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务员制度考核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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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务员制度考核知识点总结
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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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我国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制度:
指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包括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公务员的“进口”管理、使用管理与“出口”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2.英国政府官员制度:
“恩赐官职制”转为“政党分肥制”。
3.1870年6月,英国产生公务员制度。
(最早)
4.1993年1月,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006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公务员法》。
5.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原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干部人事管理的核心。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由我国政权的性质和国家机关职能的本质决定。
5)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
推行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6.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
1)实行分类管理体制
分类管理成为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的首要特点。
2)实行激励竞争机制
3)实行新陈代谢机制
4)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
5)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
第二章
7.公务员法中的权利主要是与公务员身份而非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
8.我国公务员义务:
1)忠于宪法的义务
2)依法履职的义务:
(不是直接来源于《宪法》规定)
a)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b)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为民服务的义务
4)忠于国家的义务
5)服从命令的义务:
a)“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两项基本要求,是科层制组织固有本性的表现,是宪法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b)上级的命令应当具有合法性:
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c)法律没有为法官和检察官设定服从命令的义务。
6)保守秘密的义务:
a)与公务员保守秘密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b)公务员保守秘密和依法作证两个义务之间的矛盾
7)保持操行的义务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知廉耻,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挥霍公款,不得对民众无礼,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8)公正清廉的义务: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其他法定的义务
9.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原则:
1)保护原则
2)民主原则
3)权利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
有些权利是不可放弃的,如依法执行公务与接受培训等。
10.我国公务员权利:
1)身份保障权:
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
2)获得报酬权:
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11.对于聘任制公务员而言,公务员可以寻求审判机关的司法保护,但对于其他公务员而言,只能寻求行政救济。
12.关于集体性的辞职行为,属于禁止行为之列。
13.公务员义务的结构要素:
非自主性、规范性、强制性
14.公务员权利的结构要素:
自主性、规范性、保障性
第三章
15.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
职务:
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职务把人和事结合在一起,把职权与职责相结合起来。
级别:
是反应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
16.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
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
1)职务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
2)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
17.公务员的分类:
1)以“事”为对象进行分类——职位分类
2)以“人”为对象进行分来——品位分类
18.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
1)专业技术类职位——纯技术性、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权威性
2)行政执法类职位——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员群体
3)综合管理类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具有司法强制性与较强的专业性
19.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
20.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
10个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1.非领导职务序列:
8个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相应领导职务重合)、科员、办事员。
领导职务层次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对应关系:
巡视员——厅局级
调研员——县处级
主任科员——乡科级
22.级别序列——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23.职务与级别关系对应表(27个级别)
国家级正职1
国家级副职2—4
省部级正职4—8
省部级副职6—10
厅局级正职8—13
厅局级副职10—15
县处级正职12—18
县处级副职14—20
乡科级正职16—22
乡科级副职17—24
科员18—26
办事员19—27
第四章
24.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我国公务员录用是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按照规定的标准与条件,经过规定的程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性考试与考察方式,择优选拔国家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25.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
1)公开竞争性考试
2)非公开竞争性考试
a)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
b)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26.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a)具有中国国籍
b)年满十八周岁
c)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具有良好的品行
e)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f)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报考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一般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限制性资格条件: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
c)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如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者等。
27.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公平、平等、竞争、择优
1)公平考试
2)平等竞争:
法律地位的平等
3)严格考察
4)择优录用
28.笔试与面试的优缺点:
优点:
经济型、客观性、广播性
缺点:
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情景模拟的形式主要有“无领导小组测试”。
29.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无县级)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如海关)
2)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3)设区的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30.新录用公务员的考核期、试用期:
1年
31.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承担违纪责任的条件:
1)在录用工作中,在满编或超编状况下录用公务员
2)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3)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
4)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
第五章
32.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
重实绩
2)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
3)分类考核的原则
4)考用结合的原则: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是考核工作的归宿和落脚点,这样考核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34.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35.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36.考核者的心理因素:
1)从众心理
2)趋中误差
3)近因效应
4)晕轮效应
