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doc 8页精品版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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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doc8页精品版1do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doc8页)(精品版)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
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
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
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帝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规章制度1
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健全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日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责任
心,以适应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情,特制定本守则。
二、为了加强对物业人员的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条例化,树形象打
基础,提高物业管理人的自身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为实现小区依法管
理,建设文明小区,特制定本制度。
三、凡本公司员工均需遵守本守则之规定,并在言行举止上更应视其为最高
宗旨。
第二章劳动纪律
一、凡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当事人处以每次5元的罚款,以
示警告不再违犯:
1、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内者;
2、酒后上班者(业务应酬除外);
3、私自将亲友带入工作场所者(工作时间谢绝会客,特殊情况必须会
客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地点会客);
4、上班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吃零食及睡觉者;
5、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电脑聊天、玩游戏者;
6、进入工作场所不按规定更换工作服(鞋)者;
7、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超过三分钟者;
8、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
9、下班后,无加班工作在办公室逗留者。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予以重罚:
1、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者,扣发当天工资;
2、携带危险品或携带公司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公司者,罚款50元;
3、未请假、假满未续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职者,按旷工论处;旷工1
天扣3天工资,累计旷工达三天者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请假必须写
请假条,不许别人代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4、一星期迟到或早退累积达到两次以上者,自行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
续。
三、病假:
如遇患急病不能事先请假,请假人在上班时间前亲自打电话向主
管领导请假并说明请假时间和理由,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且须待本人上班后当日内持医院证明和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的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做补办手续,并备案,方视为此次请假有效,否则亦按旷工处理。
四、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考虑自己工作的紧张程度,须提前一天通知主管
领导,并写好请假条,主管领导根据工作情况或请假理由有权决定是否批假。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请假条交予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特殊情况除外。
五、员工离职须提前30天交离职报告,在离职报告获得批准之前,须正常
上班,同意离职后,须交回公司规定要交还的财物(包括工作服、工作
证、工具箱、柜钥匙、有关资料等),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公司将依
据有关制度对其施行经济制裁处罚,若拖欠公司财物不还者,将移交司
法机关处置。
六、工作中要服从上司的管理,对上司处理问题意见不服时,可向上一级领
导反映,但必须先执行上司的工作安排,完成任务后必须向主管领导回
馈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
1、员工之间应以礼相待,互相合作与谅解,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
物,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对外应保持业务和职务上的机密,以大局
为重,并时刻注意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2、进入公司办公区,提倡员工讲普通话,尽量不使用家乡话;
3、工作时间严禁大声喧哗、吵闹、起哄、甚至打闹,严禁无正当理由
串岗或闲聊;
4、对同事不讲粗话、脏话,不使用蔑视和侮辱的语言;
5、不随地吐痰、乱扔果壳、皮核、纸屑、烟蒂等;
6、员工必须爱惜公物,不得破坏公物或私自带离公司,如有损失公物
者,必须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公司发放的作业服,安全帽等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使用;
8、员工在公司内拾到财物,必须及时送交公司领导,并由领导处理;
9、员工因工作需要须向上级请示,进办公室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
方能入内;
10、与公司业务上的客人交谈时,要态度热情,并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如:
您好、请、欢迎您、谢谢、再见等)
11、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
12、员工在业余时间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专业知识,不得做有害于身
心健康的事宜。
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各主管领导按公司相关制度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人事管理制度
一、雇用与解雇:
1、新进人员经考核后填写试用申请表,试用时间为一个月,期满合格
者,方能正式雇用。
2、试用人员如合格,可随时停止试用。
3、试用人员报到时,应于人事部交验下列证件:
a:
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b:
个人档案资料(学历证明、身份证、技术等级证等)
c:
劳动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手续(如:
务工许可证等)
4、员工正式雇用,视工作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
合同制员工不低于一年,临时工由双方协
商确定;
5、所有员工均应接受岗前、岗中培训,在正式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辞
职申请,须交回培训学习费的60%;
6、合同期满后,视公司需要和本人愿望可续签合同;
7、除公司规定条款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与其终止合同:
a:
员工因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职的;
b: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员工因违反国家及公司有关法律和规定应予以辞退或开除时;
d:
因经营条件变化须裁员时。
8、任何一方如需终止合同,都必须提前三十天提出终止要求,完成移
交工作,直接主管同意批准后员工方可离职。
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
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公司当员工默认不要未发的工
资。
二、福利:
1、法定假日:
根据国务院规定,员工每年可享有六天有薪假日(元旦
一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一天、春节三天)
2、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5天,工
资及旅差费按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三、劳动安全制度:
1、上下班应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并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事故应由
当事人负责。
2、所有员工须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的安全使用。
四、工作时间:
1、本公司员工实行月工作制。
2、特殊岗位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长工时。
五、工资:
公司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位制定薪金等级,并视经营情况和员工工作业绩调整工资。
发薪日定于每月20-29日发放上月工资。
(如2月20-29日发放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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