可在本规划区内调整,应按照相关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表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一览表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ha)
建筑面积(万m2)
设置级别
数量
备注
行政管理
行政服务中心
3.2
4.8
镇区级
1
高陂镇镇政府
1.7
3.4
镇区级
1
高坎新区区政府
1.5
3.0
镇区级
1
开发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2.0
3.3
街道级
4
—
教育科技
职业学校
7.7
6.2
镇区级
1
—
科技信息站
0.7
0.7
镇区级
1
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科技站、信息站
中学
6.2
5.0
街道级
4
高陂一中(30班初中30班高中)
6.3
5.0
街道级
高陂二中(30班初中30班高中)
3.1
2.5
街道级
高陂三中(30班初中)
2.5
2.0
街道级
平在中学(24班初中)
小学
1.9
1.5
社区级
8
上洋小学(18班)
2.5
2.0
社区级
街道小学(30班)
2.5
2.0
社区级
平在小学(30班)
1.6
1.3
社区级
富岭小学(18班)
3.7
3.0
社区级
北山小学(42班)
2.4
1.9
社区级
和兴小学(30班)
2.4
1.9
社区级
富园小学(24班)
2.3
1.8
社区级
烟场小学(24班)
文化娱乐
文化娱乐中心
2.7
4.1
镇区级
1
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
文化活动中心
3.0
4.5
街道级
4
—
儿童乐园
2.0
3.0
镇区级
1
—
旅游服务中心
—
—
镇区级
1
结合山背塘旅游度假区设置
文保单位
2.7
—
—
7
天后宫、遗经楼、关帝庙、裕隆楼、
新围楼、虎行天后宫、高陂桥
体育
镇体育中心
7.3
4.4
镇区级
1
体育馆、运动场、游泳池
运动场与游泳池
3.7
3.0
街道级
3
—
医疗卫生
综合医院
4.8
7.2
镇区级
1
400床综合医院急救中心
卫生院
1.8
2.7
镇区级
1
150床卫生院
社会福利
敬老院
1.3
1.0
镇区级
1
—
残疾人康复中心
0.5
0.4
镇区级
1
—
福利院
1.6
1.3
镇区级
1
—
商业金融
专业市场
6.0
9.6
镇区级
1
建材市场
7.0
11.2
镇区级
1
汽车市场
购物中心
10.8
25.9
镇区级
1
—
第七章道路交通
第三十三条本规划区内道路系统形成以方格形为主的路网结构。
第三十四条本规划区内主、次干路红线控制及断面规划,详见表二:
《道路规划一览表》。
第三十五条本规划区内主、次干路的等级、宽度为强制性规定。
若需调整,应考虑与周边片区的协调,并按照相关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划区内支路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可做适当修改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划区将公共交通作为规划区优先发展的交通方式,同时辅以自行车、摩托车、出租车和社会车辆交通。
第三十八条本规划区内交通设施包括:
公交停保场一处、公交首末站六处、社会停车场九处、加油站十一处。
第三十九条本规划区内除九处社会集中停车场外,有条件的公共绿地、广场、学校场地等地下空间建议作为停车库综合开发。
各地块配建停车场规模应按《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划区内应依托绿地系统、立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以及公交场站组织步行系统,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表二道路规划一览表
等级
红线宽度(米)
横断面划分形式
断面设计编号
道路名称
主干道
40
4.5+14+3+14+4.5
A—A
南环路、北环路、
36
4+12.5+3+12.5+4
B—B
高陂大道、高陂大街、
203省道(镇区段)
次干道
25
3.5+9+9+3.5
C—C
莲花大道等
支路
16
3.5+9+3.5
D—D
12
2.5+7+2.5
F—F
7
7
G—G
第八章绿地控制
第四十一条除工业用地外,绿地率为下限指标,地块开发绿地率不得低于图则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工业用地绿地率为上线指标,地块开发绿地率不得高于图则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图则所示的园区公共绿地和组团绿地在开发时不得侵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按龙岩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道路断面图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带。
道路两侧规定应保留的绿化带,应按图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地块在满足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九章历史文化保护控制
第四十六条紫线的划分
本规划区内城市紫线有七处,遗经楼、虎行天后宫、关帝庙、新围楼、五凤楼、高陂桥六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以主体建筑范围外延10米为绝对保护范围;在建筑绝对保护范围外延50米的基础上,结合规划道路、水体及地块的划分设置建设控制范围。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天后宫,实行东至永定河东岸,西至现状水塘,南至天后宫南侧院墙南扩100米处为建筑绝对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延100米,四面围合的区域设置建设控制范围。
第四十七条紫线的控制
绝对保护范围内有碍历史风貌的建筑应予以拆除。
需改建的建筑应控制在原址范围,不得扩建或加高层数,建筑的形式与色彩也应与周边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天后宫绝对保护范围内还应保证景观视线。
建设控制范围内一般建筑的形象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统一。
第一十章城市设计及其它要求
第四十八条本规划区内重要节点有:
莲花山、上洋山两处山体公园节点以及沿永定河分布的天后宫文物景观节点、北山公建服务中心节点、永定河公园节点。
第四十九条重点界面:
着重塑造沿高陂大街、高陂大道、先富路(福三线)、南环路、北环路等几条主要干道沿线的建筑景观界面,及沿永定河两岸的绿化景观界面。
第五十条依据“高层相对集中、沿山临水迭落”的原则,高层建筑主要集中在北山公建服务中心,沿高陂大街两侧,其余区域以小高层、多层为主,尤其沿永定河两岸建筑应适当降低高度。
第五十一条本规划区内地下公共空间开发主要集中于商业、办公组团及公共服务设施中心组团,可利用公共绿地及学校场地建设地下停车场、人防等设施。
第一十一章给排水工程
第五十二条本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预测为9.04万吨。
