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纪言纪语来描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实例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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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纪言纪语来描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实例文书
如何用“纪言纪语”来描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实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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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的要求1、要运用好党的语言。
“纪言纪语”不是现在才有的,不是现在才凭空创造出来的,而是一直客观存在的,只是之前,我们执纪者存在“纪法不分”的问题不懂得运用而已。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国家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调整着全体公民和法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党纪与国法内涵、外延都不一样,两者既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替代。
用好“纪言纪语”首先要运用好党的语言,而党的纪律的语言当然包含在党的语言之中。
什么是党的语言,就是体现我们执政党特色的语言,大政方针、政策等;就党的纪律语言来讲,有各种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按照名称可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类)的表述。
这些党内法规明确了党的性质宗旨、纲领目标、组织保障、行政规范、纪律约束等,这些相关内容的表述就是党的纪律语言。
用好党的语言,即“纪言纪语”来描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体要把握几下几点:
一是要把《党章》中对党员的底线要求体现出来。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章》第三条第(四)项规定:
党员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
每一个党员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乃是对党员的起码要求.在描述党员其他违法行为的时候要把《党章》对党员的底线要求体现出来。
二是把第二十九条的构成要件表述出来.党纪条款本身的内容就是最直接的纪律语言。
在描述党员其他违法行为的时候要把“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和“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构成要件写进去。
对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是指党员不再具备《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关于党员条件规定的情形,严重败坏党的形象,明确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特别条款。
2、运用法的语言要恰当。
强调回归“原教旨”、纪法分开,并不意味着纪法对立,党内监督不要国家法律法规了.纪法分开不是纪律与法律(法规)的割裂,还要讲究纪法衔接,而《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本身就是纪法衔接条款。
涉及到某一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部分表述的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可以大胆的依照《刑法》以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应条文确定的相应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描述,违纪行为名可以依照《刑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名称;二是遇到法律方面晦涩的或者说过于专业的用语时还是要注意转化,因为纪检文书毕竟不是公检法的裁决书和判决书,而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来把违纪事实说清楚,把条款说明白、道理讲透彻。
要接地气,甚至可以用“白描”的方式描述事实,但求“说清”不求“高深”;三是证据认定标准应遵循《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体现纪律的特色。
3、要注意身份和影响的描述。
一是违纪党员党员身份的描述。
违纪党员是一般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抑或是党的基层负责人(支部书记)等;二是社会身份的描述.如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人民教师、甚至是纪检干部等,以体现特殊岗位的特殊要求。
三是违纪事实部分影响的描述.如,闯红灯、违章停车,出入海关携带超重的化妆品等.对于这些行为,是否要给予党纪处分,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构成要件,才会视情节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如,虽然违章停车,但党员按照相关规定正常接受了处罚,则不一定会受党纪处分;但如果违章停车却拒不服从管理,导致交通事故等“影响党的形象”和“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就将面临纪律处分,所以说在违纪事实部分要有影响和后果的描述。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分类及违纪名这类违纪行为违反了除了《刑法》在外的国家法律法规,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根据法学界对国家法律法规分类通说,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七类。
结合过去的执纪实践,参考上述法律法规分类标准,建议可以将违法类违纪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纪行为。
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12月27日,公通字﹝2010﹞72号),其中:
一、治安管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151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此确定这类违法类违纪行为的名称。
例如,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可确定为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违反了该法第49条,可确定为盗窃行为;违反该法第70条,可确定为赌博行为。
2。
违反行政法的违纪行为。
具体可细分为违反公安、民政、宗教、司法行政、认识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旅游行政法规的违法类违纪行为。
对于违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根据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12月27日,公通字﹝2010﹞72号)来确定其他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违纪行为的名称,例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1项规定的行为可以确定为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等等。
3.违反经济法的违纪行为。
具体可细分为违反财会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金融资源能源、交通、铁路、土地房地产农业、商务、海关、物价、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违法类违纪行为。
4。
违法社会法的违纪行为。
