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式重整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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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算式重整的几点思考
关于清算式重整的几点思考
《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僵尸企业”清理力度,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精准识别,分类施策。
由此可见,破产重整是服务于党中央供给侧及需求侧改革的有力工具。
从各国的立法与实务情况看,重整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第二种是事业即营业让与型重整;第三种是近年来逐步兴起的清算型重整。
清算式重整,即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制定对债务人财产优于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变现、分配的清算计划,无害化调整债务,保留企业优质资源,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整人负担(尤其是在有新投资人情况下),最为便捷地清偿债权人债权。
使投资人可以无负担地进行生产经营,达到破产企业破茧重生的效果。
一、清算式重整的基础。
所谓重整基础是指企业耐以重生的土壤,具体表现为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
显然,如果企业不具备重整基础,则无需救治,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清算,使企业迅速退出市场,释放生产要素。
如果具备重整基础,则实施救治,予以重整。
为此,重整基础的有效识别是对企业进行救治与否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
实务中,有从业人员将清算式重整的重整基础称为“壳资源”。
其将“壳资源”定义为具备某种资质、某种技术、某项商标专利或者拥有政府的某项优惠政策、优惠措施的企业。
事实上,重整基础与“壳资源”并无太大差异,均是企业消耗大量社会资源获得,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第三人竞争的资源。
对于存续型重整而言,重整基础表现为围绕具体的实物资产展开,例如生产型企业围绕具体的生产设备展开,如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能源型企业围绕拥有的开采资源展开,如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绕拥有的土地开发权展开,如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相对而言,清算式重整主要围绕某项无形资产展开,由于民众对《破产法》的认知程度不深,容易使其产生逃废债的错觉,本文通过示例方式,对清算式重整做一简单介绍。
1.以建筑业企业资质作为重整基础。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建筑施工领域的准入门槛,即只有具备了相应等级的资质,才能承揽与之相适应的建设工程。
另一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从某种程度上看,是对企业项目管理能力、施工技术水平的有效认证。
因此,可以说,建筑企业资质是名副其实的稀缺优质资源。
另外,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但其项目管理能力和施工技术水平却并不因此打折扣,更进一步讲,如果不对该企业进行破产保护,则数年积累的施工经验和先进工艺将化为泡影,施工资质也将与企业同时消亡,这显然将造成生产资源的重复配资,不利于地区经济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就是采用清算式重整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一适例。
2.以药物批号或专利药作为重整基础。
上市销售的所有药物均需要事先获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审批,而审批流程严格且漫长,为此授权其他药企或自行生产药物都可以成为企业盈利的主要来源。
对于此类重整企业而言,可以预见,只要企业甩开了债务,在原批文或专利的基础上,研制生产药物,企业不仅能有效带动当地就业,还能带来不小税收收入。
相反,如果将批文出售,则无疑是杀鸡取卵,既不能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也不能形成经济增长的长效引擎。
例如,山东润中药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在司法保护下,按照破产不停产策略重整,其生产的防风通圣颗粒被列为国家卫健委及中医药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中的推荐中成药,在短时间内扭亏为盈,实现利润稳步增长。
3.以特殊科技作为重整基础。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部分破产企业在某一领域长期处于科技领先的水平,但由于投资和研发方向错误导致资不抵债进入重整。
这样的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且在某个细分领域仍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盈利能力。
