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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宣讲稿
《安全生产法》宣讲稿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职业危害状况令人担忧。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也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转变为国有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千差万别、安生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
尤其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生生产行为和安生违法行为没有明确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处罚标准,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死亡众多。
根据原国家安监局统计,上世纪来和本世纪初,中国每年发生各类伤亡事故超过100万起,死亡人数超过13万人,平均每天工伤死亡360人以上。
据1999年ILO(国际劳工组织)进行比较;在全球统计到的50个国家中,工矿企业事故年死亡1000人以上的共12个国家,我国年死亡1万多人,且是来自县以上企业的统计(不含集体、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等企业的数据)。
按实际占工业人口比例来计算的话,与国外的差距则更大。
职业危害状况令人担忧。
据2007年卫生部公布的数字,我国职业病患都累计有70多万人,并且我国平均每年新发职业病人以2万人左右的速度往上升,原卫生部长高强指出,我国现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危害的职工总数约2亿人。
另外,全国尚有凝尘肺病人50多万人,国家每年蒙受的经济损失至少达55亿元。
这种“死不了,活不好”职业危害现状,令人惊目惊心。
(二)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事故隐患普遍存在。
从全国来讲,许多国有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许多安全防护能力下降。
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要钱不要命”,舍不得投入,许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素质承待提高,安全监管不到位,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如履薄冰。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薄弱。
我国尚处在社会主议初级阶段,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安全生产的低水平。
由于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本世纪初,尚未建立健全适合中国特色、有权威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缺少一支稳定的、集体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
面对着各种安全生产问题,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有限的监管人员、技术装备,只能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穷于应付,疲于奔命,主要忙于调查事故,是地地道道的“消防队”,也是安全生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四)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在第一个问题时,我们已经谈到了,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超过100万起,死亡人数超过13万人,平均每天工伤死亡360人以的。
每年事故损失4000亿元以上,占GPP以5%左右,比两个三峡工程的投资还多,令人触目惊心。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亡众多,损失之大,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更损害了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形象以及我国的国际形象。
安全生产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他们累计作出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已有100多次,其中明确提出必须依法加强监管。
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不但说明了我们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而且说明了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与时俱进地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实现“三大目标”:
(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保障国家财产安全;
(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法》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3条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体现了:
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隐患防范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五、《安全生产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意义
(一)指导思想
1.以人为本的思想;
2.预防为主的思想;
3.落实责任的思想;
4.加强监管的思想;
(二)重大意义
1.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有利于遏制当时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3.有利于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
4.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5.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
6.有利于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发展生产力;
7.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我国的社会进步和保障人权;
8.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
六、《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一)总体分析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
1.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条文有65条,占三分之二,除附则外,各章均有涉及。
2.生产经营单位中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共有8条,负责人共有3条。
3、对政府部门的规定较多,共有38条。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
1.“强制性规范多”:
如坚持(第3条)、必须遵守(第4条)、应当按照(第10条)、必须执行(第10条)、应当具备(第18条)、应当安排(第19条)、必须保险(第42条)等。
2.“禁止性规范多”:
如不得从事(第16条)、不得收费(第20条)、不得上岗(第21条)、不得使用(第31条),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协议(第44条)等。
3.“义务性规范多”:
如实告知危险(第36条)、服从管理(第49条),接受培训(第50条)、居(村)委会报告事故隐患(第65条)、媒体宣传监督义务(第67条)、提供便利义务(第72条)等。
对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来说,几乎没有权利;对于企业和职工,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权,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4.“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
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又是主要负责人(第5、17、18条),针对签订生死合同、发生事故逃匿和事故不报等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第89、91、92条)。
5.“职责明确、操作性强”:
有相关部门的职责(第10条)设计单位的职责(第26条)、施工单位的职责(第27条)、检验单位的职责(第30条)等。
6.“处罚严明,实用性强”:
详细规定了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监察中的具体权限,对可能出现的40多种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其中包括13种处罚方式。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求我们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并认真发行履行自己的职责。
七、《安全生产法》的地位
一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的全体法。
三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四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八、从业人员的十大权利
1.工伤保险权(第43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强制性的工伤保险费并获得赔付,不以过错论。
2.知情权(第45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知情权。
3.建议权(第45条)
4.批评权(第46条)
5.检举权(第46条)
6.控告权(第46条)
