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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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必须坚持异地原则,委派会计必须定期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避免长期在同一派驻社工作的情况,轮岗时间为一年。
第四条会计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直接对县级联社负责,县级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统一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管理和业绩评价。
第六条委派会计按信用社副主任竞聘程序产生,职务级别相当于信用社副主任。
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个人福利待遇等全部集中县级联社,效益工资由县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要高于全县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浮动比例由县级联社确定。
县级联社根据委派会计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会计工作考评情况进行发放。
第七条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由县级联社进行聘任和解聘,聘期为两年,期满重新竞聘。
聘任时须签定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和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派驻社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委派会计经济利益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第九条县级联社选用委派会计的名额可在需委派机构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后备库,对于通过选聘委派会计考试考核程序,符合委派会计任职资格但未委派的会计人员全部纳入委派会计后备库管理,用于委派会计的临时补岗、交流及对委派会计日常工作的巡回监督。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十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
(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三)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审核和处理柜台业务和内部核算的重要事项、疑难问题,审核和填报各类会计报表,保证各项业务的核算的会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了解和掌握业务动态,积累资料,定期对会计核算和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工作的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当好信用社主任的参谋。
(五)对信用社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信用社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调阅及销毁制度。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监督职责
(一)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对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对会计账簿的监督。
对伪造、编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
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不符时,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财务会计报告(报表)进行监督。
对指使、强令编造会计报告、报表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五)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除涉及存、贷款外,全部财务事项的收支入账前必须经委派会计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六)对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1、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进行贷时审查监督,对超权、违规、季续不全贷款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对信用社签订抵贷协议、处理抵贷资产、处理单位财产等重大事项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3、对信用社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库存及使用、保管情况按旬进行检查,对资金往来业务账户的对账情况按月进行检查;
4、实时对大额现金支付及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其审批、授权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对违规现金及结算业务,特别是对信用社人员在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现金支付及转账结算业务拒绝办理;
5、实时对新开户和挂失业务手续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包括存折、存单、信用卡等业务;
6、监督信用社计算机业务操作,对操作员级别和权限、操作员交接、密码管理、磁介质档案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
7、对信用社贯彻、落实上级行社下发的各种文件、制度和办法随时进行监督,对印、押、证分管分用情况进行监督;
8、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信息补录和上报情况进行监督;
9、依据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对其它日常业务和新开办业务进行监督。
(七)配合县级联社稽察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对分社财务开支的管理职责。
委派会计对分社除存、贷款外全部财务事项开支入账前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批。
第五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的权限。
(一)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
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在联社的指导下,有建立、健全信用社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三)对信用社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有提出建议权,对会计人员有业务培训组织权和履职情况考核权;
(四)参与信用社财务、贷款审批会议,监督手续处理的合规性;
(五)对会计报表有审核监督权,并与信用社负责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有权参与编制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参与拟定信用社的年度决策方案和分配方案,审核投资项目可行性和重大经济合同合规、合法性;
(七)有权参与拟定信用社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
第六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监督质量的考核与评价,由联社按季组织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对其效益工资分配、调整、续聘、奖惩和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质量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业务核算差错情况;
(三)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的检查结果;
(四)各业务系统考核通报情况;
(五)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况;
(六)组织会计业务学习,提高职工业务技能情况。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年终对委派会计给予物质奖励或其他精神奖励。
(一)聘期内派驻社能较好地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未发生事故、案件或较大业务差错的;
(二)对派驻社领导或业务部门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抵制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有效制止重大事故发生,避免农村信用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被推广应用的;
(五)委派会计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工资奖金、解除委派会计职务、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有伪造、篡改财务报表、凭证及报告,致使会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信用社及其辖内网点的重大违规事项,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
(三)账务错乱,或会计档案丢失的;
(四)不坚持会计核算原则和规定,给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案件的;
(六)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档次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或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委派会计的履职
第十九条县级联社要确保委派会计独立履行职责,负责委派会计在派驻社之间的调配、轮岗等管理,对委派会计进行制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委派会计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条各派驻社负责人要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委派会计违规、违纪处理业务,同时为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帮助委派会计分析解决内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作日志制度。
委派会计按日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及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考勤、考核的依据。
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日志由联社按月检查。
委派会计的日常请、休假必须经派驻社批准,请、休假在三天以上的还须经县级联社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立例会制度。
联社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委派会计人员工作例会。
会议内容包括:
委派会计人员汇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传达上级精神和安排布置下步工作,交流管理经验,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建立学习制度。
联社每季度组织委派会计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信用社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与会计监督相关的业务知识。
由联社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试,分别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考勤、考试情况纳入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建立报告制度。
(一)月度工作报告。
委派制会计每月撰写月度工作报告,于月度例会日分别上报联社。
报告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会计监督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制止、纠正和规范了哪些问题,未纠改问题的原因及工作建议。
(二)工作总结。
按年(半年)撰写年度(半年)工作总结,
按要求时间上报联社。
(三)重大事项报告。
对于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中发现且经抵制无效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发生的突发性案件,要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联社。
报告内容包括:
问题发现经过、发生时间、具体情况、问题责任人、正在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如遇紧急情况须先电话及时报告,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
县级联社对委派会计逐人建立工作档案,对委派会计学习培训情况、重大问题呈报情况、催办落实情况、后续检查情况、报表质量情况、日常工作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登记,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派驻社负责人和联社管理部门人员监交下办理移交手续,没有交清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七条联社支持和保障委派会计履行岗位职责和使用权力,并保证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对委派会计书面反映的派驻社问题必须在一周内予以答复,对委派会计与被委派社发生的工作纠纷由县级联社根据问题性质及时进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各派驻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凡对坚持原则的委派会计进行打击报复的,未落实或阻挠本办法所赋予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对不支持委派会计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信用社声誉受到严重损失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会计或其他会计人员违反财会管理规定及提供虚假报表的,县级联社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制订、解释和修改,各县级联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详细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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