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协议书四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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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书四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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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书四方
个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丁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就合伙经营塑茶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个体工商户(或项目)名称、主要经营地
个体工商户(或项目)名称:
注册号:
经营场所: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包括: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F1起,
H止。
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以工商部
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至期限截止R后,如公司正常经营,各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以年为周期自动延续。
第四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大写:
2、乙方
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大写:
),出资比例为
3、丙方
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大写:
),出资比例为
4、丁方
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大写:
),出资比例为
5、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本协议签订后三H内交齐。
各合伙
),出资比例为
人的出资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6、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大写:
)。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
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伙的利润
和亏损,由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
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盈余分配:
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分配上月经
营利润。
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含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
除预留一部分利润用于后续经营发展,剩下的余额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每月最后一R由各合伙人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4、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屮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
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约定:
债务承担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
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R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Z—时,合
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R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屮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ZR为退伙生效日O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ZR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Z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屮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企业R常事务,具体分工如下:
负责
负责
负责
负责
月以
鉴于
承担较多事务,参与全程经营,
元薪资作为
的劳务补偿。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
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下列事
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
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
b、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或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C、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d、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
e、
处理流动资金
元以上的。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
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
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
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企业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
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
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R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
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企
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的办法进行
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
议第五条第四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
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八、九条规定,应按合伙企业实际损失
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Z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
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
内容为准。
(二)
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本协议书一式世份,合伙人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四)
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丁方(签字并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R
R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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