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50问定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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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50问定审稿
襄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50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主要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
主要政策文件:
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
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
意见(中发[2014]1号);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2014年《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鄂发[2014]1号);2014年《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4]17号);2014年《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市的意见》(襄发[2014]1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对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承包方申请,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
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是依法规范。
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三是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参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是因地制宜。
按照农民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股确权不确地,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五是注重实效。
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是地方负责。
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安排,市州协同推进,县级组织实施”。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
通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为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增加农民财产收入和促进农村发展奠定基础。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一是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
按照农经发[2012]12号文件要求,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
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
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群众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
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
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以确股方式确权的,参照以上内容建立健全股权登记簿,将股权证书落实到人到户。
四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形和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执行。
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是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六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鉴于全市已于1998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全面开展了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和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市统一以2005年开展的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为基础,土地承包关系和有关数据以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承包关系基本保持稳定,只对增减变动情况按政策进行实事求是的变更登记。
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确权颁证的,应保持总体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确权颁证到户。
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以往确权缺位、确权错位等问题妥善解决,规范承包合同,补发、换发权证。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能否调整承包地?
在确权登记颁证中,能否调整承包地,是农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总的原则是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依法适当进行调整,主要把握三个要点:
一是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依法确认,不翻“烧饼”;二是个别情况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三是承包属集体内部事务,应当由集体依靠农民自己解决。
9、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不规范或未开展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已经规范开展的,应以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取得的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确权登记颁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不规范或未开展的,应当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鄂政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04]65号)等文件规定,在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基础上才能确权登记颁证。
10、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期限为30年,即:
1998年-2028年,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全市统一的截止时间为2028年9月30日。
确权登记颁证时新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应当以村(组)为单位统一规定填写时间点。
落实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待有关方面做出法律政策解释以后遵照执行。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确权范围是什么?
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重点是承包土地,不涉及对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查问题。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四荒地”是否纳入登记范畴?
“四荒地”在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当时未纳入家庭承包地的,不在本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开垦“四荒地”和其他整理复耕地协议的,其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管理;农户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擅自开垦“四荒地”和其他整理复耕地的,不在本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提出处理解决意见。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机动地是否纳入登记范畴?
机动地已经实行家庭承包的予以登记;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参照“四荒地”的做法。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自留地和园地如何确权?
凡在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已经纳入家庭承包地确权颁证的自留地和园地,本次继续作为家庭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未纳入家庭承包地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若农户强烈要求对不在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范围内的自留地和园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要经过民主议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如何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16、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有哪些基本要求?
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
一是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面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二是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三是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认可。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在家庭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代表人义务的,可由其家庭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推选新的家庭承包方代表并报村委会备案。
1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其他方式承包,属于个人承包的,其承包方的代表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人,个人承包的承包方代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代表人义务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通过共同推选指定;属于单位承包的,其承包方的代表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9、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承包方的代表人签字确认。
承包方代表无法到场签字的,必须采取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其他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签字确认。
20、实测土地面积与原来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权证?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
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原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的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
出入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
新颁发的承包权证和经营权证书中只填写实测面积。
以后发生土地征占行为时,征地补偿款是否与实测面积关联,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协商决定。
21、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
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以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群众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2、农户家庭承包地发生增减变化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件规定,乡(镇)或村(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组)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国家建设用地、村(组)生产和公益事业占地、农户经批准办理正当手续建房占地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占地或虽未批准但经村委会同意,并与承包农户办理征地赔偿协议的占地,经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应对被征占农户的承包地进行核减后确权登记颁证。
23、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和面积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和面积以及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和面积不能登记为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处理。
24、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
流转双方签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合同)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
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或原承包方和发包方虽未书面认可,但流转双方自愿达成口头协议,事实存在且无异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5、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收或者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收或者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收或者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核减,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收或者征用部分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6、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确权登记颁证。
27、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
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
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不能随意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
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能随意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28、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的能否在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进行承包地调整?
有机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确需将机动地用作农户家庭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29、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两劳”人员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参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以后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本次确权登记颁证时是否继续列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由承包户家庭内部协商决定,经当事人和其他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签字认可,并报村委会备案。
30、农户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的规定,农户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31、在城镇落户的农户家庭如何对其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3、关于农转非人口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在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之前按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在1998年至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施行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不符合收回承包地政策规定的,按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档案人口进行确权登记。
34、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本身并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原则上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提出分户与合户申请的承包农户及土地承包经营共有人,经原户主和本人申请,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议定同意,可进行分户与合户,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办理。
35、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分户经营已经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以前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6、对于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已经死亡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已经死亡的,可由其家庭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共同推选新的家庭承包方代表并报村委会备案,由新推选的家庭承包方代表向发包方提交申请。
37、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以前已经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如果没有完备手续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妥善解决争议后,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8、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9、原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通过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新合同签订后原合同同时废止。
村委会负责收回原签订的合同和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交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上交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废止原合同和旧证后,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或颁发新证。
农户原合同和旧证已经损毁或丢失的,要向村委会出具损毁或丢失证明,并作出原合同、旧证自动废止不再追索责任的承诺。
4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如何向农户颁发相关权证?
这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全市将采用统一格式,同时向农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真正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达到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目的。
这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暂不给规模经营主体发放土地经营权证。
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如何变更、注销登记?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础上,应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
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经村、乡(镇)审核,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
(2)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3)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因结婚等原因导致承包地合并的;
(5)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6)承包农户消亡的;
(7)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8)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
(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42、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股权证等权证的相关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向农户收取。
43、农户家庭人口发生增减变化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1)新出生人口、合法收养和婚姻关系迁入导致家庭成员增加的,经户主和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同意可以纳入本次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
(2)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家庭承包土地应当收归集体。
(3)承包农户家庭个别成员因死亡、外嫁、读书、服役、服刑或其它原因户口外迁的,不减少其家庭承包地,是否作为本次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由该农户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和非死亡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向村委会提交书面协议备案。
(4)家庭成员分家立户的,应当经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同意,签订家庭承包地分户协议,报村委会备案,按照协议登记户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4、未办理正式家庭承包手续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现在耕种的承包地虽然在2005年完善二轮延包时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未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但是如果已经得到村委会同意和群众认可的,这次应当登记土地田块位置、面积和四至界限,统一编码绘图,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未经村委会同意和群众认可的,不纳入家庭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45、农户家庭承包地因灾毁损和改变农业用途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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