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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竞赛规则》
《救生竞赛规则》
(2009)
中国救生协会审定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各级救生比赛
第一部分游泳池救生
第一章 裁判员
第一条 裁判员设置
全国和省、市游泳池救生比赛,裁判员设置如下:
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3人;技术检查员4人;发令员1~2人;转身检查长2人(终点端和转身端各1人);转身检查员每条泳道两端各1人;编排记录长1~2;编排记录员6~10人;检录裁判长1~2人;检录裁判员5~8人;器材裁判长1人;器材裁判员8~16人;计时裁判长1人;副计时裁判长1~2人;计时裁判员每条泳道2~3人;自动计时裁判长1人;自动计时裁判员1~2人;终点裁判长1~2名;终点裁判员6~9人;宣告员1~2人。
在采用自动计时装置而未使用录像计时系统时,须使用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人工计时。
当未采用自动计时装置,而每条泳道配备3块秒表人工计时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终点裁判。
基层比赛的裁判员人数可根据比赛的具体条件配置。
第二条 裁判员职责
一、总裁判长职责
(一)总裁判长在赛会领导下负责全面领导全体裁判员的工作。
(二)严格执行竞赛规则和赛会竞赛规程,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但不能修改规则和规程。
(三)总裁判长可随时干预比赛,以保证规则和规程得以执行,有权裁定有关比赛进行时的各种异议。
(四)当终点裁判员所判定的名次与计时裁判员计取的成绩不一致时,总裁判长有权决定名次。
如果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时总裁判长应参照第二章中第四条“一、㈣”款的有关规定裁决。
(五)总裁判长为保证竞赛顺利进行,必要时有权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
(六)根据本人的观察或裁判员的报告,有权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七)比赛前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规则。
二、副总裁判长职责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可担任各场比赛的执行总裁判长。
三、执行总裁判长职责
(一)每场比赛设执行总裁判长2名,分别负责男子项目和女子项目比赛的执裁工作。
比赛时,其中1名执裁,另1名协助执裁,根据男、女比赛项目轮流担任。
在本场比赛中履行总裁判长的职责。
(二)在每项、组比赛开始时,执行总裁判长用连续4声短哨音示意运动员准备比赛;然后用长哨声示意运动员站到各自的出发台上(运送假人接力赛第一棒的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在总裁判长发出第二声长哨时,应迅速游回池端做好出发准备。
抛绳救生则要求运动员作好比赛准备)。
当所有运动员和裁判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总裁判长侧举外展手臂指向发令员示意所有运动员已准备完毕,交发令员组织出发。
发令结束后总裁判长再收回手势。
(三)各项、组的比赛成绩经执行总裁判长签名,交宣告员或记录员公布。
四、技术检查员职责
(一)技术检查员位于游泳池两侧,在总裁判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技术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在比赛游进中技术是否符合规则。
协助两端转身检查员检查,运动员到达终点和接力交接棒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三)技术检查员如发现运动员犯规,应及时报告并填写检查表交执行总裁判长。
五、发令员职责
(一)发令员应站在游泳池的侧面,离出发池端5米以内处发令。
发令时能使运动员和计时裁判员听到或看到发令信号。
(二)发令员有权管理由执行总裁判长发出手势信号后至比赛开始的运动员。
(三)发令员发现运动员出发犯规,及时报告执行总裁判长,判定犯规后填写检查表,签名后交执行总裁判长。
(四)当发现运动员延误比赛或蓄意不服从命令在出发时有任何犯规行为,发令员应向执行总裁判长报告。
执行总裁判长有权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六、转身检查长职责
(一)转身检查长(终点端和转身端各一人)负责本端转身检查员的工作。
