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查处商标非法行为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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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查处商标非法行为对策建议
查处和冲击商标侵权非法行为的对策及建议
汪清县工商局副局长:
郭光忠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组成要件上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四个组成要件:
一是侵权损害事实;二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商标侵权行为组成要件有两个:
一是损害行为;二是行为的违法性。
商标侵权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为操作上的方便,在法律上将商标侵权之形式固定下来既有可能,也成为必要。
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也是采用列举性规定的立法体制。
按照《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利用侵权。
利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利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利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利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需通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定注册商标利用许可合同。
若是未经同意即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这种侵权也是几类侵权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在社会上,与利用侵权密不可分的还有商标淡化,这是利用侵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下,将他人具有必然知名度的商标看成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利用,或看成厂商名称、域名利用,使该商标无法区别于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厂商名称、域名,从而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得商标淡化。
其直接侵害对象是商标,间接侵害对象是商誉。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
若是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忙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对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经销商明知或应知其所经销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在经销商无过错时,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
但这种规定虽然考虑到了无过错经销商的利益,也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可是毕竟无益于保护商标权,而且在实践中给执法带来了必然困难。
因为经销商一般都不会承认其是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经销侵权商品的,而判断经销商主观上是不是“明知”或“应知”并非轻而易举的事,新《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明知”或“应知”的规定。
《商标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想在流通环节设置一道法律障碍,使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3、反向冒充侵权。
反向冒充侵权是指未做生意标注册人同意,改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改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
反向冒充之所以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商标和它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内在联系随着商标声誉、商品声誉的扩展而加深。
而商标权的功能,在于保护该联系的稳固与进展。
破坏该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损及了他人商标权。
在反向冒充中,行为人并非商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之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缘,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致使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属商标侵权。
4、其他侵权。
其他侵权是指除利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冒充侵权之外的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如果指以下几种行为:
即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璜利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另外,按照最高人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行为也属于《商标法》等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利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商标或其主要部份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利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誉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第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行为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峻的情形下,触犯的不单单是《商标法》和有关民商事法律,更触犯了刑事法律,组成冒充注册商标犯法,依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包括冒充注册商标罪、售冒充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
二、侵权行为多发的原因:
一、高额利润的诱惑。
冒充精品名牌产品,通常情形下能够获取600%的利润(如低档酒类)。
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
由于高额利润的差遣,致使侵权或冒充精品名牌产品的非法行为屡禁不止,有些非法者虽经多次惩罚,但仍然为之。
二、地方保护的滋长。
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某些地方出现产品侵权和冒充伪劣商品猖獗的重要因素。
少数地方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只顾局部,不讲全局;只注意抓经济进展,不重视抓法制建设;有的不吝捐躯国家和公众利益来换取地方和局部利益。
有的乃至干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办,不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支持、包庇乃至参与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法活动,充当犯法分子的“保护伞”。