如果不对这样的企业予以拯救,一旦科研团队解算,课题研究停滞,则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问题,更关系到整个行业的技术更新迭代。
例如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该企业通过重整,不仅保留了特种钢生产资质,还以此为契机优化了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废钢再生能源,生产高端特种钢,完成了产业转型升级。
4.以文化印象作为重整基础。
无形资产中,最特殊的是文化印象。
文化印象既没有实物资产,也没有行政许可筑成的市场门槛,盈利的方式主要靠客流产生的门票和相关消费。
如果宣传与特定文化印象形成有效结合,则能产生很强的盈利能力,如果不能有效结合,则巨额宣传和制作费用将付之东流。
此外,文化印象是一系列文化软实力的结合,如果不予司法拯救,则文化印象在现代海量咨询信息的冲击下必然荡然无处,依附文化印象的所有产业、传统技艺也将随之东流,因此,文化印象类公司进行重整是产业升级的最优解。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耗时仅3个月21天,就进入执行阶段,在解决800多名演职人员就业和548名职工安置问题的同时,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二、清算式重整的经营方案。
经营方案是围绕重整基础展开的经营活动的集合,是重整计划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的招募、债权能否有效清偿等重要内容。
经营方案考虑的重点问题是,如何有效激活重整基础,利用重整基础创造利润,用利润提高清偿比例。
这也是重整与清算在债权清偿方面的显著区别,简单来看,清算主要以现有资产变现、变价或实物分配来清偿债务,重整则是除现有资产外,利用利润来清偿债务。
因此,经营方案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债权受偿率这一关键指标。
对于清算式重整而言,经营方案更为重要,因为执行期间通过重整基础产生的利润是债权清偿的主要来源。
1.存续型重整多采用“以资金为药引”的经营方案。
存续型重整多以实体资产作为重整基础,激活重整基础的必要生产要素就是资金,例如利用资金对土地进行开发,购买原材料重启生产线等。
在“停息解封”的保护下,引入资金,激活重整基础,重获造血能力,这样的方式被公众熟知并认可,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注资有保障。
相较于新设立的企业,重整企业均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重整后注入的资金作为共益债务存在,即便重整失败,该资金也可以用企业资产优先偿债,从执行层面保障了资金安全。
二是注资目的清晰。
如前所述,经营方案均围绕重整基础展开,注入资金必然直接指向该重整基础,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整案件中,注资用于续建烂尾楼或者对企业享有的土地进行重新开发;生产类重整案件中,注资用于重启生产线,生产商品出售。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企业内部损耗,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盈利能力可期。
重整案件实质上已经经历了三次市场检验,第一次是企业未破产前的成长阶段,该阶段企业依靠自身优势积累了大量财富,破产后该自身优势就演变为重整基础;第二次是司法机关的识别。
这个阶段司法机关根据审判经验和市场需求,对重整企业进行全方位体检,只有具备重整价值,才能进入重整程序;第三次是投资人招募。
敏锐的投资人在众多项目比对后确定投资,显然是优中选优,重重筛选后的项目显然更可能获得高额回报。
2.清算式重整宜采用“以资源协同为药引”的经营方案。
相比于引资,以资源协同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方案较少出现。
所谓资源协同是指,投资人以资金外的生产要素与重整企业合作生产,以获取利润,清偿债务,涅槃重生。
例如,文化印象类重整案件中,重整企业的重要盈利来源是门票及游客消费,此种情形,舞台、道具、人员是主要开支,如果把重整重心放在引入资金,添置道具、发放工资上,则结果必然差强人意。
如果把重整重心放在宣传渠道及游客导流上,与具备相关资源的公司合作分利,则业绩、盈利空间和债权清偿率都有望显著提高。
再例如,建筑资质类重整案件中,建筑公司的施工资质、项目管理经验和施工队伍是公司最宝贵的生产要素,若实力雄厚的开发企业与建筑公司达成长期合作协议,能有效保证建筑公司的任务量饱满,则此类案件虽无现金注入,但因其未来稳定的盈利能力,也不失为一种优秀的经营方案。
事实上,“钓胜于鱼”,相较于现金注入解决眼前危机的重整方式,资源协同类的重整方案更值得推崇,因为这样的方式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在企业之间相互弥补不足的同时,节省了生产资源,扩大了产能,更符合供给侧改革的宏观要求。
三、清算式重整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制批准重整草案的条件之一,“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这从侧面提升了债权人对债权清偿的期待,即,债权人在潜意识里认为企业进行重整获得的清偿率高于企业进行清算时的清偿率。
然而,这种期待并非适用于每件重整案。
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无形之中提高了清偿成本。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优先于税款、劳动及普通债权,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不能保证清偿了优先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参与分配。