第五十三条规划对区内现有高陂水厂和莲花水厂进行扩建,使其总规模达到3.6万吨/天,水源均为地下水。
在上洋片区东北侧新建1座上洋自来水厂,规模为不小于6万吨/天,预留水厂用地约5ha,水源取自灌洋水库和永定河。
给水管网采用环状加树枝状布局。
第五十四条本规划区最高日污水量预测为6.0万吨,污水沿永定河和悠远溪两侧布设的污水干管收集,排入污水处理厂。
第五十五条在坎市清溪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为高坎培三镇共用,其处理规模包含本区域约4.85万吨污水量。
第五十六条本规划区采用龙岩市暴雨强度公式:
q=2399.136(1+0.47LgTe)/(t+8.162)0.756(升/秒·公顷)。
第五十七条雨水排放尽量采用自然地形坡度,顺捷快直,按重力流方式沿雨水管就近排入邻近溪流。
第一十二章电力电信工程
第五十八条本规划区内电力负荷预测值为44.77万KW。
第五十九条本规划区保留现220KV先锋变并扩容至3×180MVA,新建一座220kV睦岭变(主变容量为3×180MVA,占地约2公顷);保留并扩容110KV莲花变(最终容量为3×40MVA)和110KV高陂变(最终容量为3×50MVA),新建平在变电站和西陂变电站(主变容量均为3×50MVA,每座变电站占地约4400m2),远期取消现状35kV富岭变电站,富岭变电站站址改造为一座10kV开闭所和高陂供电检修中心。
第六十条本规划区内设置一定数量的10KV电力开闭所,作为中压转接点。
每个开闭所占地150—200m2,供电负荷6000~8000KW。
第六十一条区内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沿电力电缆沟敷设,敷设在道路的人行道下,走向原则为道路的西、北侧。
变电站中压出线的道路要预留专门的线路走廊。
第六十二条本规划区内固定电话容量为11.2万门,移动电话量为14.4万部,数据通信容量为3.36万户,规划2座通信机楼,每座预留用地约2500m2。
第六十三条本规划将现状邮政支局迁改至高陂大道东侧、现状高陂水厂北侧,占地约2000平方米。
新建邮政支局和邮政所各2座,每座邮政支局占地2000平方米,邮政支局宜与通信机楼设于相邻地块;每座邮政所需建筑面积100~150平方米,设于建筑物的地面一层。
第一十三章燃气工程
第六十四条本规划区燃气总用气量为天然气1375.58万标m3/年,高峰小时用气7585标m3/小时。
第六十五条规划1座液化天然气区域气化站,供气能力为7585标m3/小时,占地面积2.1ha,作为整个规划区的主供气源。
第六十六条规划1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位于高陂大道北侧、光电产业园南部,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
第六十七条本规划区燃气管道管径为DN100mm~DN350mm,管网形成状供气系统。
第一十四章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十八条大气环境按国家二级大气质量标准进行控制。
烟控区覆盖率达到100%;汽车尾气达标率达到100%。
第六十九条地表水水质按Ⅲ类水体标准进行控制。
生活污水处理率、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废水达标率各规划期均要求达到100%。
第七十条城市生活区环境噪声控制在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工业区、交通干线两侧噪声控制在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第七十一条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率达100%,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有毒有害废弃物均处理至无害化程度。
第一十五章环卫设施规划
第七十二条本规划区设置中型垃圾转运站一座,位于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用地面积约2100m2。
第七十三条规划设置压缩式清洁楼五座,结合绿地设置,服务半径为1000-1200米。
每处用地面积1200m2,建筑面积400-500m2。
第七十四条本规划区设置公厕共53座,每座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m2,其中5座结合压缩式清洁楼合建,32座附属式公厕、16座独立式公厕。
第七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米,主要设置垃圾桶。
沿街道每隔50-100米设一处废物箱。
第一十六章防灾规划
第七十六条规划区设置4座消防站,保留现状先富路东侧的消防站,并分别在中心片区、上洋片区、黄田片区各增设一所消防站,每所面积约0.3公顷。
第七十七条规划区共设置掩蔽工程面积4.8万平方米,及人防指挥所1座。
第七十八条建筑抗震按六度设防,区内管理机构、供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医院、消防站、学校等单位所属建筑按抗地震基本烈度七度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公共绿地、校园运动场等空旷地作为避震疏散场。
第七十九条规划区水系防洪标准按20年一遇设防,山体防洪标准按5~10年一遇设防。
第一十七章附则
一、名词解释:
1、地块:
由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围合的大小不等的城市用地。
2、容积率:
地块建筑毛密度,其值等于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3、建筑限高:
地块内建筑物高度距室外地面最大高度限制值。
4、绿地率:
地块内各类绿地的面积之和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
5、配建车位:
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数。
二、主要执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建设部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建设部
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
5、《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福建省建设厅
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JJ37-90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50180-93
8、《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
9、《龙岩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三、条例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条例时,对要求严格程序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使用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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