7.拒绝权(第46条)
从业人员只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停止作业权(第47条)
9.紧急避险权(第47条)
10.损害赔偿权(第48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除享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五大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49条)。
2.服从管理(第49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49条)。
4.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50条)。
5.报告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第51条)。
九、《安全生产法》的二十个第一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第9条)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如对道路交通、水上船舶、特种设备、火灾、铁路、民航、电力、民用爆炸品、职业病防治等的监管)。
统一监管与分级监管。
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五方结构:
1.政府监管与指导——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
2.企业实施与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3.员工权益与自律——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众、工会、舆论、社区;
5.中介支持与服务——中介技术咨询与服务。
(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9、10条)监督管理;
制定和及时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8、11、68条)
加强领导;
支持、督促;
宣传;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四)中介机构的职责(第12、30、62、79条)
一是提供技术服务;二是开展检测检验并对结果负责;三是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并对结果负责;四是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度(第13条)
(六)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报告和奖励制度(第15、64、65、66条)
A.对改善安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B.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有权报告或举报;
C.居(村)民委员对存在对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有权报告或举报;
D.对报告或者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5、17、18、20、42、80、81条)。
A.全面负责(第5条)
B.六项职责(第17条)
C.安全投入(第18条)
D.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0条)
E.发生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第42条)
F.未履行应担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0、81条)
处罚方式:
1.经济处罚;2.撤职处分;3.停产整顿;4.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5.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18、80条)。
1.安全资金投入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规定。
2.安全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予以保证。
3.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承担责任。
4.违反安全投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0条)
处罚方式:
A.经济罚款;B.撤职处分;C.停产整顿;D.追究刑事责任。
(九)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规定(第19、82条)。
1.高危企业应当设置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
2.非高危险企业300人以上应当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3.非高危企业300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4.可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违反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法律责任(第82条);
处罚方式:
A.经济罚款;B.停产整顿。
(十)培训考核制度(第20、21、22、23、82条)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从业人员需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2条)。
处罚方式:
A.经济罚款;B.停产整顿。
(十一)“三同时”及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制度(第24、25、83条)。
1.新建、扩建、改建、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三同时”;
2.建设单位对“三同时”全面负责;
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
4.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3条):
处罚方式:
A.经济处罚;B.停止建设;C.停产停业整顿;D.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专业生产制度(第30、83条)
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2.经有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
3.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4.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3条);
处罚方式:
A.经济处罚;B.停产停业整顿;C.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第31、83条)
(十四)危险物品特别管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危险作业、交叉作业、爆破、吊装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第32、33、34、35、40、84、85条)
1.国家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是实行审批制度;二是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度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保持安全距离。
4.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作业,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6.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4、85条):
处罚方式:
A.经济处罚;B.没收非法所得;C.责令停止违法行为;D.停产停业整顿;E.予以关闭;F.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强制工伤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第43—51条、190条)。
(十六)查封扣押权(第56条第4款)
(十七)媒体的义务和权利(第67条)
一是宣传义务;二是舆论监督的权利。
(十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68—76条)特别是事故公开制度(第63、76条)。
■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
2.单位负责人报;
3.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5.违反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第91、92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A.降职、撤职处分;B建政五日以下扣留;C.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行政处分;B.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
1.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因、教育、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2.查清事故原因。
3.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A.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B.还应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饶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定期统计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十九)对个人罚款及五年禁入制度(第80、81条)。
(二十)事故责任者的无限责任和继续追偿制度(第95条)。
安全生产名语:
当把人的生命比作是“1”时,生活就是在“1”后面加“0”后面加的“0”越多,说明事业越成功,家庭越幸福。
倘若人的生命不存在了,后面加再多的“0”,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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