二是重整经营方案仍具有不确定性。
虽然重整经营方案经过多方论证,已是优中选优,其可行性和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通过市场认可,但市场环境必定存在诸多变数,即便经营方案按照预期执行,也不能保证经营利润如期而至,事实上,重整企业通过重整方案后,二次陷入停滞的案件并不鲜见。
若再次停滞,则必然引起共益债务的膨胀,从而导致重整条件下的清偿率低于清算条件的清偿率。
三是利益冲突导致管理效率降低。
通常,重整企业涉及债务人、投资人、债权人等诸多利益相关方。
各方诉求不尽相同,例如投资人希望经营方案中的产品定价低一点,以尽快收回投资;债权人则希望定价高一点,以提高清偿率。
由于管理人及人民法院仅是法律从业者,非真正意义的市场竞争参与者,在各方矛盾突出时,不能灵活运用法律工具,在维持企业内动力的同时,缓和各方矛盾,从而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增加重整成本。
有鉴于此,清算式重整应当多措并举,创新偿债方式,以防止债权人陷入债务人逃废债的错误认识。
一是利用重整方案执行期创造利润。
利用执行期创造利润,类似时间换空间的偿债思路,也是偿债的基本方法之一。
例如房企引入资金,对名下土地或烂尾楼进行开发或续建,开发完毕后,利用销售商品房产生的利润偿债。
清算式重整企业引入资金或经营资源后,可以迅速激活核心资产,达到分期偿债的预期目的。
清算式重整企业与传统重整企业相比,具有引入资金少,风险低,见效快的特点。
例如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公司破产重整案[7],重整计划批准后,庄吉服装品牌得以保留和发展,庄吉服装系公司在重整成功后的第一个年度即成为当地第一纳税大户。
二是以抵偿方式清偿债务。
抵偿分为实物抵偿和无形资产抵偿,实物抵偿的典型例子是以商品房或者产品抵偿;无形资产抵偿的典型例子是以股份抵偿。
随着房地产十年狂欢的结束,各地出现诸多烂尾楼和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受害人。
政府以清退融资款为目的的清算小组,多以实物抵偿方式清偿债务。
而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中,多以股份作为抵偿的对象。
虽然抵偿已被广泛使用,但抵偿仍面临不小的质疑。
最为重要的是,抵偿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
一般说来,抵偿价格以第三方评估作价的咨询意见为参考。
而所谓的市场价格实质上难以把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管理人可以将拍卖次数及流拍几次后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等问题纳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执行”。
因此所谓的市场价格实质是通过拍卖这种市场行为确定的价格。
但若仅以拍卖价作为抵偿价格,则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将极大受损。
因为,拍卖将不可避免产生贬值损失,而贬值损失会直接拉低抵偿资产的价格。
故,笔者认为,若非万不得已,尽量不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抵偿价格,应尽可能尊重第三方的评估价格,或者通过债权人会议确定一个计算抵偿资产价格的方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实物分配主要集中在《破产法》清算章节,但考虑到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债务清偿方案,故只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方案同样适用于清算式重整方案中。
三是抵偿加现金匹配方式清偿债务。
重整企业除重整基础外,一般还有优质稀缺资产,比如闹市的旺铺、工厂的畅销存货、容易转手的原材料(铁、钢等)。
因此,可以考虑利用优质资产抵偿债权,并要求债权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
由于取得优质资产的债权人可以轻易变现,清偿债务、弥补损失,甚至还会出现微有盈利的个别情况。
故,对于优质资产,存在债务人想保留、债权人想抵偿、第三方想低价购买的情形。
显然,债务人不能保留,因为债务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偿债,如果由债务人继续持有优质资产,则无异于逃废债;其次,债权抵偿可以有效解决个别债权人,特别是大额债权人的清偿问题,但如果由个别债权人抵偿,则其他债权人会因为企业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而遭受极大损失;再者,第三方购买,可以让企业获得部分现金,但变价带来的变价损失,无形中降低了所有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将优质资产对所有债权人公开抵偿,并附必须匹配一定比例的现金的条件,如此一来,优质资产可发挥最大价值,既可以保证清偿一定比例的债权,又能获得部分现金,还能有效避免资产贬值。
虽然《破产法》已经实施十余年,但公众对《破产法》表现得非常陌生,从而形成法律适用方面的诸多阻碍。
但可以肯定的是,破产重整是现代法律发展的必然方向。
重整可以给创业者更大的容错空间,给投资人、借款人必要的提醒,投资失误就可能导致血本无归,借款也不一定能够全额清偿。
只有《破产法》广泛使用后,“万众创新”的理念才能深入社会各个阶层,真正激发社会的内在活动,全面开启双循环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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