(二)如发现运动员犯规,转身检查长应及时报告执行总裁判长。
执行总裁判核准犯规后转身检查员填写检查表,转身检查长审核签名交执行总裁判长。
六、转身检查员职责
(一)转身检查员位于每条泳道两端各一人。
(二)转身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从触壁前最后一个动作开始至转身后第一次动作结束的整个转身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三)出发一端的转身检查员还要负责检查运动员出发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四)转身检查员在发现运动员犯规后,及时报告转身检查长。
执行总裁判核准犯规后填写检查表,交转身检查长。
(五)在采用人工计时时,终点端转身检查员还要担任计时裁判员工作。
七、自动计时裁判长及自动计时裁判员职责
(一)自动计时裁判长负责自动计时裁判员的工作。
(二)赛前参与检查设备,赛时负责监督自动计时装置的运行情况,处理自动计时的成绩卡片,签名后及时送交执行总裁判长。
(三)自动计时裁判员比赛时负责主机及有关设备操作,及时向自动计时裁判长提交自动计时的成绩卡片。
(四)在某项、组比赛结束后,发现自动计时装置失灵时,应及时报告执行总裁判长,并参照第二章中第四条“一、㈣”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计时裁判长及计时裁判员职责
(一)计时裁判长负责计时裁判员的工作。
副计时裁判长协助计时裁判长工作。
(二)计时裁判长应于比赛前检查计时表是否运行正常准确。
(三)计时裁判长和计时裁判员在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开动计时表,运动员抵达终点按停计时表。
(四)计时裁判长在每组比赛结束,收集各泳道的比赛计时卡片,必要时查看计时裁判员的计时表,核实比赛成绩。
当采用每条泳道3块秒表计时而未设置终点裁判员时,计时的正式成绩是判定运动员名次的依据。
当设置终点裁判时,计时裁判长将比赛卡片与终点长核对名次后,交执行总裁判长审查。
(五)计时裁判员负责计取运动员在比赛中的成绩,并将成绩登记在比赛卡片上交计时裁判长。
计时裁判长要求查看计时表成绩,应出示计时表受检。
没有得到“回表”信号前,计时裁判员不得回表。
九、终点裁判长和终点裁判员职责
(一)终点裁判长负责终点裁判员的工作。
(二)终点裁判长在各组比赛中,观察全部情况,综合终点裁判员的判断,确定每组比赛名次。
副终点裁判长协助终点裁判长工作。
(二)终点裁判员按分工准确地判断每组比赛名次。
(三)终点裁判员应坐在梯形架上,架子位于终点的延长线上,以便在全部比赛中能清楚看到整个游程和到达终点情况。
十、编排记录长及编排记录员职责
(一)编排记录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编排记录员的工作;负责检查和核对每项比赛成绩、名次,并交执行总裁判长在成绩单上签名。
副编排记录长协助编排记录长工作。
(二)编排记录员在比赛前,应根据规则、规程、报名单、赛会日程及有关材料,编制秩序册(单),印制裁判所需的各种表格。
(三)比赛中,要准确地记录和及时公布每项、组比赛成绩。
预赛后,按成绩编排决赛秩序表。
编制创新纪录表、团体总分表等统计表格。
(四)比赛结束后,应尽快编制成绩册,经总裁判长签名后送交赛会竞赛部。
十一、检录裁判长及检录裁判员职责
(一)检录裁判长负责检录裁判员的工作。
副检录裁判长协助检录裁判长工作。
(二)检录裁判员负责布置检录处,赛前核对运动员比赛卡片。
(三)检录裁判员在每组比赛前负责接收各项接力棒次表。
(四)检录裁判员在每组比赛前负责点名,并带领运动员入场。
及时向检录裁判长和执行总裁判长报告未参加检录的运动员名单。
比赛完毕后,带领运动员离场。
发奖时,负责点名及引导工作。
检录裁判员还要负责检查运动员泳装是否符合规则。
十二、场地器材组长及场地器材裁判员工作职责
(一)场地器材组长负责场地器材裁判员的工作。
(二)比赛时确保场地器材符合规则。
(三)准确、及时、快速地摆放布置好场地器材,保证比赛正常进行。
(四)整理维护好场地器材,损伤及时维修更新。
十三、宣告员职责
宣告员在总裁判长领导下,将比赛项目和进行情况及时向运动员和观众介绍,并宣布比赛成绩。
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一条 参加办法
一、参加单位必须按竞赛规程规定,确定每项参加的人数和每人参加的项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
在报名单上要注明运动员本年度的最好成绩。
二、运动员在报名后未经许可,不得更替人员或更改项目。
三、接力比赛以队为单位,每单位可在报名参加比赛的同组运动员中任选四人(抛绳比赛为两人)参加比赛。
在预、决赛中参加者可任意调换,预赛和决赛均须将按接力棒次顺序排列的运动员名单,在该场比赛开始前交检录处,否则以弃权论。
在接力比赛中如颠倒棒次或冒名顶替者均应判为犯规。
第二条 编排
运动员参赛项目的组别和泳道将根据报名成绩按以下的程序和方式编排。
在报名单上未按要求注明运动员的本年最好成绩的,则作为无成绩来安排比赛次序。
