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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规范格言论证的定义型式及功能
亚里士多德规范格言论证的定义、型式及功能
摘要:
亚里士多德在《修辞术》中提出了品格说服手段。
该手段告诉我们演说者可通过展示实践智慧、德性及善意三种品格去让听众信任演说者,进而提高听众对演说者主张的认同度。
人们尚不清楚演说者表达怎样的论证能展示包括实践智慧、德性及善意的优良品格。
文章试图揭示一种独特的论证,以回答上述疑问。
第一,通过分析亚氏对格言的论述,我们定义了格言论证;第二,通过分析优良品格的含义,我们定义了规范格言,由此给出了规范格言论证;第三,利用论证型式理论并结合规范格言,我们指出了规范格言论证有两个特殊的型式,而且具有一定的优度;第四,从听众的视角出发,我们说明了规范格言论证能作为演说者展示优良品格的工具。
关键词:
格言论证;规范格言论证;优良品格;亚里士多德;
Abstract:
Aristotleproposed"ethos";inRhetoric.Thismethodtellsusthatspeakercanmaketheaudiencetrustspeakerbyshowingthreegoodcharacterswhichincludepracticalwisdom,virtue,andgoodwill,therebyincreasingaudience'sadherencetowardspeaker'sclaim.Forthistopic,itisstillunclearthatwhatargumentationspeakerexpresscandisplaygoodcharacterswhichincludepracticalwisdom,virtueandgoodwill.Inthisarticle,wetrytorevealauniquekindofargumentationtorespondthequestionjustmentionabove.First,byanalyzingAristotle'sexpositionofmaxims,wedefinemaximargumentation.Second,byanalyzingthemeaningofgoodcharacters,wedefinenormativemaxim,andthusgivethenormativemaximargumentation.Third,usingargumentationschemestheoryandcombiningnormativemaxim,wepointoutthatnormativemaximargumentationnotonlyhavetwospecialschemes,butalsohavecertaindegreeofgoodness.Fourth,fromtheperspectiveofaudiences,weexplainthatnormalmaximargumentationcanbeatoolforspeakerstodisplaygoodcharacters.
在《修辞术》1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种技术说服手段(entechnic),即理性(logos)、品格(ethos)与情感(pathos)。
理性手段表明演说可建立在论证基础之上,情感手段表明演说者可改变听众情感状态进而影响他对演说的判断,而品格手段则表明演说者可展示自身的优良品格。
(,第338页)在此,我们尤为关注于品格手段。
演说者展示优良品格的目的在于:
让听众形成演说者具有特定优良品格的印象,由此产生对演说者的信任,进而认同演说者的主张。
(,第338–339页)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优良品格包括三种:
一是实践智慧;二是德性;三是善意。
(,第409页)当代修辞学家也纷纷开始关注到研究亚里士多德的品格展示技巧。
在亚里士多德《修辞术》基础上,布雷德(A.C.Braet)提炼出了两种展示品格的方法索引法(viaindices)与论证法(viaargument)。
二者的共同点是均涉及演说者的优良品格,而不同点是前者与演讲主题有关而后者无关。
(【2】)对于品格说服来讲,福腾博(Fortenbaugh)认为,演说者可以使用论证去建立其关于智慧、德性和善意的主张。
()在加佛(E.Garver)看来,展示优良品格的首要方法是给出论证。
()拉普(C.Rapp)认为,演说者可通过其演说内容来展示其优良品格。
()但如何才能达到展示演说者优良品格的效果呢?
