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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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
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说明
一、一、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中的设备、管道、金属结构等的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二、二、 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设备、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84。
2.《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
3.《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91。
4.《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1年)。
5.《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11-2000。
7.《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1996年)
三、三、 本定额中金属结构划分为一般钢结构、H型钢制钢结构(包括大于400mm的型钢)。
一般钢结构:
包括梯子、栏杆、支架、平台及金属构件等。
管廊钢结构按一般钢结构定额乘以系数0.75计算。
用管材制作的钢结构除锈、刷油工程和防腐蚀工程,按管材展开面积套用相应的管道子目,并乘以系数1.20。
四、四、 遇有下列情况,按相应定额项目调整消耗量。
1.工业工程以设计标高正负零为准,当安装高度超过±6.00m时,定额人工和机械(含6m以下)分别乘以下表系数:
20m以内
30m以内
40m以内
50m以内
60m以内
70m以内
80m以内
80m以上
1.21
1.32
1.43
1.53
1.63
1.73
1.83
2.00
民用建筑随其主体工程适用的各册定额之相关规定。
2.洞库、暗室施工时,其定额人工、机械的消耗量增加15%。
五、五、 关于脚手架搭拆费,是按相应定额消耗量为基础计价后进行测算综合取定,其计算方法
规定如下:
(1)刷油工程:
按定额人工费的8%;
(2)防腐蚀工程:
按定额人工费的12%;
(3)绝热工程:
按定额人工费的20%。
其中人工工资占25%。
第一章除锈工程说明
一、一、 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表面的手工、动力机具、干喷射除锈及化学除锈工程。
二、二、 各种管件、阀件及设备上人孔、管口凹凸部分的除锈已综合考虑,不得另计。
三、三、 喷射除锈按Sa2.5级标准确定。
若变更级别标准,如按Sa3级则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按Sa2级或Sa1级则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0.9。
四、四、 手工、动力工具除锈分轻、中、重三种,区分标准为:
轻锈:
部分氧化皮开始破裂脱落,红锈开始发生。
中锈:
部分氧化皮破裂脱落,成堆粉状,除锈后用肉眼能见到腐蚀小凹点。
重锈:
大部分氧化皮脱落,呈片状锈层或凸起的锈斑,除锈后出现麻点或麻坑。
五、五、 喷射除锈标准:
Sa3级:
除净金属表面上的油脂、氧化皮、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呈现均一的金属本色,并有一定的粗糙度。
Sa2.5级:
完全除去金属表面上的油脂、氧化皮、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可见的阴影条纹、斑痕等残留物不得超过单位面积的5%。
Sa2级:
除去金属表面上的油脂、锈皮、疏松氧化皮、浮锈等杂物,允许有附紧的氧化皮。
六、六、 本章定额不包括除微锈(标准:
氧化皮完全紧附,仅有少量锈点),发生时按轻锈定额
乘以系数0.2。
七、七、因施工需要发生的二次除锈,其工程量应另行计算。
第二章刷油工程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面、管道、设备、通风管道、金属结构与玻璃布面、石棉布面、玛蹄脂面、摸灰面等刷(喷)油漆工程。
二、金属面刷油不包括除锈工作内容,发生式应执行本册第一章定额相应项目。
三、各种管件、阀件及设备上人孔、管口凹凸部分的刷油已综合考虑,不得另行计算。
四、本章定额按安装地点就地刷(喷)油漆考虑,如安装前管道集中刷油,人工乘以系数0.7(暖气片除外)。
五、五、 章定额主材与稀干料可以换算,但人工和材料消耗量不变。
六、六、 标志色环等零星刷油,执行本章定额相应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2.0,材料消耗按相应
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20。
七、七、 本章内列有银粉和银粉漆两项。
银粉是指采用银粉与稀料在施工现场进行配制后涂刷;
银粉漆是指施工现场供应成品银粉浆直接用于涂刷。
第三章防腐蚀涂料工程说明
一、一、 本章定额适用于设备、管道、金属结构等各种防腐涂料工程。
二、二、 本章定额不包括除锈工作内容,发生时应执行本册第一章定额相应项目。
三、三、 涂料配合比与实际设计配合比不同时,可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换算,其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四、四、 本章定额除过氯乙烯、H87、H8701及硅酸锌防腐蚀涂料是按喷涂施工方法考虑外,其他涂料均按刷涂考虑。
若发生喷涂施工时,其人工乘以系数0.30,材料乘以系数1.16,同时增加喷涂机械内容。
五、五、 本章定额聚合热固化是按采用蒸汽及红外线间接聚合固化考虑的,如采用其他方法,应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六、如采用本章定额未包括的新品种涂料,可按相近定额项目执行,其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第四章手工糊衬玻璃钢工程说明
一、一、 本章定额适用于碳钢设备手工糊衬玻璃钢和塑料管道玻璃钢增强工程。
二、二、 工作内容:
材料运输、填料干燥过筛、设备表面清洗、塑料管道表面打毛、清洗、胶液配制、刷涂、腻子配制、刮涂、玻璃丝布脱脂、下料、贴衬。
三、三、 本章工作内容不包括金属表面除锈。
发生时应根据其工程量执行本册第一章定额相应项目。