如无成绩的运动员超过一人时,应以抽签方法或计算机随机抽样的方法决定其比赛次序。
一、预赛编组
(一)只有一组时,其赛次应为决赛。
(二)两组或三组时,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编在最后一组,次好的编在倒数第二组,从最后一组编到第一组后,再以同样的办法编排每个组的第二个运动员或接力队,以此类推把所有的运动员或接力队编排完毕。
(三)运动员人数超过三组时,成绩最好的24名运动员或接力队按上款㈡的办法编排最后三组。
所剩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成绩顺序编满倒数第四组。
如还剩下运动员或接力队,再编满倒数第五组,以此类推。
(四)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至少应有三名运动员或三个接力队。
但在编排后,如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预赛组内可少于三个运动员或三个接力队。
(五)比赛中不得将不同项目、不同距离和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混合编组。
二、泳道安排
(一)在设有8条泳道的游泳池内比赛时,同一组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安排在第4泳道。
其他运动员或接力队按成绩的优、次以5、3、6、2、7、1、8泳道的顺序进行安排。
(二)50米项目的比赛,在哪一端出发,应根据赛会的决定执行,但其泳道的编排均按其他项目在出发一端进行出发的方法安排。
三、决赛
(一)决赛项目泳道安排,根据预赛的成绩选出前8名,按本条“二、㈠”款的规定进行编排。
(二)预赛结束后,在决定第8名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成绩相同,决定参加决赛人选的办法如下:
1.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或每条泳道有3块秒表计时(未设置终点裁判),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相同者,都必须重赛,按重赛后的名次决定参加决赛人选。
2.如采用人工计时并设置终点裁判时,同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不重赛,按预赛的名次确定参加决赛人选。
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按以下所述的三例方法确定重赛的运动员,根据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加决赛人选。
⑴在某项预赛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一名参加决赛,应按各组终点名次最前一名参加重赛。
重赛后名次最前的一名运动员参加决赛。
⑵在某项预赛后,A组的甲、乙、丙(按终点名次排列顺序)运动员与B组甲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则A组的丙应被淘汰,由A组的乙和B组的甲重赛,重赛后优胜者与A组的甲参加决赛。
⑶在某项预赛后,A组的甲、乙运动员与B组的甲、乙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应由这四名运动员一起重赛,重赛后名次列前的两名运动员参加决赛。
3.重赛应在所有有关运动员游完预赛至少一小时后(或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时间)进行。
以抽签的方法安排泳道。
重赛后若名次仍相同,再重赛。
(三)比赛如采用分组决赛(无预赛)项目的分组和泳道安排,按报名成绩的顺序,1~8名排在最后一组,9~16名排在倒数第二组,以此类推,将所有运动员编排完毕。
每组运动员的泳道安排按4、5、3、6、2、7、1、8的顺序编排。
四、抛绳救生编排
(一)抛绳救生比赛采用隔道编排方法。
可采用1、3、5、7在出发端一侧比赛,2、4、6、8在转身端比赛。
发令员发出“比赛开始信号”(枪声、电笛)两端同时开赛。
(二)组次编排同第二章第三条“一、二、三”款。
五、弃权
当决赛中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则不再进行替补。
注:
基层比赛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编排。
第三条 出发
一、除抛绳救生项目不在出发台出发,运送假人接力和混合接力项目的特殊出发方式规定外,各项比赛开始都必须从出发台起跳出发。
当总裁判长发出长哨音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假人接力项目第一棒运动员下水,在总裁判长发出第二声长哨时迅速游回池端,在水中做好出发准备),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在出发台的前缘做好出发准备,手的位置不限(假人接力项目第一棒运动员至少一只手或身体的任何部位触池端)。
