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两非相关制度及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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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两非相关制度及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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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两非相关制度及承诺书
超声室孕妇检查管理制度
1.超声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2.超声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取得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超声室必须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警示语,工作人员要与医院签定责任承诺协议书。
4.孕妇进行胎儿情况超声检查前,超声检查人员必须查验孕妇是否持有妇产科医师出具的“孕妇超声检查申请单”,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查。
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5.超声诊断人员在进行胎儿情况检查时,不得泄露胎儿性别情况,检查结束后,并作评价纪录,且两名医师同时签字。
其它科室医师不准开孕妇超声检查申请单。
6.超声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孕妇超声检查规定,不得擅自检查胎儿性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
超声室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
监督管理制度
1.严禁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
2.医学超声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超声诊断仪实施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依法执业。
3.院长与超声室工作人员签定责任承诺协议书。
4.院医务处(科)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并纳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5.超声诊断室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时,需有两名专业人员在场,双人签发报告,登记存档备案。
6.发现孕妇超声检查时无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责令其待岗三个月,科主任写出书面检查,扣除科室当月质量考核指标绩效工资。
7.发现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责令科主任写出书面检查,扣除全科全年质量考核指标绩效工资;给予当事人停职检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实行工作人员相互监督、有奖举报。
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监督管理制度
1.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2.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有关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
3.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技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并依法执业。
4.院长同妇产科工作人员签定责任承诺协议书。
5.院医务处(科)负责监督管理责任,并纳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6.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终止妊娠。
因医学需要(主要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②胎儿有严重缺陷;③由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经省卫生厅批准的通大附院、市妇幼保健院3名以上具有付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会诊后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报经院医务处审批后方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但须及时报县(市、区)级计生行政部门。
7.其他情况人工终止妊娠,必须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方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
8.做好手术登记,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9.发现非法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责令科主任写出书面检查,扣除全科全年质量考核指标绩效工资;给予当事人停职检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实行工作人员相互监督、有奖举报。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应当向施术机构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
2.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方可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施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并依法执业。
3.因患伴有遗传性疾病需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孕妇必须持有经省卫生厅指定的通大附院、市妇幼保健院专家组(三人签名)出具的医学专用诊断证明书。
4.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单独保管,同时需要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纪录。
5.不得为符合生育政策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由省卫生厅批准的通大附院、市妇幼保健院3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会诊后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经院医务处(科)批准方可进行: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6.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后,施术医师应认真填写住院引产手术登记本,每月向辖区市妇幼保健所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保障妇女身体健康,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及其制剂,主要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商品名:
含珠停、息隐)
(2)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
喜克馈)
(3)乳酸依沙哑啶注射剂(商品名:
利凡诺、雷夫诺尔)
(4)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
缩宫素)
2.院医务处(科)、药剂科负责对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购进、验收档案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
4.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院内使用,严禁转借、转让、交换、滥用。
不得擅自报损终止妊娠药品,确需报损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指导和监督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医师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单独装订、专人保管。
7.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应认真做好使用记录,详细登记孕妇的姓名、家庭住址、药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数量,妇产科医师姓名、处方时间,并保存3年以上。
定期向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8.妊娠13周以上孕妇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查验、登记《计划生育介绍信》和相关身份证明,同病历一并存档。
9.每季度对购进、使用和库存的终止妊娠药品数量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处方、记录相符。
10.违反规定非法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责令科主任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当事人停职检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个案登记表
编号
施术单位施术时间
用药者姓名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家庭地址)
怀孕月份生育情况:
子女
丈夫姓名身份证号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
批号使用剂量
药品用途
施术医生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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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意见书或有关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责任承诺协议书
甲方:
(医疗、保健单位)
乙方:
(超声室工作人员)
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根据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特签订此责任保证书。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省、市、县及本单位的有关制度、规定。
2、对乙方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经济罚款、待岗、行政处分、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对乙方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监督。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宣传、指导,自觉执行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有关制度、规定。
2、积极参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职业道德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理论技术水平。
3、杜绝利用超声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检查,杜绝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行为。
4、孕妇超声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在场,并双人签发报告。
5、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甲方相关的调查处理。
甲方(法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责任承诺协议书
甲方:
(医疗、保健单位
乙方:
(计生手术室工作人员)
为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根据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特签订此责任保证书。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省、市、县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2、对乙方违反国家省市县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罚款、待岗、行政处分、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对乙方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监督。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宣传、指导,自觉执行国家省市县及本单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
2、积极参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职业道德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理论技术水平。
3、杜绝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严格遵守凭证引产、急诊引产通报制度。
4、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甲方相关的调查处理。
甲方(法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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