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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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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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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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材料目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申报二级资质提供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申报三级资质提供近二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申报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提供近一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八)申报二级资质提供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申报三级资质提供近二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申报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提供近一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九)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二、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复印件必须提交原件核验。
(二)申报材料只需报1套,上报后一律不再退还。
请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材料目录
(一)项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综合卷:
材料目录
(二)、(三)(四)、(五)、(六)、(七)项和(九)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并成综合卷。
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业绩卷(项目资料按单个项目组装):
(1)已竣工项目:
材料目录(八)项中的“1.已竣工项目”资料及(九)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2)在建项目:
材料目录(八)项中的“2.在建项目”资料。
业绩卷的已竣工项目业绩和在建项目业绩分别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综合卷、业绩卷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
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注册住所所在区(县)建委申请预审,预审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区县建委预审后报市建委,市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做出决定。
二、申请延续暂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扫描件);
(八)本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证明材料:
1、立项文件;
2、建设计划;
3、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合作开发项目的,提供有关合同及投资的正式票据。
以上材料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预审及审查的内容和标准
(一)企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填报北京开发网有关信息;
(二)企业提供材料齐全、有效;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规定数额,并且没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四)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五)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规定人数,并且聘用期不少于1年;
(六)企业及其股东、控股公司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四、决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予以延续有效期: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查标准;
2、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经整改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不予延续有效期:
1、存在严重不良经营行为并被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的;
2、成立满一年无任何项目。
(三)对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以及经审查不予延续有效期的企业,市建委将注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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