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鸣枪、电笛、鸣哨)。
运动员在听到“出发信号”后才能做出发动作。
二、任何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出发犯规,取消其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应继续比赛,在该组比赛结束后取消犯规运动员的录取资格。
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码犯规运动员比赛资格后,再次组织出发。
三、抛绳救生项目比赛“开始信号”按抛绳救生比赛规定进行。
注:
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的运动员犯规,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回重新出发,不作为犯规。
第四条 计时
自动计时、半自动计时与人工计时,均被承认为正式的计时方法。
一、自动计时和半自动计时
(一)自动计时和半自动计时装置必须符合第四章中第五条的规定,并在自动计时裁判长的监督下进行操作。
(二)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时,如果没有大会设置的录像计时设备,须采用半自动计时装置或按规则配备同样数量的人工计时裁判员进行工作,作为自动计时装置的补救。
在任何比赛中,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由该装置判定的名次、成绩和接力出发判断器判断的情况,应比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人工计时的判定优先采用。
在自动计时装置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或触板失灵时,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三)用精确至1/100秒自动装置计时或半自动装置计时,小数点后两位数作为成绩记录。
用精确至1/1000秒自动装置计时或半自动装置计时,成绩记录不取小数点后的第三位数,也不以此来判定名次。
如至百分位秒数仍相同者,名次并列。
成绩显示屏上只显示到1/100秒。
(四)自动计时裁判工作程序
1.在比赛中,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每一名运动员的成绩和名次。
2.当自动计时装置失灵未能记录一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或名次时应:
⑴记录自动计时装置上已得到的有效成绩和名次。
⑵记录所有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和名次。
⑶正式名次的判定方法:
①在同组比赛中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和名次的运动员进行比较,应保留其相对顺序。
②不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但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运动员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与其他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其相对顺序。
③既没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又无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计时秒表)记录的成绩,确定其相对顺序。
⑷正式成绩的判定方法:
①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所有运动员,该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②所有不具备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计时秒表)记录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⑸在一个项目预赛后判定全部运动员名次的方法:
将全部运动员的正式成绩按其优、次顺序排列,确定全部名次。
正式成绩相同者名次并列。
二、人工计时
(一)当采用人工计时,每条泳道必须指派3名计时裁判员,所使用秒表精确至1/100秒。
(二)人工计时正式成绩决定如下:
1.在3名计时裁判员中,有两个以上的计时表的计时成绩相同时,此成绩应为正式成绩。