本文尝试依据亚里士多德对格言的论述,给出能展示演说者优良品格的规范格言论证。
可能会有多种展示优良品格的手段,但本文仅聚焦于上述论证。
1、格言论证的历史溯源
所谓格言就是指描述行动指引的陈述。
当然,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提出"格言论证";这一术语,但这种论证类型却深深隐含在他对格言的论述中。
他认为,格言是一种陈述,但不是针对个别事物的陈述,如"伊菲克拉特斯如何";,而是一种一般性陈述;格言也不是关于任何一般性事物的陈述,如"直线与曲线相反";,而是关于行动的一般性陈述,要人们选择或避免去做某类事情。
(,第461页)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三类陈述:
关于个别事物的陈述;关于事物的一般性陈述;关于行动的一般性陈述。
第一类陈述说明了特定个体所具有的特性,其主语是专名,如"张三是学生";;第二类陈述的描述对象也是事物的特性,但其主语不是专名,而是一般性的词项,如"等边三角形的每个内角都相同";;第三类陈述描述的对象不是事物的特性而是行动的指引。
这类指引有两种形式:
一是人们应做行动X;二是人们不应做行动Y。
这类陈述相当于我们所理解的行动准则,它们具有一般性,能应用于不同情景及主体,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格言正是属于第三类陈述。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格言区分为不同类型。
首先,从表达方式上来看,格言有明示与暗示两种形式。
明示性格言直接表达了行动指引,暗示性格言则隐含着行动指引。
让我们来看看亚里士多德给出的三个经典例子:
(1)智者不该把自己的子女调教得过于聪明。
(,第461页)
(2)人的健康最宝贵正是我们的看法。
(,第462页)
(3)没有人凡事都幸福。
(,第462页)
例1直接表达了一个行动指引,但例2和例3并没有直接表达行动指引。
我们一般会保存宝贵的东西,所以可将例2改写为如下明示性格言:
我们应保持健康。
我们不会对大家都会遇上的事情感到惊奇,所以可将例3改写为如下明示性格言:
当遇上不幸之时,我们应以平常心面对。
其次,从表达内容上来看,格言有伴随补充及不伴随补充的格言两种类型。
所谓"补充";即是指支持格言的理由,所谓"伴随补充";是指演说者在表述格言时还提及了支持格言的理由。
为此,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四种格言:
已被普遍接受的格言;稍作解释听众就能接受的格言;作为某个修辞三段论2(enthymeme)一部分的格言;修辞三段论特性显着的格言。
(,第165页)显然,对于第一类型格言而言,演说者不需要给出支持它的理由。
对于第二类型格言来讲,演说者也不需给出理由,他只需要从字面上对格言进行解释即可。
第三类型格言则作为修辞三段论的结论,此时听众尚未接受此格言,演说者需要提供理由支持它,所以第三类型格言伴随着补充,如智者不应当炫富,因为这会招来他人的嫉恨。
第四类型格言相当于一个修辞三段论,但这类型格言不是按"前提–结论";式表达的,在表明格言之余,它还包含着支持格言的理由。
(,第166页)他给出的例子是,"身为有死者,不可怀有不死者那样的愤怒";。
(,第463页)这个格言有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格言本身即人们不应追求不死者那样的愤怒;第二部分是支持格言的理由即人人都会死。
我们能把上述例子重构为如下论证:
"不死者那样的愤怒会给有死者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以人们不应追求不死者那样的愤怒";。
第三类型格言与第四类型格言最主要的差异在于,支持格言的理由复杂程度有所不同。
亚里士多德认为,第四类型格言中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第462页),因此,伴随格言出现的理由对听众来讲没有理解难度。
但在第三类型中,支持格言的理由可能带有一定的复杂性,听众要有具体背景知识才能理解它们。
格言论证是修辞三段论的一种特殊形式。
亚里士多德把许多非演绎论证都归入到修辞三段论范畴之下(,第469–482页),认为修辞三段论的前提很少是必然真的,其前提数量可能会少于通常三段论(,第342页)。
廷德尔(Cindale)概括了修辞三段论的三大特征:
前提不一定是必然真的;论证未必是省略式的;论证与听众的认知状态密切相关。
(,第9页)因此,与其他修辞三段论一样,格言论证的目的是用格言来说服听众。
在格言论证中,格言既可以是前提,也可以是结论。
例如,"在己方兵力较弱情况下,战神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464页)在此,演说者给出的格言是"战神不偏袒任何一方";。
该格言没有明示听众应当采取何种行动,但却暗示着兵力弱的一方依旧有获胜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转换为明示性格言:
"当兵力劣势时,人们不应放弃";。
演说者使用格言的主要目的在于劝说或劝阻听众做某类行动。
没有明示行动建议,但却给出了格言,那是因为,要是演说者用一般方式讲出对某件事情的观点,听众就可能会大为愉悦。
(,第465页)格言是一种一般性陈述,演说者能通过格言去强调其所建议的行动具有普遍性,去强调行动能在众多类似情景中起到作用,而不局限于当前情景。
当然,实际效果可能是听众未必会接受演说者的建议。
行动建议源自于格言,格言则作为支持行动建议的前提或理由。
因此,在这个例子中,演说者际上提出了一个修辞三段论,其完整结构是:
当兵力劣势时,人们不应放弃;听众当前兵力处于劣势,因此,听众不应放弃。
再如,"智者不该把自己的子女调教得过于聪明因为他们不仅会招致呆气的骂名,而且会招来民众的嫉恨";。
(,第461页)在这个例子中,演说者提出的格言是"智者不该把自己的子女调教得过于聪明";,一种明示性格言。
但与前一例子的不同之处在于,演说者给出了支持格言的理由,即:
格言是作为论证结论出现的。
亚里士多德为什么会给出这种格言论证呢?
