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招标小项目-固定单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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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1本合同;
1.2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
1.3设计、施工图纸;
1.4工程量清单;
1.5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及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第三条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3.2工程地点:
3.3工程内容:
3.4工期:
本合同工期为 天(日历日,乙方收到甲方正式开工通知起计),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 日竣工。
3.5图纸
3.5.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名称、日期和套数: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后3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疑问,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疑问,则视为没有疑问并完全、准确的理解图纸要求。
3.5.2乙方额外要求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3.5.3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至图纸失密时止,应对图纸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措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泄密的,应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4.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合同暂定总价)为元整(大写:
整)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外,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任何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的增减。
4.2根据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施工措施方案、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照计算得出的综合单价进行工程结算。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原有类似的套用原有综合单价核算工程价款(是否为类似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施工方式予以确认)。
文件中没有的新发生的项目,其工程量及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编制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相关规定执行,人、材、机按发生当期当地工程造价信息计取,取费级别为:
2008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总承包一类取费。
在实际施工中,无论招标文件中所列清单项目工程量如何变化,结算时皆按照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发包人不因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4.3除4.1款规定情况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导致的漏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4.4本工程所涉及到的工程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包含申请、验收),费用与甲方无关。
4.5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方式和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审计或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决算审计的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日内,付至工程决算总价的%。
留工程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月,无质量问题和无索赔后无息支付。
4.6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中止付款。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委派项目负责人为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工程师/工程师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
5.2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并监督执行,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
5.3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4甲方的监督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六条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
6.1乙方任命为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如发生变动时,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代表,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变动。
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的其他现场施工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变动,如需变动,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变动。
否则,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擅自变更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其它人员擅自变更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甲方给予乙方项目经理或总负责人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
6.2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乙方项目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若离开,须向甲方代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离开。
6.4乙方项目经理、驻工地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出现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换到位。
6.5乙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为认可。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7.1甲方在开工前提供水、电接口至施工现场,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并负责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
乙方进场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7.2开工前甲方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给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3根据工程需要,乙方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认真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4乙方自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及移交之日止,负责甲方办公区的全部水、电、排污及环境卫生等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5乙方需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关费用。
7.6乙方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由甲方负责。
7.7乙方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提出方案并报甲方、工程师及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被破坏的公共设施,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7.8乙方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卫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活完场清。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9乙方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完成并修补施工中的缺陷。
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情,乙方都应依照并严格遵守甲方指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7.10乙方应建立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须返工修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延误的工期乙方承担责任。
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如果甲方代表发现乙方所报项目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乙方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所延误的工期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11在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7.12乙方有义务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进行优化,但优化的最终方案以甲方或设计院认可为准。
7.13施工中如现场情况与图纸有出入时,乙方有责任将现场尺寸通过施工草图递交给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7.14乙方确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
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等)。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指令原因外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15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施工单位和甲方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7.16对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甲方因涉及此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17乙方应及时交纳水、电和其他相关费用,因不及时交纳造成工程停工,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7.18乙方必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7.19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7.20乙方必须使用甲方要求或书面认可的材料,并向甲方提交材料来源以及合格的证明文件。
甲方要求是指:
甲方明确提出的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购买的材料。
甲方认可是指:
辅助性材料或主要材料,甲方没有指定,可由乙方自行决定购买的情况,但必须经过甲方认可方能使用。
7.21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进行装配式施工,以满足沈阳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对于装配式生产的需求。
7.22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综合单价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
7.2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生产场所的制作进行监造;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质量、流程、工艺、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7.2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类制作、安装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对于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检查或检验,乙方同意全面配合。
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的检查或检验,若存在额外费用,检验合格的,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7.25甲方对于乙方在制作、安装工程中存在的不合规范、质量瑕疵问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材料、设备
8.1乙方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的供应来源,若因乙方未使用指定的或规定的材料而引起验收不通过或其他后果,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8.2乙方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饰面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测报告,并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
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饰面材料原则上应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
8.3若甲方代表对进场报验材料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检,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8.4本工程所有安装材料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经甲方代表和乙方共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后方可使用。
已进场的材料和设备,经双方验收合格的材料交由乙方照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为止。
以上进场材料和设备未经甲方代表签署出场许可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8.5甲方代表对材料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8.6在施工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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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招标 项目 固定 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