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0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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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00001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买卖合同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案例3】合同成立、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
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
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4:
甲公司同时向乙厂、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
我公司需要河沙200吨,贵厂如有货,请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
收到电报后,乙厂和丙厂分别向甲公司拍发了电报并提供了河沙型号、价格、数量。
丙厂发报同时,用火车将200吨河沙发往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
收到乙厂、丙厂的电报后,甲公司决定购买乙厂的河沙,派人验货签订了合同。
丙厂的200吨河沙到达甲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后,丙厂代表找甲公司经理索要货款,甲公司称其已购买乙厂的河沙,拒收丙的河沙。
丙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甲公司向乙厂、丙厂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为什么?
2、乙厂、丙厂向甲公司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答案:
(典型的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以及"承诺"的合同法题)
1、甲向乙、丙发出的电报属于要约邀请.因为甲公司发出的只是希望乙、丙向其提出订立合同的意向,内容不具体(只有物品名,而无具体价格,且未明确表示是该电报为要约),不符合要约的性质.
2、乙厂、丙厂向甲公司拍发的电报应为要约,而非承诺,也非邀约邀请,因为其符合要约的特性。
3、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丙公司回复的电报并非承诺(实质上应为要约),,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要约未作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丙公司在合同不成立时,将河沙发至甲公司,甲公司有权不予接收并不予赔偿.
案例5:
甲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服装厂交付第2批服装3万套,甲公司在接到第2批服装15日内将余额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
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
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
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并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以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得出去,于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
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⑴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为什么?
⑵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为什么?
:
⑶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
为什么?
⑷本案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本题中,乙公司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公司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题中,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乙公司的延迟履行致使甲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公司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
(3)乙公司将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合法。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应将其争议按照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4)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题中,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
案例6: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12月20日通知本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董事,决定在12月26日召开年度会议。
董事会成员共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有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参加会议。
在这3名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本公司的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在另一家公司工作的弟弟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的会议议程包括:
(1)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
(2)就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
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请问:
本案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请指出来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合法:
召开会议前必须提前至少10天。
2、仅有7人出席董事会,是无法做出董事会决议的,就是做了决议也是无效的。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董事不能委托监事出席董事会。
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但投资计划是股东的事,董事会越权了。
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若干具体规章”不知道是否章程给予董事会这样的权利,如果没有,那么董事会这个事项,也是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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