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人大道清荣大道汽车专用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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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人大道清荣大道汽车专用线
福人大道(清荣大道—汽车专用线)
市政道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市政道路项目建设需要,福清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征收福人大道(清荣大道—汽车专用线)市政道路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基本原则
征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征收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福人大道(清荣大道—汽车专用线)市政道路项目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均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有权机构认证证明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分户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签约期内选择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选择以分户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得再选择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内选择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
(三)本地块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若被征收房屋属于本方案“四、补偿安置”中第(五)点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四)产权人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准,或经审批的《用地申请表》、《建筑许可证》以及其他证明产权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面积只能从一层开始依次往上累积进行产权调换,土地价值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面积比例分摊。
(二)补偿计算。
房屋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土地补偿,经批准的房屋建筑占地,土地补偿价格按245万元/亩计算;房屋补偿,由房屋重置价和二次装修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组成。
埕地、空地的补偿:
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245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245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245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
埕地、空地是指房屋四至权属明确、界址明显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后余下的土地。
(三)安置原则。
住宅按照“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先签约、先封房、先选房”的办法,在相应安置区内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具体详见选房细则。
(四)根据本区域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8类22等,其重置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二。
装修价值按附表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并视装修新旧程度按附表四折旧率计价。
(五)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五、面积计算
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
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六、补偿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由征收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二)全部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相关款项的发放按如下方式进行:
1、先予发放的款项
(1)搬迁补助费
(2)临时过渡费
(3)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补助款项
2、选房时结算的款项
(1)二次装修补偿款
(2)按时签约封房奖励金
(3)自行过渡奖励金
(4)附属物(含埕地、空地)补偿款
(5)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建筑占地补偿款
(6)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房屋重置价补偿款
3、交房时结算的款项:
公摊面积奖励
(三)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相关款项的发放按如下方式进行:
1、先予发放的款项
(1)搬迁补助费
(2)临时过渡费
(3)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补助款项
2、选房时结算的款项
(1)选择货币补偿部分房屋全部补偿款
(2)附属物(含埕地、空地)补偿款
(3)选择产权调换部分二次装修补偿款
(4)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按时签约封房奖励金
(5)自行过渡奖励金
(6)产权调换中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建筑占地补偿款
(7)产权调换中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房屋重置价补偿款
3、交房时结算的款项:
公摊面积奖励
选房时结算的款项(扣除已含在补差内容中的选择产权调换部分建筑占地补偿款、房屋重置价补偿款)与安置房补差款进行对抵后,超出部分由征收人在选房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不足部分按补差规定结算,被征收人在选房正式签约前缴清;交房时,结算款公摊面积奖励金与面积误差产生的款项最后结清。
第二部分手续认定
七、手续完整
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为土地、房屋手续完整,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八、手续不完整
下列情形属于手续不完整,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的,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一)对年代久远的老房屋(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未经权属登记且确系本人居住使用,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建房证明等有关材料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天井及其房前进深不超过3m范围等面宽的埕地、空地按确权划拨土地认定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持有“两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一,手续不完整的建房户,按权证登记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95%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三)经镇(街)建房清理(持有有效凭证、且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的,按清理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9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四)原持有合法基建手续,但未经再次审批擅自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村(居)和镇(街)确认后,在原审批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100%认定,超出原审批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本实施方案九“无手续”的相关规定认定。
(五)在已审批或经镇(街)清理的土地上被认定为简易搭盖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实施突击抢建的,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九、无手续
无任何手续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5%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二)1993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三)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7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四)2007年1月1日之后,无审批手续建成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过签约期限或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
1、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5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2、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4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3、2011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视实际情况给予150-300元/㎡一次性搬迁补助。
以上
(一)至(四)未经权属登记、未经镇(街)建房清理等无审批手续的非公寓式住宅,以栋为单位,土地、建筑单层认定安置补偿面积以150㎡为限,超过150㎡的,土地部分按征地价4.3万元/亩计算,建筑部分按房屋建安造价(含房屋和二次装修重置价,下同)给予补偿。