四、四、 如因设计要求或施工条件不同,所用胶液配合比、材料品种与本章定额不同时,可以本章定额各种胶液中树脂用量为基数进行换算。
五、五、 塑料管道玻璃钢增强所用玻璃布幅宽是按200~250mm、厚度0.2~0.25mm考虑的。
若玻璃布厚度与定额不同时,玻璃布消耗量不变,胶料按[胶料定额用量(kg)/定额用玻璃布厚度(mm)]×实际玻璃布厚度(mm)进行换算。
六、六、 塑料管道玻璃钢增强项目也适用与此施工工艺相同的其他管道。
七、七、 玻璃钢聚合是按间接聚合法考虑的,如因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聚合时,应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第五章橡胶板及塑料板衬里工程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管道、管件、阀门、多孔板、设备的橡胶板衬里和金属表面的软聚氯乙烯塑料板衬里工程。
二、本章定额橡胶板及塑料板用量包括:
1.1. 有效面积需用量(不扣除人孔);
2.2. 搭接面积需用量;
3.3. 法兰翻边及下料时的合理损耗量。
三、热硫化橡胶板的硫化方法,按间接硫化处理考虑,需要直接硫化处理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25,所需材料和机械费用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四、带有超过总面积15%衬里零件的贮槽、塔类设备,其人工乘以系数1.4。
五、本章定额中塑料板衬里工程,搭接缝均按胶接考虑,若采用焊接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8,胶浆用量乘以系数0.5,聚氯乙烯塑料焊条用量为5.19kg/10m2。
六、六、 本章定额不包括除锈工作内容,发生时应执行本册第一章定额相应项目。
第六章衬铅及搪铅工程说明
一、一、 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设备、型钢等表面衬铅、搪铅工程。
二、二、 铅板焊接采用氢-氧焰;搪铅采用氧-乙炔焰。
三、三、 设备衬铅不分直径大小,均按卧放在滚动器上施工,对已经安装好的设备进行挂衬铅板施工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39,材料、机械消耗量不做调整。
四、四、 设备、型钢表面衬铅,铅板厚度按3mm考虑,若铅板厚度大于3mm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29,材料按实计算。
五、五、本章定额不包括金属表面除锈,发生时应执行本册第一章定额相应项目。
第七章喷镀(涂)工程说明
一、一、 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管道、设备、型钢等的表面气喷镀工程及塑料喷涂工程。
二、二、 施工工具:
喷镀采用国产SQP-1(高速、中速)气喷枪;喷塑采用塑料粉末喷枪。
三、三、 喷镀和喷塑采用氧乙炔焰。
四、四、 本章不包括除锈工作内容,发生时应执行本册第一章定额相应项目。
第八章耐酸砖、板衬里工程
一、一、 本章定额适用于各种金属设备的耐酸砖,板衬里工程。
二、二、 树脂耐酸胶泥包括环氧树脂、酚醛树脂、呋喃树脂、环氧酚醛树脂、环氧呋喃树脂耐酸胶泥等。
三、三、 衬砌转、板采用勾缝法施工时,相应项目定额人工和树脂胶泥用量乘以系数1.10,其余不变。
四、四、 调制胶泥不分机械和手工操作,均执行本定额。
五、五、 本章不包括金属设备表面除锈,发生时应执行本册第一章定额相应项目。
六、六、 衬砌转、板按规范进行自然养护考虑,若采用其他方法养护,其工程量应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七、七、 立式设备人孔等部位发生旋拱施工时,每10m2应增加木材0.01m3、铁钉0.20kg。
八、八、 本章定额所列树脂胶泥配合比,若与设计要求不同,可按施工方案进行换算,但胶泥消耗量不变。
第九章决热工程说明
一、一、 本章定额适用于设备、管道、通风管道的绝热工程。
二、二、 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若需分层计算工程量时,内层保温层外径视为管道直径。
三、三、 管道绝热工程中,除部分保温材料编列法兰、阀门保温外,其他保温材料项目中均已包括阀门、法兰保温;设备绝热工程,除法兰、人孔外,其封头已考虑在内。
四、四、 金属薄板保护层:
1.1. 镀锌铁皮的规格按1000×2000和900×1800、厚度0.8mm以下综合考虑,若采用其他规格铁皮时,可按实际调整。
厚度大于0.8mm时,其人工乘以系数1.2;卧式设备保护层安装,其人工乘以系数1.05。
2.2. 此项也适用于铝皮保护层,主材可以换算。
五、五、 采用不锈钢薄钢板作保护层安装,执行本章金属保护层定额相应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25,钻头消耗量乘以系数2.0,机械乘以系数1.15。
六、六、 聚氨酯泡沫塑料发泡绝热工程,是按有模具浇注法施工考虑的,其模具已摊销计入定额中,不可另计;若采用现场直喷法施工,应扣除模具摊销量及黄油,其他不变;若在加工厂进行喷涂发泡时,其人工乘以系数0.70,其他不变。
七、七、 矩形管道绝热需要加防雨坡度时,应另行计算。
八、八、 管道绝热均按现场安装后绝热施工考虑,若先绝热后安装时,其绝热人工乘以系数0.9。
九、九、 卷材安装应执行相同材质的板材安装项目,其人工、铁丝消耗量不变,但卷材损耗率按3.1%考虑。
一十、十、 复合成品材料安装应执行相近材质瓦块(或管壳)安装项目,复合材料分别安装时应按分层计算。
十一、保温托盘、钩钉及钢板保温盒制作安装项目中已包括了除锈刷防锈漆的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十二、现场补口、补伤等零星绝热工程,按相应材质定额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0,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20。
第十章管道补口补伤工程说明
一、一、 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管道的补口补伤的防腐工程。
二、二、 管道补口补伤防腐涂料有环氧煤沥青漆、氯磺化聚乙烯漆、聚氨酯漆、无机富锌漆。
三、三、 本章定额项目均采用手工操作。
四、四、 管道补口每个口取定为:
φ426mm以下(含φ426mm)管道每个口补口长度为400mm;
φ426mm以上管道每个口补口长度为600mm。
五、五、 各类涂料涂层厚度:
1.1. 氯磺化聚乙烯漆为0.3~0.4mm厚;
2.2. 聚氨酯漆为0.3~0.4mm厚;
3.3. 环氧煤沥青漆涂层厚度:
普通级,0.3mm厚,包括底漆一遍、面漆两遍;
加强级,0.5mm厚,包括底漆一遍、面漆三遍及玻璃布一层;
特加强级,0.8mm厚,包括底漆一遍、面漆四遍及玻璃布二层。
六、六、本章定额施工工序包括了补伤,但不含表面除锈,发生时应执行本册第一章定额相应项目。