2.如3个计时表的成绩都不相同,应以中间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3.在3块秒表中只有2块秒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以平均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三)在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如第2名的成绩反比第1名的成绩好),应以执行总裁判长的判定为准。
若执行总裁判长判定以终点名次为准,应将第1名与第2名的正式成绩相加后平均,作为第1名和第2名的正式成绩(平均成绩取至百分位秒数)。
若执行总裁判长判定以计时成绩为准,应以计时成绩顺序重新排列名次。
若出现两名以上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仍按此办法办理。
三、当判定运动员犯规时,成绩单上应显示“犯规”,不显示其成绩和名次。
第五条 犯规
一、运动员必须在自己的泳道内按竞赛规则规定完成比赛,否则即算犯规。
二、游出本泳道或用其他方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者应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获得优良成绩时,则应准许被干扰、阻碍的运动员参加下一组比赛或单独补测成绩。
如在决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应令该组重新决赛(犯规运动员除外)。
四、比赛中,运动员转身或到达终点时必须使身体某一部分触及池壁(除个别项目比赛规定外),否则即算犯规。
五、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跨越或行走,否则即算犯规。
六、比赛中不允许拉分道线,否则即算犯规。
七、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于其速度、浮力、耐力的器具(除项目规定的器具外),否则即算犯规。
但可戴泳帽、游泳镜。
八、比赛中不允许陪游,带游,不允许速度诱导或采取任何能起速度诱导作用的办法,否则即算犯规。
九、每一个接力队应有四名队员,接力比赛中任何一名队员犯规即算该队犯规。
除4×50米混合救生接力项目第三棒运动员在第四棒比赛中充当溺水者外,任何项目接力队员在一次接力比赛中只能参加一棒比赛。
十、接力比赛时,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而后一名运动员即离台出发,即算犯规。
十一、运动员全部到达终点后要尽快离池,否则即算犯规。
接力比赛前三棒运动员游完后,在不影响其它运动员比赛的情况下尽快离池,并不得触停自己和其他泳道自动计时装置,否则即算犯规。
十二、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还未游完全程前,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果下水,应取消其运动员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赛资格。
在接力比赛过程中(4×25米运送假人接力赛项目和4×50米混合救生接力项目第四棒运动员除外),当各队的所有运动员还未游完之前,除了应游该棒的运动员之外,任何其它接力队员如果进入水中,该接力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十三、各项目比赛规定中的犯规。
第六条 全国记录
一、男子、女子全国纪录的项目
(一)50米假人救生
(二)100米脚蹼假人救生
(三)100米浮标救生
(四)100米混合救生
(五)200米超级救生
(六)200米自由泳障碍
(七)4×50米自由泳障碍接力
(八)4×25米运送假人接力
(九)4×50米混合救生接力
(十)抛绳救生
二、一个项目只允许一个成绩作为全国纪录(自动计时、半自动计时和人工计时记录的成绩)。
如果是半自动计时装置和人工计时记录的成绩必须是三名计时裁判员同时计取的,方可申请为全国记录。
三、一名运动员在一次竞赛中,同一个项目先后数次的成绩超过原全国纪录、当后一次高于前一次成绩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在一次竞赛中两名以上运动员成绩先后超过原全国纪录时,后者高于前者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在一项比赛中只有优胜者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四、凡在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并有三名国家级以上救生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的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五、创纪录
