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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大全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系列分析习题
1.01[案例题1]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7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归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归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归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归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归还贷款义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答复以下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02[案例题1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1.03[案例题2]
1999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
4:
3:
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单独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2001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归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答复以下问题:
(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
为什么?
(2)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3)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什么?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7)债权人D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为什么?
(8)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10)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
1.04[例题2答案]
(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3)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丁、戊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6)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屑于当然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债权人D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D公司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40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25万元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15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1.05[案例题3l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
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
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
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答复以下问题: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4)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食堂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5)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1.06[案例题3答案]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或因为华昌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华昌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5)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亲属)债务提供担保。
1.07[案例题4]
某股份于1995年3月1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股本。
1996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000万元股本。
1998年为增加实力,与另一股份进行合并。
两公司于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两次,并于8月1日正式合并,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该股份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
董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
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
(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
(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假设干具体规章。
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
请指出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不符之处。
如有不符之处,请说明原因。
1.08[案例题4答案]
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
(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
(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
该公司1996年1月8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
(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揭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4)《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5)《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6)议事日程事项中第
(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7)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
1.09[案例题5]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
本年度实现利润8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20万元。
已知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该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问:
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配?
1.10[案例题5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交纳企业所得税;③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④提取任意公积金;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2)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如下:
①弥补上年度亏损:
80—20=60(万元)
②缴纳所得税:
60x33%=19.8(万元)
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0—19.8)x10%=4.02(万元)
④提取法定公益金:
(60—19.8)x5%=2.01(万元)
⑤可分配利润:
60—19.8—4.02—2.01=34.17(万元)
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甲应得红利:
34.17x30%=10.25(万元)
乙应得红利:
34.17x45%=15.38(万元)
丙应得红利:
34.17x25%=8.54(万元)
1.11[案例题6]
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
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
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
(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
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
(3)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
(4)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
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
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
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
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答复以下问题:
(1)合资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3)如果对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
(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1.12[案例6答案]
(1)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
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
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
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如果对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
(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
1.13[案例题7]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
该计划要点如下:
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
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
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合作期限为8年。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
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
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
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人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要求: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答复以下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1.14[案例7答案]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到达其投资总额的2/5。
(2)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
(3)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
(5)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6)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人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说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人合作企业的成本。
(7)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但凡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1.15[案例题8]
某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2001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1年4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债务抵押;
(2)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房屋;
(3)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万元;
(4)专利权评估作价70万元;
(5)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
(6)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尚有1年到期。
(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3)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归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
(4)D公司因破产企业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违约金30万元。
(5)欠税务机关税收罚款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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