具体可细分为违反工会、社会救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工资福利等违法类违纪行为。
5。
违反民商法的违纪行为.具体可细分为违反婚姻、继承、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公司、证券等违法类违纪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3—5类法律法规行为,可根据国务院各部委公布的违法行为名称确定相应的违法了违纪行为的名称,例如,国土资源部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2015年8月31日,国土资发﹝2005﹞176号)中,确定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名称.对于没有部委公布违法行为名称的,则要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归纳出相应的违法类违纪行为名称。
三、其他违法行为文书实例根据上述分类,结合过去的执纪实践,我们选取了几种常见的其他违法类违纪行为,并加以实例说明。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以赌博、嫖娼行为为例。
①党员因赌博受到公安行政处罚后追究党纪责任的表述:
△案件概要:
王满中,男,中共党员,江阴市澄南镇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
2015年1月26日晚,王满中与周某某、高某某、陈某等人在江阴市人民巷30号麻将馆内,搓“江阴长梢麻将”,当晚22时许被江阴市公安局君山派出所民警查获.1月27日,王满中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600元。
△相关文书表述样式:
王满中同志违纪事实材料(调查阶段)王满中,男,1957年2月生,大专文化,江阴市澄南镇人,1976年12月入伍,198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3月退伍后至1996年3月,任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会计;1996年3月至今,为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
2015年1月26日晚,王满中与周阿法、高大龙、陈奇等人在江阴市人民巷30号麻将馆302室,搓“江阴长梢麻将”,240糊起糊10元,400糊辣子50元,买桩翻倍,碰桩再翻倍,至当晚22时左右被民警查获。
当场扣押四人涉赌款共计6450元,其中王满中450元。
同年2月8日,江阴市公安局认定王满中、周阿法、高大龙、陈奇四人赌博,其中对王满中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赌资450元的行政处罚。
王满中身为中共党员,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却参与赌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处罚,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应当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中共江阴市澄南镇纪委调查组2016年1月10日注释:
这个写法是有讲究的:
1、法律的底线是对党员的最低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党章中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描述党员其他违法行为的时候要把《党章》对党员的底线要求体现出来。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处罚,这一句一是与条例第二十九条相衔接,表明其是违法行为,违反的什么法;二是与条例第三十四条相衔接(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3、“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是构成要件.4、最后的用条例体现了:
一是该行为发生在新条例生效之前,二是从旧兼从轻。
中共江阴澄南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澄南委纪〔2016〕第2号关于给予王满中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王满中,男,1957年2月生,高中文化,江阴市澄南镇人,1976年12月入伍,198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3月任江阴市澄南镇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会计,1996年3月至今任江阴市澄南镇胜利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
2015年1月26日19时左右,王满中与周××、高××、陈×等人在江阴市人民巷某麻将馆302室,搓“江阴长梢麻将”.240糊起糊10元,400糊辣子50元,买桩翻倍,碰桩再翻倍,至当晚22时左右被民警查获。
当场扣押四人涉赌款共计6450元,其中王满中450元.同年2月8日,江阴市公安局认定王××、周××、高××、陈×、王满中四人赌博,其中对王满中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赌资450元的行政处罚。
王满中身为中共党员,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却参与赌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处罚,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支部大会讨论,并经2016年1月16日镇党委会批准,决定给予王满中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6日起生效。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镇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江阴市澄南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2016年1月16日主题词:
党纪处分警告王满中决定抄送:
市纪委、镇组织科、胜利村第二支部委员会江阴市澄南镇党政办2016年1月16日印共印10份②群众举报党员赌博,纪委以我为主自行处理的案件。
案件概要:
2016年7月13日下午,我市大礼村村民张某向长泾镇纪委反映,该村村书记徐卫国2016年2月1日在该村塘里10号的一户李某家赌钱,并提供了当时其在找到村书记徐卫国后用手机拍摄的,村书记等人赌博的现场照片,并说已将照片在暨阳论坛发布。
接到举报后,我市长泾镇纪委进行了调查。
经镇纪委调查,查实了该村书记赌博的问题,经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认为,村书记徐卫国的行为构成赌博,但已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的追诉期,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协审时认为,法律有追诉期的问题,但党纪没有追诉期,可以给予其党纪处分。
中共江阴长泾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长纪发〔2016〕13号关于给予徐卫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徐卫国,男,1960年4月生,高中文化,江阴市长泾镇人,1977年9月参加工作,200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9月至2002年6月先后任东新村团书记、总厂主办会计、村委主办会计、村主任等职务;2002年6月至今,任大礼村总支委员,村书记。
2016年2月1日下午徐卫国应约至大礼村塘里10号陈×家中,和陈××、濮××、王××等4人在一楼客厅打纸牌,126张纸牌,每把20元钱起底,讲究一翻二翻三翻,每把有400至600元的输赢,至下午15时许,村民张×来到徐卫国等人打牌现场,用手机进行拍照后,上述人员才结束了打牌。
至打牌结束,徐卫国赢了500元。
2016年7月12日,张×将该照片在论坛发布,造成不良影响。
