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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签订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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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签订技巧
合同签订技巧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即双方当事人名称不能错。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签,则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是以非公司制企业名义签的,则提供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如果以个人名义签的,要提供个人身份证。
并注意上述证件名称是否一致。
(二)标的;即买卖货物的名称、型号、或类别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单价昨总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双方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合同法》以上规定只是作为只是作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增减有关条款。
但在实践中,以下这些条款是必须的: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需法人的名称。
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执照;
2、合同标的:
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则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
3、价格:
要注意货币单位;
4、履行期限:
超过履行期限会导致违约,甚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责任:
一般约定违约金比例或损失赔偿办法;
6、纠纷解决方式:
约定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
如果约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7、法律适用问题:
这牵涉到诉讼发生时将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尤为重要。
严格来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还应包括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履行协助义务的内容。
在这里我们不涉及这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处理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
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
大家也许要说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
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规格条款:
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
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
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
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
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
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
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本案例属对合同条款有争议。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由此可见,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
3、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案例二、深圳一公司在北京承包工程,当事人向该公司在北京的工地送货,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货地点,当事人的送货单和对方的收料单上也都没有注明送货的地点。
请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合同履行地北京工地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但是,法官从书面材料看不出明确的合同履行地。
因此,审查后不予在北京立案,要求到该公司所在地深圳立案。
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的麻烦和经济上的损失。
本案例是我所最近接手的一宗案件。
经我们采取补救措施,本案已经在北京立案。
如果本案中,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即当事人还没有送货,那么事情的处理就会变得更加地困难。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
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案例三、请说出以下表述的不足之处:
A:
季付B:
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C:
检验合格后付款D:
结算期限:
月结30天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
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
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例四、合作双方对诉讼管辖的约定作了如下的约定: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出现争议,请问原告应向那个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在原告所在地立案后,被立案法院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
理由是,双方对管辖地约定不明。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案例五、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做了如下约定:
“…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请问,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经协商不成,应当如何解决?
可不可以将本案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
北京市的各区政府相当于县一级人民政府)
8、在这里特别提醒!
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
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9、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
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当其条款。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加盖分公司章是否有效?
加盖部门章是否有效?
部门经理的签字是否有效?
)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
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
关于担保合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案例六、请选择:
A:
东成乡西就村的5亩耕地。
B:
301医院的救护车。
C:
五湖公司的货车,现正被法院扣押。
D:
301医院院长的座骑奥迪A6。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
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
(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案例七、请选择:
A:
西城区人民政府。
B:
301医院。
C:
九洲公司的北京分公司。
D:
九洲公司的材料部。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八、三江公司和四方公司签订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
“三江公司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应向四方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三江公司即向四方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可是四方公司却没有依约向三江公司供货。
请问三江公司已经支付的30万元定金应当如何处理?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
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五)签订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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