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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办
江办〔2009〕52号
关于印发九江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济管理委员会、物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机关各所办,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经研究同意,现将《九江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九江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及有效节约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其中,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江府〔2008〕33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条九江镇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是全镇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研究和审议批准我镇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全镇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九江镇招投标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全镇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依规进行;联同镇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镇财政管理部门对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造价审核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招标方式及其适用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四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凡镇有或镇属集体单位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投资规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村民小组投资规模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凡镇有或镇属集体单位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方式由主管线领导审批后交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进行招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发包的,由主管线领导加具意见后交镇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再进行发包。
第六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00万元以下)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镇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相关资料应交镇招投标采购监督小组备案: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应当招标的项目(100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同时相关资料须由镇招投标办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镇招投标采购监督小组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且不宜招标的;
(二)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八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并将相关资料备案: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
(二)经评议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同时,相关资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或镇招投标采购办报镇招投标采购监督小组备案。
第三章招标人和投标人
第九条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代理招标)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批准文本或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本级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安排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具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公开工程预算价。
工程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由镇财政所委托区基建审价中标的中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具体按江府办〔2006〕34号和江府办〔2007〕8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组织招投标:
(一)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二)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进行,招投标工作完成后10天内将招投标资料报送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中标通知书由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出。
有特殊要求需改变招标方式的,经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通过后再组织招标。
(三)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进行,中标通知书由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确认后发出。
如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需改变招标方式的,经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镇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依法审批通过后再组织招标。
(四)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资金投资的,规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程招标小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招标。
如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必须经村(居)委“两委”干部集体讨论通过后再组织招标。
(五)由村民小组集体资金投资的,规模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民小组干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招标。
如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必须经村民小组干部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工程招标小组审批,然后再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品牌、生产商、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类似业绩、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
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一般限于招标前的3年之内。
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及相关操作办法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发布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将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报镇招标采购办公室核准后发布;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同时报镇招投标采购监督小组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核准后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应当向原核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一)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信息除在九江广播电视站及九江镇政务网发布外,还必须在南海区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发布;
(二)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由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主持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信息在九江镇政务网发布;
(三)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信息除在九江镇政务网发布外,还必须在村(居)委室外公告栏上发布。
(四)投资规模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由村民小组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信息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室外公告栏上发布。
第十六条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合理划分标段及设置投标限价,加强招投标风险管理,建立良性的投标竞争机制。
(一)合理划分标段
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特点,从有利于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工期进度、安全生产、质量保障、监督协调等方面考虑,合理划分标段。
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应加强对标段划分的监督,对标段划分不合理的予以纠正。
(二)设置投标报价限价
1.招标人要本着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和顺利施工,又要最低限度节约投资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下限,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竞争。
2.招标人应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不得高于工程预算造价,具体下浮多少由招标人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根据区近期招投标情况,建议近期投标报价上限为:
房屋建筑工程为预算造价下浮8%;市政工程为预算造价下浮10%;公路工程的路面结构类(沥青路面、混凝土结构路面等)、路灯照明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为预算造价下浮10%;公路路基类为预算造价下浮10%;独立大桥类为预算造价下浮8%;设计、监理类为预算造价下浮20%;堤防工程、电排站工程、水闸工程为预算造价下浮5%;其余水利工程为预算造价下浮10%。
对一些情况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投标报价下限。
3.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和核准部门认为招标人设置的上下限不合理的,可以建议招标人修正。
意见不统一时,可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商定。
(三)建立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
对于工期少于12个月(含12个月)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固定投标报价。
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当水泥、钢材、商品砼等主要材料有价格波动时,施工期间信息发布价与合同工程基准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信息发布价不超过±10%的,差价不作调整;当施工期间信息发布价与合同工程基准期的信息发布价超过±10%时,结算时应按施工期间信息发布价调整超出±10%以外部分合同基准期材料的差价。
第十八条招标人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标定标办法。
(一)最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土石方等简易专业工程):