他认为,格言令人费解或有争议时,就需要有相应的证明。
(,第462页)由此,当格言处于结论的位置时,演说者隐含的意思是:
听众应接受格言。
格言是描述行动指引的陈述。
所以,对格言进行选择时,演说者主要依据所指引行动具有的特质来作出判断,这些特质作为支持格言的理由,它们可能是行动能避免负面结果或带来正面结果,行动易于实施或行动副作用少等。
在上述例子中,演说者把不按格言指引行动所带来的负面结果作为支持格言的理由。
显然,我们认为,《修辞术》中存在一种与格言关联的论证。
为了讨论方便,我们约定格言X指一个具体的格言,X′则表示该格言所指引的行动。
我们把上述论证类型称为格言论证,其定义为:
一个论证是格言论证,当且仅当,这个论证的其中一个前提是格言X,而结论是源自于X的行动建议,或这个论证的前提是描述X′所具有特质的陈述,而结论则是听众应接受格言X。
2、规范格言论证的定义
演说者的品格影响着他们所表达的格言论证,格言论证体现着演说者的品格。
亚里士多德认为,当演说者的慎重选择(deliberatechoice)表现在演说中时,他的品格也会体现在其中,而演说者使用格言能取得这效果,因为人们讲起格言就表达了关于偏好的一般性陈述,假如格言是在道德上好(morallygood)的,也就能使演说者看起来具有优良品格。
(,第465–466页)上述引文有如下两个层次。
首先,关于品格与行动选择之间的关系。
"慎重选择";对应于希腊单词"proairesis";,其含义指人们基于品格所做出的决定(,第318页),这些决定尤其指对行动的选择。
肯尼迪认为,对亚里士多德来讲,品格主要指道德品格,一种思想习惯,通常反映在行动选择之上。
(,第148页)廷德尔认为,品格是一种能力,一种习惯,指引着人们的行动。
(,第13页)人们最终做出的行动可能符合品格的指引,也可能不符合。
如果不考虑实际做出的行动,而仅关注于品格,那么品格可被表达为具体的行动选择标准。
这些标准内置于主体意识之中,它们描述着行动应当具有的特质,进而为行动选择设立了某些标准。
如果某个行动合乎这些标准,那么品格就会驱使主体选择它。
品格就像内在的声音,告诉我们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
其次,关于使用格言与品格之间的关系。
演说者使用格言其实是在给出格言论证。
而想表达格言论证,他则需选择所使用的格言。
但格言数量众多,不同的格言指引人们做不同的行动,演说者需要一个标准去选择格言,那这个标准是什么?
回答是与品格对应的行动选择标准。
因为格言是描述行动指引的陈述,选择格言其实是在选择可能的行动,而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会按照自身品格所隐含的标准去选择行动,所以他们也会按此标准去选择格言。
可见,演说者品格上的特点会传递到他们所给出的格言论证之上,听众能通过格言论证洞察演说者的品格。
现在让我们把注意力放在优良品格与使用格言的关系之上。
优良品格指在人们看来是好的品格,而在本文中我们尤为关注于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所提及的优良品格,这些品格有三种,它们分别是实践智慧、德性和善意。
为讨论的方便,下文再提及优良品格时,它代表实践智慧、德性及善意这三种品格。
现假设一个具有优良品格的演说者准备使用格言进行说服,那要问他会使用怎么样的格言呢?