以上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含“八、手续不完整”、“九、无手续”约定情形),按征地和建安造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建房时间和建房手续由村(居)审核并公示后,由项目所在街道会同动迁工作组结合航拍图等技术资料予以审核确认。
第三部分住宅补偿安置
十、补偿计算
(一)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结算:
计算公式:
私人自建民宅补偿金额=经认定可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土地补偿价245万元/亩+埕地、空地面积×相应的埕地、空地补偿价(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245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245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245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
)+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征地价格+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建安造价+各项奖励、补助费用,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2、选择产权调换的结算:
在等面积产权调换的基础上,按以下计算:
被征收人领回款=埕地、空地面积×相应的埕地、空地补偿价(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245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245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245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
)+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征地价格+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建安造价+各项奖励、补助费用(扣除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款),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被征收人应缴款=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等面积应补缴价格(附表五)
(二)层高小于2.2m的房屋夹层按房屋建安造价补偿,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层高2.2m及以上的夹层、阁楼,按规定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夹层、阁楼面积不大于下一层建筑面积50%的可不计入总层数。
(三)房屋顶层(层高2.2m及以上)面积不大于18㎡的,可按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
补差价格按下一层标准计算,不享受照顾购买。
(四)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超过其层高1/2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并计入总层数;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在其层高1/3(不含1/3)至1/2(含1/2)的,按规定给予认定一半的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不超过其层高1/3的,只给予房屋建安造价补偿,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不计入总层数。
十一、安置办法
(一)可安置面积的认定
可安置面积指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后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区可获得的安置面积,原则上等同原房屋经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
(二)照顾购买面积的标准
1、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
属总一层部分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照顾购买安置面积,照顾部分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1倍;属总二层部分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照顾购买安置面积,照顾部分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0.5倍。
2、第二层面积大于18㎡的,按总二层认定层数。
3、宅基地照顾购买。
手续完整的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多批少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按未建用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最多不超过120㎡。
1987年前所建房屋已倒塌或只剩基础的,按房屋基底占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最多不超过120㎡。
持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已倒塌或只剩基础的,按权证确权的房屋基底占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最多不超过120㎡。
4、符合以上照顾购买条件的,不区分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均可将照顾购买面积用于产权购置,但放弃照顾购买的,该照顾购买面积部分不再享受“十三、奖励措施”中“(四)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
5、以上照顾购买面积按照顾购买价〔详见“(三)安置原则及安置房价格”第2点〕计算。
(三)安置原则及安置房价格
1、补偿安置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按认定的总层数实行补差价优惠,详见附表五。
2、本项目产权调换可选择安置在水岸观溪(一期)、东方印象、石井花园住宅小区(一期)、霞楼名苑、千面山安置区、东环路安置区、观音埔安置区;产权调换安置在以上安置区的照顾购买价为3300元/㎡;安置房价格不进行地段调差。
3、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
误差面积在7㎡以内,按4500元/㎡计算;误差面积超过7㎡,其中7㎡以内按4500元/㎡计算,超出7㎡部分按6500元/㎡计算。
4、被征收人安置总面积由经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和照顾购买面积构成。
选择部分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必须最接近安置总面积,就近上靠或下靠标准户型进行安置;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选择产权调换面积与选择货币补偿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安置总面积。
5、安置总面积小于30㎡(含30㎡)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内有其它被征收房屋的(含共有产权析产所得份额),可合并安置。
十二、搬迁过渡
(一)搬迁补助
根据经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按15元/㎡补助标准计算一次;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计算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临时过渡
1、过渡期限:
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之日算起,期限不超过36个月。
2、过渡方式:
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并予奖励;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安排临时周转房过渡,有使用临时周转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
3、补助标准:
根据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按10元/㎡·月标准计算。
4、选择货币补偿的及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费。
5、属非被征收人责任造成超出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给予发放住宅临时过渡费;对使用过渡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正常标准给予发放住宅临时过渡费。
十三、签约协商期限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签约协商期限规定如下:
(一)宣传发动和房屋权属、面积核对阶段:
自本方案发布
之日起一个月内。
该阶段达成协议,可提前签约。
(2)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以正式的补偿方案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四、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享受下列奖励:
(一)按时签约奖励:
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二)按时封房搬迁奖励:
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三)自行过渡奖励: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不含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四)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差:
选择货币补偿,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经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总四层及以下的给予2900元/㎡补差款;超过四层的房屋,四层及以下给予2900元/㎡补差款,五层部分给予2100元/㎡补差款,六层部分给予1100元/㎡补差款,七层及以上部分不再补差。
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其照顾购买面积不予补差。
(五)埕地、空地奖励:
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埕地、空地的面积(指未经审批和镇街清理的埕地、空地及被认定的不予补偿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给予14万元/亩的奖励。
(六)公摊面积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的,以被征收房屋整栋为单位,按原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10%给予公摊面积奖励,且每户最多不超过10㎡、不超过所选安置房公摊总面积,公摊面积奖励以4500元/㎡计价。
选择货币补偿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十五、手续完整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按时搬迁补助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登记,将临街手续完整住宅改做经营性用房的,按以下情况认定后,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合并结算:
(一)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宅底层已改为经营性用房且现状仍处于经营状态,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店面进深按房屋临街(路)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结构)确认,经营性用房进深超过10m的按10m进深认定,超出部分按住宅用途予以认定。
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部分:
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经营性用房进深超过10m的按10m进深认定,超出部分按住宅用途予以认定。
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部分:
临12m及以上道路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临12m以下6m以上道路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在2011年6月30日后,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原房屋审批用途予以认定。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时间由村(居)审核并公示后,报项目所在街道与动迁工作组共同审核确认。
(四)沿路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简易搭盖及不具备经营性用房门面结构的住宅,底层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认定为经营性用房,一律按原房屋审批用途予以补偿。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十六、过渡租金保障
被征收人现居住在本区域内,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且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较低导致自行过渡确实困难的,可申请增加补助,由所在镇街根据实际过渡人口给予适当补助。
十七、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融政综[2009]179号)、《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融政办[2009]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申请公租房保障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申请,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优先给予配租,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十九、困难保障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二十、居住条件保障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的困难户,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奖励措施。
属低保户的,住宅可补偿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包括照顾购买面积)后,人均面积仍不足20㎡的,可照顾至人均20㎡保障居住,照顾购买部分面积以照顾价计价。
二十一、老人生活费补助
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至通知回迁安置之日的过渡期间内,户籍在项目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并封房的,自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费补助,期限不超过36个月,单独设立帐户按季度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部分其他规定
二十二、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二十三、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的,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四、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超过规定签约期限仍未签订协议并封房的,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照顾、保障奖励措施。
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按程序转入强制征收流程。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五、房屋搬迁程序
(一)由征收人将实地测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携带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户口簿、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镇(街)清理建房手续(持有有效凭证)、户主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2份。
第六部分附则
二十六、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福人大道(清荣大道—汽车专用线)市政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涉及套房和集资房征收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二十七、未尽事宜
该补偿方案未提及事项按国务院及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十八、投诉监督
整个征收补偿工作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欢迎被征收人监督。
附件:
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
二、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三、房屋二次装修重置价标准
四、房屋二次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
五、私人自建民宅等面积应补缴价格控制表
附表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
类别
等级
单价
元/㎡
主要特征
备注
框架结构
一等
1200
外墙三面以上条砖贴面、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1、屋顶为直接浇筑砼斜屋面的:
有贴瓦的补价500元/㎡,未贴瓦的补价350元/㎡;屋顶为砼板面再加斜屋面的:
有贴瓦的补价820元/㎡,未贴瓦的补价670元/㎡。
以上补价面积为顶层外墙体外轮廓线投影面积。
2、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二等
1100
外墙部分条砖贴面、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三等
950
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未做饰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
四等
850
外墙无装修,无水泥砂浆抹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木窗。
五等
750
只完成主体工程并填充内外墙(无门窗)。
砖混结构
一等
1000
外墙三面以上条砖贴面或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二等
900
外墙部分条砖贴面或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三等
800
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未做饰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
四等
700
外墙无装修,无水泥砂浆抹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小部分木窗)。
五等
600
只完成主体工程(尚未安装门窗)。
石混结构
一等
710
外墙为方整石厚24cm承重,钢筋砼地圈梁,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楼层三层或三层以上。
二等
680
外墙为方整石厚24cm承重,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楼层二层或二层以上。
三等
650
外墙厚45cm承重,乱毛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
石、石木结构
一等
610
外墙厚45cm承重,乱毛石基础,石、木瓦屋面,木基层。
二等
580
外墙方整石厚24cm承重,乱毛石基础,石、木瓦屋面,木基层。
木结构
一等
1000
旧式(五或七落柱)排架扇,木瓦屋面,木基层,条石架井柱基,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二等
750
两层旧式排架扇,八子落柱,磉石柱基,木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三等
500
旧式单披排架扇(或八子落柱),磉石柱基,木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夯土墙围护。
砖木结构
一等
700
24cm墙承重,毛条石基础,普通人字形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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