第十一章阴极保护及牺牲阳极说明
一、一、 本章定额适用于长输管道工程阴极保护、牺牲阳极工程。
二、二、 阴极保护恒电位仪安装包括本身设备安装、设备之间的电器连接线路安装。
至于通电点、均压线塑料电缆长度如超出定额用量的10%时,可以按实际调整。
牺牲阳极和接地装置安装,已综合考虑了立式和水平埋设,不得因埋设方式不同而进行调整。
三、三、牺牲阳极定额中,每袋装入镁合金、铝合金、锌合金的数量按设计图纸确定。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说明
第1.0.1条本章定额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划分定额项目。
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第1.0.2条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装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第一章切削设备安装
第1.1.1条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项目。
第1.1.2条气动踢木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条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条本章内所列设备重量均为设备净重。
第二章锻压设备安装
第1.2.1条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落锤重量(kg以内或t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2.2条锻造水压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分列定额项目。
第三章铸造设备安装
第1.3.1条铸造设备中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含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第1.3.2条铸铁平台安装以“10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第四章起重设备安装
第1.4.1条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t”和跨距“m”分列定额项目。
第1.4.2条双小车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4.3条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钩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4.4条梁式起重机、壁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的起重量“t”和不同类型及名称的起重机分列定额项目。
第五章起重机轨道安装
第1.5.1条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每“10m”为计量单位,按轨道的标准图号、固定型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分列定额项目。
第1.5.2条车档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
第六章输送设备安装
第1.6.1条斗式提升机以“台”为为计量单位,按提升机型号及提升高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2条刮板输送机是按输送机槽宽和平均单组驱动装置的输送长度(即m/组)分列定额项目,以“组”为计量单位。
如刮板输送机有多组驱动装置时,可按输送机总长度除以驱动装置数,即得出m/组,按此选套相应定额项目。
第1.6.3条板式(裙式)输送机以“台”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和链板宽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4条螺旋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公称直径和机身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5条悬挂式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驱动装置、转向装置、拉紧装置和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6.6条,链条安装以“100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试运转、抓取器分列定额项目。
第1.6.7条固定式胶带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和输送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第1.6.8条卸矿车及皮带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分列定额项目。
第1.6.9条皮带接头胶接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普通带和钢芯带以及带宽(mm)分列定额项目。
第七章电梯安装
第1.7.1条电梯安装均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层、站数分列定额项目。
厅门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如需增减时,按增减厅门、轿厢门的相应定额项目计算;安装电梯的楼层高度按平均层高4m以内考虑,超过4m时,按增加提升高度相应定额计算。
第1.7.2条电梯增减厅门、轿厢门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手动、电动和小型杂物电梯分列定额项目。
增加提升高度以“m”为计量单位,按每提升1m计算。
第1.7.3条辅助项目的金属门套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直流电梯发电机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角钢牛腿制作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电梯机器钢板底座制作以“座”为计量单位,按交流电梯和直流电梯分列定额项目。