优良品格是特殊的,具有它的演说者有着独特的行动选择标准,他们会做出与众不同的选择格言行为,进而采纳具有某些特点的格言,由此给出不一样的格言论证。
这个过程作如下表示:
初始条件:
演说者优良品格的存在
第一阶段:
做出特殊的选择格言行为
第二阶段:
采纳具有某些特点的格言
第三阶段:
给出独特的格言论证
上述过程中格言的特点是:
它们所指引行动具有的特质符合与优良品格对应的行动选择标准。
并非任意格言均具有上述特点,我们把满足上述要求的格言称为规范格言,并把基于此种格言的论证称为规范格言论证。
3需注意,"规范";一词修饰格言论证,本身并非格言。
规范格言论证是指:
一个论证是规范格言论证,当且仅当,这个论证的其中一个前提是规范格言Y,而结论是源自于Y的行动建议,或这个论证的前提是描述Y′所具有特质的陈述,而结论则是听众应接受规范格言Y。
这类型格言论证的特点在于,其中的格言是规范的。
并非所有格言论证都具有这个特征。
优良品格与规范格言论证的关系是:
优良品格的特质会表现在规范格言论证所建议人们的行动之上;规范格言论证体现着演说者的优良品格。
规范格言的存在使得格言论证是规范的,而与优良品格对应的行动选择标准则是判断格言是否规范的尺度。
为澄清具有优良品格的演说者选择格言的过程以及他们的行动选择标准,我们需分析实践智慧、德性及善意各自的特点。
具有优良品格的演说者主要借助实践智慧来决定行动建议的内容。
具体表现为:
首先,演说者运用实践智慧时主要在进行推理,而且这种推理能帮助他获得实现目的的手段。
布林顿(A.Brinton)认为,慎思(deliberation)是一种特殊的推理,它针对于行动的正确性具有实践智慧的人能够进行优良的慎思。
()亚里士多德将优良慎思与正确推理联系在一起:
经由错误推理而获得正确手段不是优良慎思主体具有实践智慧4指他有进行优良慎思的能力。
(,第182页)优良慎思包含着正确推理,人们经由错误推理而获得正确手段,仅是运气而已。
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实践智慧与运气无关,其是真正意义上的推理能力。
其次,德性会在人们运用实践智慧的过程中发挥作用。
聪明是能迅速实现预定目的的能力(,第188页),这一点与实践智慧类似。
但仅有聪明,主体可能会作恶,他们会去实现坏的目的。
此时德性的作用就显示出来。
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帮助我们设立正确的目的,实践智慧则能让我们获得实现目的的正确手段。
(,第187页)因此,德性设定目的是人们运用实践智慧的预备阶段,有了德性所赋予的目的,手段的寻求才会有一个正确的方向。
最后,善意的实现取决于实践智慧的运用。
从广义上讲,善意使主体帮助其他人,不求回报。
(,第433页)被帮助者不一定要与帮助者具有良好的关系,他们彼此可以是陌生人或关系生疏的人。
在演说的语境中,善意使演说者向听众表达他认为最好的行动建议。
(,第409页)演说者对实践智慧的运用决定着他认为最好的行动建议是什么。
善意不是推理能力,它对行动建议的形成没有影响,但对所表达行动建议的选择会产生影响。
可能的是,演说者只具有善意,却没有实践智慧。
如果不存在由实践智慧提供的最佳建议,那么善意就无法促使演说者表达它们。
实践智慧是推理能力,它赋予人们具体的推理模式,而我们希望获得的行动选择标准就表现此模式中。
所以,我们需揭示这种特殊的模式。
具有实践智慧的人会掌握"目的–手段";式推理模式,建立在这种模式基础上的手段也具有特殊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慎思的东西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
(,第69页)可见,选择某些手段是此模式的结论,而人们是基于目的去选择手段。
主体进行慎思的过程如下:
他先确定一个目的,然后考虑用什么手段来达到目的。
如果有几种手段,他们就考虑哪种手段能最好地实现目的。
如果只有一种手段,他们就要考虑自身能否实施这种手段如果恰巧碰到无法执行的手段,例如需要钱却得不到钱,那么就要放弃它。
(,第68–69页)这种思考问题的策略与当今西方高等教育中比较流行的批判性思维很相近。
主体对手段的探寻有两个阶段。
首先,比较几种均能实现目的的手段(只有一种手段时,则直接进入下一阶段),此对比涉及手段带来的副作用、执行手段的难易等。
由此,先确认能实现目的的最优手段。
其次,主体分析此手段的实施条件,检验自身是否有能力执行它。
主体有能力指他具有基本的物质条件,掌握相应的方法。
如果主体没有这样的能力,那么他就要放弃这种手段。
如前所述,德性为实践智慧设立目的。
因此,最后得到的手段具有如下特殊性:
它们是实现德性所设定目的的最优选择或唯一选择,而且能被主体所实施。
为讨论方便,我们把这些特殊性质称为典范特性。
"目的–手段";模式独特的运作方式使得主体只会选择具有典范特性的手段。
典范特性乃作为与优良品格对应的行动选择标准。
根据余纪元的说法,慎思使主体选择做某些行动(,第112页),我们已知慎思使人们采取实现目的的手段。
采取某些手段就是决定做某些行动,手段乃是具体的行动。
行动选择标准描述着行动应当具有的特质,满足要求的行动就应被选择,反之则应放弃。
具有实践智慧的演说者会按照"目的–手段";模式去寻求他应做的行动,被选择的行动具有典范特性,这些特性充当着选择应做行动的尺度。
由此,与优良品格对应的行动选择标准可表达如下:
在无外在因素胁迫的情况下,具有优良品格的演说者选择做行动c,当且仅当,这个行动c满足如下要求:
第一,行动c能实现德性所设定的目的k;第二,行动c是实现目的k的唯一选择或是几种选择中最优的;第三,主体有能力实施行动c。
上述标准尽管面向于演说者选择自己应做的行动,但它也会应用在对格言的选择上。
因为在选择格言时,演说者先设想自身处于与听众相同的情景,然后再追问自己在这样的情景下会选择怎样的行动。
选择针对听众的格言其实也是在选择演说者自己应做的行动。
3、规范格言论证的型式及其优度
马卡尼奥(F.Macagno)认为,所谓的型式逐步发展成一种典型推论模式(stereotypicalpatternsofinference),该抽象结构代表着论证中前提与结论间的实质关系和逻辑关系。
()那如何确定规范格言论证的型式呢?