运动员的正式成绩(自动计时成绩、半自动计时成绩、人工计时成绩)与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全国纪录相比较,凡超过者为创全国纪录。
如某项全国纪录为1:
06.96,运动员的成绩是1:
06.95应算创全国纪录。
六、平全国纪录的运动员,承认为全国纪录的保持者。
七、运动员创全国纪录必须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申请创全国纪录的办法”办理申请手续。
八、如采用可移动池壁的游泳池,应于赛前,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测量并提供游泳池长度的书面证明。
在比赛过程期间,如有运动员超世界纪录时,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再次进行测量并提供游泳池长度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各项目比赛规定
第一条 50米假人救生
50米假人救生泳道设置见附图——图1
一、竞赛方法:
运动员听到发令员“出发信号”从出发台起跳入水,游泳25m至放置在池底假人处,下潜必须用手将假人在5米安全区内运上水面(以假人头部为准),运送至终点,用身体任何部位触池壁完成比赛。
二、犯规:
(一)出发犯规。
(二)比赛中拉水线。
(三)托起假人到水面的距离超过5米安全区。
(四)运送假人技术不正确(运送的假人必须头在前保持仰卧姿势)。
(五)安全区域外,假人头部浸没水中。
(六)终点前,运动员放开假人。
(七)到达终点时,没有触池壁。
第二条100米脚蹼假人救生
100米脚蹼假人救生泳道设置见附图——图2
一、竞赛方法:
运动员穿着脚蹼,听到发令员“出发信号”从出发台起跳入水,游泳50米,下潜必须用手将假人在10米安全区内运上水面(以假人头部为准),并运回终点,用身体任何部位触池壁完成比赛。
运动员在50米转身时无须触池壁。
将假人运上水面时脚可以蹬池底。
二、犯规:
(一)出发犯规。
(二)比赛中拉水线。
(三)托起假人到水面的距离超过10米安全区。
(四)运送假人技术不正确(运送的假人必须头在前保持仰卧姿势)。
(五)安全区域外,假人头部浸没水中。
(六)终点前,运动员已放开假人。
(七)到达终点时,没有触池壁。
(八)穿着不合规定的脚蹼。
第三条100米浮标救生
100米浮标救生泳道设置见附图——图3
一、竞赛方法:
运动员穿着脚蹼及携带救生浮标,听到发令员“出发信号”从出发台起跳入水,游泳50米,触壁后在5米安全区内将救生浮标绕在假人胸上及双臂下,固定后拖带至终点,拖带过程中救生浮标之绳索必须充分伸展,用身体任何部位触池壁完成比赛。
每位运动员必须有一名助手持假人,于运动员比赛出发后在转身处池边右上角持假人,假人垂直、面向扶持者,胸线上浮于水面。
当运动员游50米触池壁后必须立即放开假人,不能用力推出假人。
二、犯规:
(一)出发犯规。
(二)比赛中拉水线。
(三)助手放置假人位置不正确。
(四)助手在运动员触池前放开假人或触池后未立即放开假人。
(五)未能在5米安全区内用救生浮标固定假人。
(六)拖带过程中假人头部浸没于水中(拖带的假人必须头在前保持仰卧姿势)。
(七)穿着不合规定的脚蹼。
(八)救生浮标固定方式错误。
(九)拖带假人时,救生浮标未完全伸展或用手推拉假人。
(十)转身或到达终点时,没有触池壁。
第四条100米混合救生
100米混合救生泳道设置见附图——图4
一、竞赛方法:
运动员听到发令员“出发信号”从出发台起跳入水,游泳50m米,转身并潜水17.5米至指定距离之假人处,5米安全区内必须用手将假人运出水面,运送至终点,用身体任何部位触池壁完成比赛。
二、犯规:
(一)出发犯规。
(二)比赛中拉水线。
(三)托起假人至水面的距离超过5米安全区。
(四)在规定潜泳距离内露出水面呼吸(50米转身后即潜水17.5米)。
(五)运送假人技术不正确(运送的假人必须头在前保持仰卧姿势)。
(六)安全区域外,假人头部浸没水中。
(七)终点前,运动员放开假人。
(八)转身或到达终点时,没有触池壁
第五条200米超级救生员
200米超级救生泳道设置见附图——图5
一、竞赛方法:
比赛前运动员要将脚蹼及救生浮标在出发台一侧放置好。
运动员听到发令员“出发信号”从出发台起跳入水,游泳75米,下潜必须用手将假人在5米安全区内运上水面,运送至起点,用身体任何部位触池壁后方可将假人放开。
放开假人后运动员须于5米安全区内将脚蹼及救生浮标穿戴上,游泳50m,触池壁后在5米内将救生浮标环绕在假人胸上及双臂下,固定后拖带回终点。
拖带过程中救生浮标的绳索必须充分伸展,用身任何部位触池壁完成比赛。
每位运动员必须有一名助手持假人,于运动员比赛发令后在转身处池边右上角持假人,假人垂直、面向扶持者,胸线上浮于水面。
当运动员游50米触池壁后必须立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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