37.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38.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39.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40.公务员任职的方式
1)选任制:
a)选举产生;
b)范围: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
2)委任制:
a)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
b)优缺点:
有利于在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队伍稳定;操作简便。
缺乏透明度,容易滋生主观随意性。
3)任期制
41.公务员兼职:
1)在机关内兼职:
没有作出限制
2)在机关外兼职:
a)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b)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42.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情形:
1)程序性免职的情形
2)单纯性免职的情形
a)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仅指非公派的、不包括组织选派参加学习的。
b)因健康原因
c)退休的
43.职务晋升资格:
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4.公务员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第七章
45.公务员奖励的原则:
1)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6.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1)嘉奖:
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
2)记三等功:
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3)记二等功:
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4)记一等功:
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有奖章
5)授予荣誉称号:
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
有奖章+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47.行政机关公务员奖励权限配置表
奖励类型
审判机关
1
嘉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
记三等功
同上
3
记二等功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4
记一等功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
5
授予荣誉称号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
48.惩戒条件——公务员纪律要求:
1)政治纪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罢工;对外交往;
2)组织纪律——拒绝执行上级合法命令;逾期不归;
3)工作纪律
4)廉政纪律——贪污、行贿受贿;
5)道德纪律——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6)其他纪律
49.惩戒种类及处分期: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24个月
5)撤职——24个月
6)开除——不存在有限的处分期间
50.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八章
51.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
1)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2)学用一致的原则
3)按需施教的原则
4)讲究实效的原则
52.公务员培训的种类:
1)初任培训:
新录用的在试用期间未上岗的公务员
2)任职培训:
是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3)专门业务培训:
拟从事某项专门业务的公务员
4)在职培训:
包括所有公务员
53.公务员培训的技术方法:
1)课堂讲授法
2)研讨法
3)案例分析法
4)角色扮演法
5)合作研究法
第九章
54.公务员交流的原则:
1)依法进行原则
2)适才适用原则
3)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4)合理原则
55.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内部交流、外部交流。
56.我国公务员交流的形式:
1)调任
2)转任:
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身份没变化;对象:
省部级正职以下
3)挂职锻炼:
a)不办理调动手续
b)时间:
1-3年
c)内外混合型的交流形式
d)种类: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践锻炼;
缺乏领导经验的中青年公务员——培养锻炼;
准备提拔使用的公务员——使用锻炼。
57.党政领导干部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1)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
2)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
58.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1/3。
59.外国公务员回避的形式:
1)血亲关系
2)夫妻关系
3)姻亲关系
4)拟制亲关系
60.我国公务员回避的形式:
1)任职回避:
a)对象: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b)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c)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d)关系: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2)地域回避:
范围:
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3)公务回避
第十章
61.新工资制度的特点就是增强级别工资的激励功能。
62.制定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正常增资原则
3)平衡比较原则
4)法律保障原则
63.公务员工资的构成:
1)基本工资
2)津贴
3)补贴
4)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
64.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趋势:
1)问题:
a)福利制度比较陈旧,总体水平偏低;
b)福利发放差距大和平均主义并存;
c)改革滞后,与各项制度改革不配套。
2)改革趋势:
a)将提高工资与改善福利相结合,实行合理的福利待遇;
b)逐步向满足公务员高层次的文化需要方面转变。
65.公务员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趋势:
1)问题:
a)没有建立基金积累制度
b)保险制度不健全,失业保险尚未建立起来;
c)管理不科学,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医疗等经费增长过快,浪费现象严重。
2)改革趋势:
a)改变离退休费由国家统包、现收现付的状况,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符合机关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营机制。
b)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c)完善工伤制度;
d)按照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进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章
66.公务员辞职的含义:
1)辞去公职:
丧失公务员的身份,不再拥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权利,不再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
2)辞去领导职务而不辞去公职:
公务员职务的变更,而非公务员身份的消失。
67.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为: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最低服务年限一般是3-5年不等。
2)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且须由本人急需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68.辞去领导职务的类型:
1)因公辞去领导职务
2)自愿辞去领导职务
3)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4)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69.辞退公务员的条件: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不适合继续相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以辞退。
70.不可辞退的规定:
1)因公致残: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71.提前退休的条件:
1)工作年限满30年内;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章
72.公务员控告与公务员申诉的主要区别:
1)目的不同:
a)申述的目的:
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b)控告的目的:
不仅仅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责任。
2)原因不同:
a)申述的原因:
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而要求重新审查处理。
b)控告的原因:
公务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73.申述的事由: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述的其他情形。
74.申述的受理机关:
1)原处理机关:
即最初作出涉及公务员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即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
3)上一级机关:
即与原处理机关有隶属关系的,能够改变或者撤销原处理机关之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4)行政监察机关:
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而提出申述的另外一个受理机关。
75.申述期限:
申述应当在知道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76.申述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的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77.被申述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8.控告的受理机关:
1)上级机关;
2)有关的专门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79.国家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80.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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