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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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
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协调地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或与邻市交界区域发生地震对我市造成灾害时,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首要职责,坚持预防为主,地震监测、预警、防御、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工作。
2、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在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地震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分部门负责,市、旗县区、街(乡)、社区(村)四级管理。
3、军地协同,社会广泛参与。
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地震灾害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呼和浩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单位如下:
指挥长:
汤爱军(市长)
副指挥长:
曹刚(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
白金祥(副市长)
张立忠(呼和浩特警备区司令员)
颜炳强(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
银孝(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刘敏(市政府秘书长)
韩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云建强(市人防办主任)
狄瑞明(市发改委主任)
刘卫平(市建委主任)
张俊江(市民政局局长)
李文科(市气象局局长)
云文武(市地震局局长)
佟海勇(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队长)
单位:
市委宣传部、呼和浩特警备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统计局、教育局、水务局、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科学技术局、国土资源局、国家安全局、广播电影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供电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公安消防支队、呼和浩特日报社、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领导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派出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跨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其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防办、发改委、建委、民政局和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收集、汇总、上报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二)、呼和浩特市地震局
呼和浩特市地震局作为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按规定向市政府提出应当进入地震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
在全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按规定职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各级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市地震局台网中心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检测和存储,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常规分析处理,并视震情及时与自治区地震局和邻市联系增加监测网点,进行震情跟踪监测。
(二)、预警预防行动
市地震局密切监视震情发展,依据震情做好跟踪监测工作,深入分析研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或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告自治区地震局,同时上报市政府;待自治区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后,市政府及时做好全市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宣布我市进入临震应急期,市(包括各旗县区)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主要内容是:
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市政府根椐自治区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由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在中小学、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不同规模的防震、抗震演习。
(三)、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局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负责通过自治区和周边地区的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数字地震台网共享前兆、测震等监测数据。
(四)、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
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
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临震预报:
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治区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政府发布。
我市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地震局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一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一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一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直接接受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直接接受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和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旗县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呼和浩特市地震信息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市内和邻近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负责在震后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呼和浩特市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
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地震灾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50分钟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要及时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并会同自治区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开展震害评估工作,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地震灾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地震主管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人防、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迅速了解本系统范围内地震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旗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
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依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50分钟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三)、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
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络,获取地震灾害现场信息;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机动通信车辆和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
地震现场工作队保持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
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四)、指挥与协调
1、灾区所在地政府的应急行动
灾区所在地政府应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上级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有重大灾情,可越级报告;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灾区所在旗县区政府的应急行动
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3、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向震区所在旗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呼和浩特警备区;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施紧急应急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援助,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召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呼和浩特警备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和浩特市支队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调派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2)、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和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请求援助。
(6)、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请求实施跨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7)、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5、市地震局的应急行动
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五)、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有:
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六)、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的搜救工作,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呼和浩特警备区迅速调派驻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迅速调集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现场快速展开:
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搜索行动:
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
营救行动:
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医疗救护行动:
由具有急救经验的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救助,迅速转运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进行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要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监视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制定包括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等内容的具体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九)、次生灾害防御
市发改委、经委、公安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单位和设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次生灾害,衍生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进行紧急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等措施。
(十)、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会同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开展灾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旗县区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旗县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旗县区政府视情况组织开展对灾区的捐助活动。
(十二)、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会同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十三)、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市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
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妥善安置灾民的生活并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市红十会字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
(三)、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呼市分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
(四)、调查和总结
由市地震局会同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提出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会同各应急部门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应急、救灾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通讯录,各级通信部门要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应尽快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和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并随时保持与市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联系,通过封堵地震谣言短信、免费发送避谣短信等形式协助市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自有通信系统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1、地震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地震紧急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2、应急队伍保障(见后面附表1)
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相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电力保障
市经委协调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功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委、交通局、水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乡村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乡村基础设施功能。
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情况。
市发改委协调市卫生局和市经委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7、治安保障
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呼和浩特警备区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8、物资保障
市粮食局负责调运粮食,保证灾区粮食供应。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市发改委、工商局负责市场秩序管理,严禁哄抬物价。
9、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做好市政府应急资金准备、应急拨款准备以及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应对地震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并能够在地震事件发生后有效地开展各种救助活动。
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规划局、建委和各旗县区政府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规划、建设紧急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物资。
12、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做好抗震救灾的气象服务。
13、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外事办公室、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介绍震情、灾情,并接受国际社会援助。
(三)、技术力量支撑与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作为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对全市地震应急数据库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综合利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评估、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合理调度、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减灾观。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三网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3、演习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奖惩
1、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2、责任与奖惩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应急处置义务,有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可以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市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迅速收集地震数据信息,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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