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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总那么
第一条质量管理方针
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测绘资料和先进可行的设计成果;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效劳;到达用户的完全满意。
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良质量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实施科教兴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和质量方面保持行业先进水平.
第二条质量管理目标质量——交付测绘产品合格率达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100%;效劳——追求用户满意率达100%;科技——始终保持行业的先进水平为实现我所的质量目标,单位全体职工按照年度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要点,结合本单位职能和承当的工作,对单位的质量目标进展量化分解,制定年度质量目标.
第三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当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它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根底,促进本单位走质量效益的开展道路.制定制度如下:
1、外业生产管理
A、外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范及工程的技术设计书内容.
B、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修改,应报单位复议,作业中应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操作.
C、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良好运行,并按标准规定的检验工程对仪器进展检验.全站仪,精细水准仪应每年一次,送省技术监视局检定.
D、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并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均不得使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标准要求进展,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不当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岗培训的方式处理.
E、注意生产平安.结实树立生产平安的概念,生产作业中时时不忘平安.
F、测量工作完毕后,应进展自检,自检合格后,交外业组长复查,复查合格后,提处质检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各专业外业工作完毕后,应提交标准的成果资料.
2、内业生产管理
A、由专人负责检查外业观测记录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格式,闭合差是否超限,假设检查不合格,应补测或重测.
B、内业作业人员应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严格按标准规定的要求整理数据.内业计算资料均应有计算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名.
C、内业作业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绝不能凭主观推测处理,应询问外业人员确认,或如有必要亲赴作业现场确认.
D、内业操作中使用的软件应验证,作业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方法,避免丧失数据或错误发生.
E、内业工作完毕后,应会同外业组长编写本次工程的技术总结及测绘报告,迎接质检组的质量检查.
第四条测绘技术质量管理
(1)承受测量任务后,应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起始点资料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才能交外业组.
(2)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以标准为依据,编写测量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书,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测绘管理技术人员会审,编写完毕后签名.
(3)应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展专业培训,不段引进和吸引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4)应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和实践,积极响应劳动管理部门推行的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5)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的解决方法,鼓励动脑筋,想方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标准化,以提升整个单位的技术水平.
(6)一个测绘工程完毕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整理工作,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
(7)测量成果和资料不得私自提供他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如发现私自提供他人测量成果者,以批评教育或下岗的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党政部门按党纪国法处理.测绘质量管理.
第五条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A、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B、外业组严格按标准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决不能蛮干.
C、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全站仪必须检查其测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丝位置是否正确,垂直误差,分叉误差等,如发现不合精度要求,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水准仪必须检查圆盒水准气泡,管水准气泡,十字丝,I角,特别是I角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改正或送修.测深仪必须做比对测量,如测深不准,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检查工程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D、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总工室验收.
E,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六条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做到站站检查:
每站测图完毕,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局部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如有错误,及时纠正;沿途检查:
迁站过程中,沿途进展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全面检查:
本幅图的野外工作完毕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全面检查包括室内检查,野外巡视检查和仪器检查三种.
A、室内检查,它是检查成果成图质量的第一步.首先,检查各种控制资料是否齐全;各项成果的图形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图上注记的高程是否与计算成果一致.其次,检查各种记录,观测和计算手簿中的记载是否齐全,正确,清晰,有无连环涂改,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控制资料都应作全面详细检查,但也可视实际情况重点抽查其中某一局部.
B、野外巡视检查,它比拟容易了解测图质量的一般情况和发现作业中的缺点与错误.选择巡视路线的原那么是:
既能检查室内发现重大疑点,又能检查范围较大,分布均匀的测绘面积.其方法:
一般沿道路进展.检查进将原图上地物,地貌与实地对照比拟,查看有无遗漏,综合取舍情况,形状是否相似,地貌显示是否逼真,符号运用,名称及其它注记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现场改正。
第七条质量管理活动
1、评选"质量信得过班组"
2、评选"优秀测绘工程工程"活动
3、评选"优秀测量能手"称号活动
4、邀请测量专家对单位进展技术指导
5、与其它测量单位进展技术交流
第八条远期目标
争取完成ISO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计量认证这两项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技术岗位岗位职责
〔一〕测绘质量的技术负责人:
1、熟悉测绘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作业的技术标准,掌握测绘工程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
2、负责工程合同的签定;
3、负责工程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
4、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5、负责对工程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
6、负责工程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
〔二〕工程负责人:
1、负责工程设计、组织实施、产品检查;
2、对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3、负责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处理;
4、负责工程工作总结、检查报告的撰写;
5、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组织;
6、负责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交。
〔三〕技术人员: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
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5、保护仪器设备。
〔四〕质量检查及质量检查员:
1、质量检查员必须通过省测绘产品质量监视检验站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质量检查程序:
〔1〕作业员自检;
〔2〕作业员互检;
〔3〕专职质检员或兼职质检员检查;
〔4〕工程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上报技术负责人审核。
〔五〕后勤管理人员:
1、为测绘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效劳,确保生产第一线任务的顺利完成;
2、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
3、负责测绘技术标准的收集;
4、负责测绘资料的收集,成果资料的管理;
5、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
6、负责物资的采购、供给、保管;
7、负责经费的管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平安,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视管理。
第四条〔测绘单位责任〕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承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视检查。
第五条〔测绘统一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和标准。
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批准。
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标准和标准。
第二章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测绘资质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
测绘资质证书?
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承受市测绘管理部门进展的测绘质量监视管理。
第七条〔测绘质量体系〕
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资格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承当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工作质量。
第九条〔技术设计保障制度〕
测绘工程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单位有审核权限人员的核准,确保测绘技术设计书标准且符合要求。
制止没有技术设计书的测绘工程施测。
第十条〔质检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检验的规章制度。
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展检查,并对测绘工程质量进展最终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测绘仪器与测绘软件〕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展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测绘软件。
第三章测绘成果质量监视
第十二条〔监视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监视检查,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监视检查,保障本市测绘成果的质量。
监视检查主要包括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进展监视检验。
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视检验站按照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质量监视工作方案,具体承当质量监视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质量监视工作方案,每年组织测绘质量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主要进展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工程成果质量情况。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
〔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
〔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
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20%。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某一类测绘专业工程进展质量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对完成的测绘工程成果质量进展检验。
测绘持证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涉及专项检查工程内容的,应当列为年内的专项检查被检单位。
第十五条〔根底测绘和重大建立工程测绘质量检验〕
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本市根底测绘成果实行全面质量检验。
根底测绘工程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本市重大建立工程测绘工程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测绘工程,其测绘成果逐步推行须经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视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重大建立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质量抽检〕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程的质量监视,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过程及时进展抽检,保障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对质量不合格举报的检查〕
被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在初步查实后,组织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展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材料提供〕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质量监视检查,无偿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检查的,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
〔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被抽检的测绘工程,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
〔二〕工程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三〕工程完成后的成果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检查完毕后,测绘单位提供的材料应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检验程序、标准及结果判定〕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展,测绘成果质量监视检验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执行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及规定。
测绘成果质量监视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测绘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测绘成果材料为手段,拒绝承受监视检查的,其当次检查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申请复检〕
测绘单位对测绘工程成果的监视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市技术监视部门申请复检。
向市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复检。
第二十一条〔结果利用〕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视检验结果,应当作为测绘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
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视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市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催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自律〕
测绘质量监视检查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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