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
1.二次平均值评标办法:
取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计算出平均值,再将低于平均报价值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取低于且最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低报价平均值评标办法:
在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70%(四舍五入到整数),公开其投标报价(当所有投标人数量不足11名时,公开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按其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去掉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取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5名时,取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低于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为中标人。
(三)A+B值评标法(适用于所有项目):
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投标报价上限,开标后随机抽取一定范围内的浮动系数计算平均值,用该平均值和投标报价上限计算投标基准值A。
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数,用平均值法求得平均报价B;然后以A、B的平均值作为定标基准值,取低于且最接近定标基准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综合评标办法(适用于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大或者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建设工程招标):
指通过技术、业绩、信誉、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综合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或出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三)资信证明;
(四)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五)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合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除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或者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工程项目,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采用不记名方式,招标人一般不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答疑会),如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若存在投标疑问,以书面传真的方式至招标人,招标人在网上答疑。
投标人传真的书面投标疑问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但不得署名,否则其投标疑问招标人将不予答复。
对一些技术复杂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如确需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投标疑问或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实行不记名、不签到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需要进行技术、业绩、信誉或经济标书等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一)在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工程项目,评标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其余各人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在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工程项目,评标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可由招标人代表组成。
(三)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组建评标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代表及村(居)民代表组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特殊情况要求招标人需要回避的,招标人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评标小组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六)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
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且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废标不得参与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完成招标并确定中标人后,须在相应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工程承包合同中确定的价格、规模等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文件范围内;招投标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不可预见等原因,可能造成工程量增加、投资扩大,必须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镇财政所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预算审核,并出具预算审核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凡应报批而未报的,不予承认。
具体操作如下:
(一)变更后工程总造价超出预算金额的,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变更的原因、工程量、增加的工程费用等有关情况报送主管部门、镇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等审核意见后,再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变更后工程总造价在预算金额以内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每标段单项、累计变更总额均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立项,直接发包;
2.每标段单项、累计变更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审核,交主管领导加具意见,报镇长办公会议审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资料交镇财政所备案;
3.每标段单项变更30万元(含30万元),累计变更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由主管领导加具审核意见后,报镇长办公会审批,其中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按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资料交镇财政所备案;
4.每标段单项、累计变更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镇政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按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资料交镇财政所备案。
(三)变更工程内容应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工单位擅自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不得结算。
(四)招标项目增加的工程费用的结算,应以中标价比例(中标价与预算价之比)乘以增加量的财政审定造价作为该项目增项工程费的结算价。
(五)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五章工程担保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加强投标人诚信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招投标活动风气。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上限的2%,施工招标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和现金支票等;投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人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明确承诺:
(一)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书所提供的业绩、证书等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投标人若有违反投标承诺的行为,经查证,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中标后项目管理班子、机械设备必须按投标书中所承诺的及时到位,严格执行经业主同意的设计方案、监理大纲、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中标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承诺的,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8%。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也可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少于中标价8%的,按中标价的8%计算。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依次选择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时,放弃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六章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当交司法所审核后签订,签订后交司法所、财政所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签订后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镇招投标采购办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镇招投标监督小组提交招投标情况资料备案。
内容应包括招投标范围、方式、发布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方法、评委会情况、中标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建立标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建设期间中标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的监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施工方)必须向业主提交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报建(报开工)时,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收管,工程完工后,退还给施工方。
(二)建立我镇中标后监督管理制度,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监督管理,加强“两场联动”,实施联合检查制度和行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大对在建工程参建企业的人员、设备、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等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结合联合检查行动。
凡在我区的参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其项目管理班子不到场、设备不到位、违反设计标准和监理规范、施工进度无故延误、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质量检查不合格等不良行为的,经查实,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限制其参与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报区主管部门,列入我区建设工程企业招标投标不诚信档案。
第三十六条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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