要回答该问题,我们需分格言位于结论,或格言位于前提两种情况来讨论。
首先,当格言作为结论出现且听众对此格言存疑时,演说者需要把他之前选择使用该格言的理由告诉听众。
演说者主要基于所指引行动具有的特质来选择格言,规范格言所指引行动具有的特质要与优良品格对应的行动选择标准相符,其论证型式如下:
型式一:
格言X指引的行动a能实现德性所设定的目的W。
听众有能力实施格言X指引的行动a。
格言X指引的行动a是实现目的W的唯一或最优选择。
所以,听众应接受格言X。
其次,当格言是作为前提出现且演说者假定它已被听众接受时,他通过格言向听众提供建议,且其建议源自格言,其论证型式如下:
型式二:
人们应做行动b。
(格言Z)
听众所处的情景符合格言Z的适用条件。
所以,听众应做行动b。
格言的适用条件规定了格言能应用的情景。
这些条件描述了主体所面临的紧迫情况,如"杀了父亲却放过子女的人是个傻瓜";,其适用条件是人们杀了仇敌(男性且有子女)。
每个格言均有其适用条件,此条件与格言指引的行动形成一个整体。
如果情景不满足格言的适用条件,那么人们就不应在该情景中做格言指引的行动。
演说者在使用型式二时,往往只会表达格言,而省略掉另一个前提与结论。
因为他们会观察听众所处的情景,由此认识到听众面临的紧迫情况。
基于这些背景信息,演说者会依据自己的行动选择标准去选择格言。
而听众熟悉他所处的情景,由此他们能轻易地把格言与当前情景联系起来,进而推出针对于自己的行动建议。
型式一属于正面后果论证的一个特例,型式二属于既定规则论证的一个特例。
正面后果论证的基本结构是:
说明某个手段所能实现的目的,以此作为支持选择这个手段的理由。
(,第332页)型式一符合上述结构特点,但它的独特之处在于格言与优良品格行动选择标准的结合,这种特殊的前提组合是其他正面后果论证所不具有的。
既定规则论证的基本结构是给出某个一般性规则,然后指出特定情境也满足这个规则的应用要求,由此,说明在当前情景当中应该按照这个规则的指引行事。
(,第72页)型式二具有上述特征,但其中的一般性规则是独特的,它是规范格言,而不是其他类型的规则。
具有型式一或型式二的论证有很多,其中某些论证可能存在错误,进而导致所包含的格言不是规范格言。
这些错误论证表面上与规范格言论证十分相似,但它们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规范格言论证。
为此,我们将借助"论证优度(GoodnessofArgumentation)";概念来描述格言论证。
一般情况,人们谈及论证优度乃是对论证进行评价,此时他们并不知道论证是否具有优度。
在此,我们想稍微转变一下视角,即先指出论证具有优度,然后我们通过特定的理论工具把优度的高低表达出来。
所谓论证优度即是指论证好的程度。
()描述论证优度的工具有很多,我们在此将采用非形式逻辑中的沃尔顿(D.Walton)方法。
(,第8页)形式逻辑学家在讨论论证评价时,其逻辑架构是"论证形式";,这是无语用维度的概念,但"论证型式";则不是,其是一个引入语用维度的概念,因此,论证优度描述是建立在相对于每一型式的批判性问题回答基础之上的。
在提出批判性问题后,人们需要就问题所检验的内容展开研究,而研究则需要利用到论证所属领域中的知识。
扎雷夫斯基(D.Zarefsky)指出,论证所属的领域为论证评价提供标准,这些标准不是绝对普遍,但也不是完全相对于个人,它们具有主体间性。
()例如,论证是关于伦理问题的,人们就要在伦理领域及与论证内容相关的其它领域中,去收集被理性群体所普遍接受的观点,但如果论证是关于数学问题的,人们就要在另外的领域进行收集。
普遍接受观点可能是概念的定义、规则或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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