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8租赁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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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法分论部分分论部分第第18章章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但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四)租赁合同的非永续性10/31/202210/31/202233合同法之租赁合同合同法之租赁合同陈中泽陈中泽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三、租赁合同的分类
(一)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三)一般租赁与特殊租赁四、租赁权的物权化10/31/202210/31/202244合同法之租赁合同合同法之租赁合同陈中泽陈中泽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
(一)交付租赁物及使租赁物适于使用、收益的义务
(二)租赁物的修缮义务第220条(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弟担保义务(四)费用偿还义务10/31/202210/31/202255合同法之租赁合同合同法之租赁合同陈中泽陈中泽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二、承租人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二)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三)支付租金的义务(四)租赁物的返还义务10/31/202210/31/202266合同法之租赁合同合同法之租赁合同陈中泽陈中泽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主要是指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为了简化法律关系,实现物尽其用。
10/31/202210/31/202277合同法之租赁合同合同法之租赁合同陈中泽陈中泽第三节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租赁合同的变更二、租赁合同的终止
(一)租赁合同期限届满
(二)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解除而消灭三、租赁合同消灭的效力10/31/202210/31/202288合同法之租赁合同合同法之租赁合同陈中泽陈中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相关条文相关条文212-220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31/202210/31/20221010合同法之租赁合同合同法之租赁合同陈中泽陈中泽221226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10/31/202210/31/20221111合同法之租赁合同合同法之租赁合同陈中泽陈中泽227-232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0/31/202210/31/20221212合同法之租赁合同合同法之租赁合同陈中泽陈中泽233-236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0/31/202210/31/20221313合同法之租赁合同合同法之租赁合同陈中泽陈中泽完完欢迎提问欢迎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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