地方保护的狭隘思想和“保护伞”的存在,对精品名牌产品侵权和冒充伪劣商品的出现起到了滋长和推波助澜的
作用
3、现行法律存在缺点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同时,行政执法手腕缺乏,难于震慑非法分子。
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治的建设、法治工商建设与经济的进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从2004年开始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已近八年的时刻,但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制工作来看,要进行行政法治建设和法治型工商建设,还有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和改良。
这些问题主如果行政机关内部部门职能、权限之间尚存在交叉现象。
由于职能权限划分不很清楚,各部门立足的职能不同,对一样的违法行为,会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即便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也会做出不同的行政决定和处置结果,因此致使发觉难、取证难、查处难、执行难,冲击力度不大;在对侵权、冒充伪劣商品等进行确认时,工商部门的认定权也不完全,在送检涉嫌冒充伪劣商品时,不但收费高、时刻长、检测网点不全,而且无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在必然程度上损
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4、重创轻保的消极观念仍然存在。
企业和所在地政府,争创精品名牌的意识是强的,但却往往只重视创而轻忽对品牌的保护。
在这方面投入的精力、财力不够,信息不通灵、研究不够、应对办法不多,对执法部门的依赖性太强、期望值太高,主动搜集信息、提供情形、提出建议的意识不强。
目前在有些企业和地方政府领导人中,还存在不肯过量暴露自己的品牌蒙受冒充、侵权的思想,怕暴露多了影响自己的品牌形象和企业效益,因此当碰到这方面的情形时,往往私下低调协商处置。
虽然一般的侵权行为属《民法》调整范围,彼此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符合法律规但
一味反而会致使冲击不力。
查而不由,禁而难止。
五、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无论其他了。
其实,社会发生了分工,商标开始异化,“耐克”、“鳄鱼”等一些国际知名企业以为设厂不经济,便把加工的任务交给了其他生产者,公司则全力创建品牌,而且也不必然做整个市场的营销。
但一些消费者只重视商标,而轻忽了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品质和内涵,从而导
致一些打擦边球的产品得以在市场上走俏。
三、冲击商标侵权非法行为的对策及建议
从执法实践动身,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冲击
商标侵权非法行为:
一、加紧立法的完善。
对现行中的不便操作,不完善、不明确的地方,立法机关应抓紧完善立法。
当前要特别强化执
法权利、完善执法规则、规范和制约执法行为。
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有关冲击冒充、侵权非法行为方面,有关规定并非是不够严,主要问题是在于执法上的不够完善。
突出的是涉及在执法上的立案标准问题,从执法实践看,此刻尚未一个明确的立案标准只有一个移送司法机关参考的标准。
这包括刑事惩罚标准和行政惩罚标准。
最高法院的标准主如果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咱们以为立案标准应当比定罪量刑的标准要宽泛,而且数额要低。
通过侦查以后能够起诉的,移送检察院送上法庭;不够标准的则给予行政处置,包括治安行政方面的处置,那个接口恰正是出问题的紧要的地方。
关于能够定罪量刑的标准、情节方面也应该更为明确,应当从实际动身,从加大冲击力度动身,从市场经济的规律动身,考虑到目前这种违法行为猖獗、泛滥的情
况和趋势,有些标准应相应降低。
二、综合整治与冲击商标侵权大多涉及民事侵权问题,对此,应该走综合处置、立体保护之路,尽力做到多管齐下。
只有如此,才能使之在适用法律上区分得加倍清楚,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够用不同的思路来解决问题,弥补法律漏洞。
冲击商标侵权与保护知识产权应当动用刑事、民事、行政还有其他手腕,进行立体保护,偏重任何一个侧面都是不完善的,如此才能把冲击商标侵权与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解决好。
作为冲击商标侵权的司法部门应当研究刑事、民事、行政和其他手腕的综合处置方式,做到打防并重。
同时,建议实行“一把手”工程,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有力办法,明确具体目标,谁的辖区出现生产、销售冒充伪劣商品,就追究谁的责任,这是消除地方保护主
义和冲击“保护伞”最为有效的方式。
3、及时注册,确立商标所有权。
取得商标权,是企业商标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取得商标权,一切权益保护无从谈起。
这本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道理,但实际上许多企业对此并未引发足够的重视。
要取得商标所有权,就是要及时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
各国商标法规定的对商标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不完全相同,有的按利用在先原则,有的按注册在先原则,有的按混合原则。
无论哪一种原则,及早申请注册对一个企业来讲只有利处没有坏处,只会博得主动。
因为注册在先原则的含义是:
无论你利用商标时刻有多长,商标权只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企业和经营组织,若是一个企业不及时注册,即便利用某商标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一旦被他人抢注,它都将失去该商标权。
那个原则是超级明确的界限,便于查证,便于管理,有利于成立稳固的商标秩序,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在国际公约和老例中,也采用这一原则。
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
正因为如此,所以企业要及时注册,才能确立商标所有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4、增强商标知识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群众的商标意识及法律知识水平。
近日,在现今社会,各类商标侵权冒充案件、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增强相关知识的宣传超级有必要,因为在我国企业中有相当一部份对相关法律不熟悉或对违法所产生的后果还不很清楚。
同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普通民众对品牌的正确熟悉,虽然克服崇拜名牌心理对于消费者来讲还有待时日,但中国消费者仍是需要不断地成熟。
只有在消费者这一终端问题上取得控制,一些消费者青睐化名牌的思想取得纠
正,才能在源头上减少商标侵权现象的发生。
五、提高防伪技术,重视商标管理。
拥有商标,专门是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必然要提高商标设计的科技含量,选择信用好、印刷质量高、管理周密、印刷品不会流失的印刷厂进行印制商标。
另外,拥有了驰誉商标后,平时要增强对商标的管理,除成立健全制度外,还必需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资料档案的保留也必需有专利商标部份;企业还必需成心识地培育专门法律人材,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有能力及时处置及起诉、应诉。
外贸企业则要随时研究自己的商标在国外的利用情形,避免境外对手的侵权行为及本国一些企业的冒充出口及多头压价竞销。
企业通过对商标进行周密的管理,才能保证自己的商标信用,使商标权益
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的效益。
二0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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