第1.7.4条 自动扶梯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安装形式(整体或
解体)、扶手中心距以及层高分列定额项目。
第1.7.5条自动步行道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以每部长度(机头到机尾轮距)30m为准,超过或不足30m时,按增减长度相应定额计算。
增减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按实际增减长度计算。
第1.7.6条主材、紧固件、附件及备件等,按设备带有考虑。
第1.7.7条本章是以室内地坪±0.000以下为地坑(下缓冲)考虑的,如遇区间电梯地坑(下缓冲)在中间层时,其下部楼层垂直搬运工作另行计算。
第八章风机安装
第九章泵安装
第1.8.1条风机、泵安装以“台”为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风机、泵,以本体及电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非直联式的风机和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
第1.8.2条深井泵的设备重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重量计算。
第1.8.3条DB型高硅铁离心泵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不同设备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章压缩机安装
第1.10.1条压缩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在计算设备重量时,按不同型号分别计算。
第1.10.2条活塞式V、W、S型压缩机及压缩机组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
第1.10.3条活塞式L型及Z型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电动机应另执行电动机安装定额项目。
第1.10.4条活塞式D、M、H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重量,按主机、电动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重量计算,但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附属设备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十一章工业炉设备安装
第1.11.1条电弧炼钢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容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1.2条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分列定额项目。
第1.11.3条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设备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
对内衬砌体部分,执行其他相关定额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1.11.4条冲天炉的加料机构,按各类型式综合考虑,已包括在冲天炉安装内,冲天炉出渣轨道安装套用“地平面上安装轨道”的相应定额子目。
第十二章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第1.12.1条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和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2条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3条煤气发生设备附属其他容器构件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位重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分列定额项目。
第1.12.4条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以内/组成节数)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三章其他机械安装
第1.13.1条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2条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3条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1.13.4条设备重量计算方法:
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重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四章附属设备安装
第1.14.1条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2条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3条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4条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5条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6条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7条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8条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9条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0条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1.14.11条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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