经公安部门认定,徐卫国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赌博行为,但已过追诉期,遂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徐卫国身为中共党员,农村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更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而其却罔顾自己身份,公然参与赌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且被当场拍下赌博照片,照片在论坛上发布后,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支部大会讨论,并经2016年8月1日镇党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徐卫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本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生效。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镇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江阴市长泾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2016年8月2日主题词:
党纪处分警告徐卫国决定抄送:
市纪委、镇组织科、大礼村第二支部委员会江阴市长泾镇党政办2016年8月2日印共印10份③嫖娼案件文书实例:
陈光华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审理阶段)陈光华,男,1967年2月生,大专文化,江阴市璜塘镇人,1987年12月入伍,1982年10月入党,1998年12月退伍后至2003年3月,先后任江阴市璜塘镇监管所副所长、所长;2003年3月至2011年12月,为璜塘镇副镇长、党委委员;2011年12月至今,任新桥镇党委副书记。
2016年1月26日23时左右,陈光华至江阴市人民路30号某理发店后,在该店一房间内由女服务员李娜帮其按摩时,两人讲定以100元价格发生了性关系一次。
事毕,陈光华付给李娜100元,出门时被君山派出所民警查获。
次日,江阴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陈光华嫖娼,给予其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陈光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对自身有更高的要求,却连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都未做到。
其因参与嫖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陈光华的党纪责任。
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2016年2月10日2、违反道路交通法的实例.郁建洪违纪事实材料(调查阶段)郁建洪,男,1961年2月生,高中文化,江阴新桥人。
1978年10月入伍,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11月退伍后至2010年12月,先后在江阴县毛纺厂、新桥砖瓦厂、新桥镇水潭村、新桥镇第二毛纺厂、新桥镇建安公司、新桥镇镇中社区等单位工作,2010年12月至今,担任新桥镇黄河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2016年5月8日晚19时35分,郁建洪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X9700的小型汽车行至新桥镇康定路新郁路路口地段时遇到民警设卡查酒驾时被拦下检查,经血液检测,郁建洪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0mg乙醇/100ml.同月11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郁建洪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郁建洪身为中共党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其却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镇纪委调查组2016年7月17日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例。
张成违纪事实材料(调查阶段)张成,男,1965年11月生,高中文化,江阴璜土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7月至1985年9月在玻璃制金厂工作;1985年9月至1988年10月在璜土农具厂工作;1988年10月至今,为江阴市飞华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江阴飞华化工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12月开始占用璜土镇璜土村集体土地4.4亩建设厂房及场地,在这期间虽经村委及镇里土地管理部门多次制止,张成仍强行建设并于2015年2月底建成。
2015年3月4日,江阴市国土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占用的集体土地;2、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罚款29330元。
2015年8月30日,上述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张成身为中共党员、单位负责人,对该公司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璜土镇纪委调查组2016年2月1日4、关于私企违反《安全生产法》处分决定的最后一段的表述:
黄某,身为中共党员,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却因未正确履行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7年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这样的写法表明:
一是该违纪行为发生在新《条例》实施之前,对此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仍适用2003年12月31日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二是私营企业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即依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酌情处理,显然依照之前的规定处理是轻的.5、违法城乡规划法的实例陈汉文平违纪事实材料(调查阶段)陈汉文,男,汉族,1965年10月生,江阴徐霞客镇人,大专文化,1984年8月参加工作,200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年8月至2005年6月,先后在夏港小学、峭岐锻造厂、峭岐轻工装饰材料厂、镇计生委、新宕村等单位工作;2005年6月至今,为东昌村副主任。
陈汉文作为村副主任分管村安全条线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巡查本村违法建设的工作。
2016年9月26日,陈汉文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请工人将其位于徐霞客镇东昌村新江河33号西侧的两间一层辅房进行改建,准备改建为标准车间.2016年10月8日,镇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赶至现场时,该处建设物改建已基本完成。
经现场测量改建后的房屋南北长11.9米,东西长7。
2米,南侧、西侧和北侧砖墙墙体高度均为5米,彩钢板平顶距地面5.5米,该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均为85。
68平方米.2016年10月8日,镇综合执法局向陈汉文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10月9日17时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而后,镇综合执法局认定陈汉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并于10月11日,对其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物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处违建已经由其自行拆除。
陈汉文身为中共党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而其却在自己负责巡查违建的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带头搞违建,其行为扰乱了政府对城市规划的正常管理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镇纪委调查组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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