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设立所应具备的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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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设立所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的过程:
基金的审批(核准)、注册登记、资金募集、资产评估、外汇管制等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成立,与一般公司的设立一样采取准则制,无需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只需向相应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这有别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它的设立需经过证监会的严格审批。
自《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以下简称《设立规则》)颁布以来,我会收到许多境内、境外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相关问题。
为了方便申请人做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准备工作,增加审核的透明度,推动基金行业的发展,我们将有关问题进行了收集,并集中回答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认定
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由谁负责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管
答:
依据《设立规则》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设立规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
2、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均可发起基金管理公司。
具体条件为: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2、主要发起人的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3、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如果一个境外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但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符合条件,那么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作为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
3、如何界定境外股东的范围
答: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机构。
《设立规则》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为依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4、外资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
答:
在符合《设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出资比例的条件下,经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符合《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外资机构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
根据审慎性原则,现阶段担任最大持股人的境外金融机构须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经验。
5、《设立规则》关于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如何具体执行
答:
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可达到49%。
外资持股的具体比例,应由中外双方股东协商一致后,依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6、一家机构可以参股几家基金管理公司
答: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着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无论内资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
7、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外汇问题如何处理
答: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境外股东须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外汇的汇入和汇出等事宜。
8、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有无区别
答:
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一样,没有区别。
9、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办理哪些事宜
答:
设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内资申请人应当根据《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和《关于落实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2001】33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自律材料和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
10、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是否需要自律备案境内股东的备案是否受自律备案期12个月的限制
答:
由于境外股东此前和现在不能从事我国A股市场的投资,因此境外股东不必比照境内股东办理自律备案手续。
但根据《设立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境外股东需要提供所在国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的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
境内股东仍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自律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2个月。
1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其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答: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比照适用《设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外籍员工是否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如何取得
答:
外籍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包括既往资产管理记录及有效证明),要参加并通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豁免的除外。
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是否也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外籍人员是否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答: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当根据《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号)的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多于公司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且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筹建申请与审核阶段
1、新设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申请阶段
答:
需要经过筹建申请与审核、开业申请与审核两个阶段。
2、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司筹建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答:
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中国证监会对正式受理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参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筹备组成员进行适当形式的考核。
3、中国证监会对筹建审核实行专家评议会制度,专家评议会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召开。
4、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筹建、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筹建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暂停审核后,申请人具备恢复审核条件的,另行书面通知申请人。
3、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是否以中文为准
答:
中文是唯一有效的语言。
申请材料中的英文文件须有中文译本。
4、申请筹建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
申请筹建需要报送的主要材料见《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号)
5、境外股东还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申请材料
答:
境外股东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境外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及其简历。
2、境外机构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境外机构出具的其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的声明,并经所在国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
4、境外机构经过审计的最近3年的年报。
5、境外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供其开始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的时间、提出申请前三年的证券资产管理总额和所管理公募基金的业绩表现,以及该境外机构关于中国基金市场发展的研究报告。
6、境外机构及其关联方如在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独资或合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开展银行、证券及保险业务活动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筹建申请前要进行哪些审查
答:
中国证监会在接收筹建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作齐备性审查。
材料齐备的,向有关单位发函,了解申请人提交、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以及最近1年内证券投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公司各发起人在最近一年内是否受到证监会处罚,是否涉嫌违规或属被重点关注的对象等情况。
收到回函后,同意受理的,向发起人发出正式受理通知,不同意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境外股东,也要进行相应审查。
7、关于筹备组成员情况的材料包括哪些
答:
主要包括:
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与学位证明复印件、最近3年遵规守法情况、以及2名以上金融、证券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对筹备组成员的推荐信,还应提交至少2名筹备组成员过去3年内所从事证券投资管理的相关材料(包括既往资产管理业绩的记录和有效证明)。
8、筹备申请阶段还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
中国证监会在公司筹备申请阶段除了审核相关材料外,还要通过专家评议会等方式考察筹备组成员对基金市场的认识和商业计划、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的正确性和全面性,以及筹备组人员的基本素质、专业知识与能力进行评估。
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应就以上几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四、开业申请与审核阶段
1、批准公司筹建后发起人情况出现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
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筹建期间如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影响公司开业的情形,公司筹备组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有关情况;如有关发起人不再符合资格条件,或发起人变更的,发起人应召开发起人会议形成决议后,由公司筹备组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办理相关事宜。
2、申请开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开业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见《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号)。
3、证监会审批公司开业申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
证监会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先进行齐备性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批准开业的,出具批准文件;拟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重大变更与分支机构设立
1、哪些重大变更事项需要报证监会批准
答:
基金管理公司的下列重大变更事项需要报证监会批准:
1、公司新增股东;2、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变更股东人数;3、变更公司名称;4、变更公司住所;5、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督察员等主要负责人;6、设立、变更、撤销分公司。
2、哪些变更事项需要报证监会备案
答:
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况需要报证监会备案:
1、未涉及需要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情形的公司章程修改的;2、设立、变更、撤销办事处。
3、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公司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原因和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等;
2、董事会决议;
3、拟设立分公司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及主要业务骨干的简历;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事处的场所、职责、管理制度及负责人名单等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在经营范围和设立方式上有何限制
答:
分公司可从事基金产品开发、推销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但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分公司和办事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
附录: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
《关于落实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2001]33号)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35号)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号)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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