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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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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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应知条文
必会条文
(1)2.1.18土钉是设置在基坑侧壁土体内的承受拉力与剪力的杆件。
(2)3.1.1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
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
(3)3.1.9基坑支护应按实际的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和施工荷载等条件进行设计。
设计中应提出明确的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等基坑使用要求。
(4)3.2.1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基坑深度;2.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3.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一旦失效可能产生的后果;4.主体地下结构及其基础形式、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5.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6.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7.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5)3.3.2注:
1.当基坑不同部位的周边环境条件、土层性状、基坑深度等不同时,可在不同部位分别采用不同的支护形式;2.支护结构可采用上、下部以不同结构类型组合的形式。
(6)3.3.3不同支护形式的结合处,应考虑相邻支护结构的相互影响,其过渡段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7)3.3.4支护结构上部采用土钉墙或放坡、下部采用支挡式结构时,上部土钉墙或放坡应符合本规程对其支护结构形式的规定,支挡式结构应按整体结构考虑。
(8)3.4.1计算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水平荷载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基坑内土的自重(包括地下水);2.基坑周边既有和在建的建(构)筑物荷载;3.基坑周边施工材料和设备荷载;4.基坑周边道路车辆荷载;5.冻胀、温度变化等产生的作。
(9)4.3.1排桩的桩型与成桩工艺应根据桩所穿过土层的性质、地下水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要求等选择混凝土灌注桩、型钢桩、钢管桩、钢板桩、型钢水泥土搅拌桩等桩型。
(11)4.3.3采用混凝土灌注桩时,对悬臂式排桩,支护桩的桩径宜大于或等于600mm;对锚拉式排桩或支撑式排桩,支护桩的桩径宜大于或等于400mm;排桩的中心距不宜大于桩直径的2.0倍。
(12)4.3.5采用混凝土灌注桩时,支护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5.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采用水下灌注混凝土工艺时,不应小于50mm。
(13)4.3.8排桩的桩间土应采取防护措施。
桩间土防护措施宜采用内置钢筋网或钢丝网的喷射混凝土面层。
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混凝土面层内配置的钢筋网的纵横向间距不宜大于200mm。
钢筋网或钢丝网宜采用横向拉筋与两侧桩体连接,拉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拉筋锚固在桩内的长度不宜小于100mm。
钢筋网宜采用桩间土内打入直径不小于12mm的钢筋钉固定,钢筋钉打入桩间土中的长度不宜小于排桩净间距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0mm。
(14)4.3.9采用降水的基坑,在有可能出现渗水的部位应设置泄水管,泄水管应采取防止土颗粒流失的反滤措施。
(15)4.3.10排桩采用素混凝土桩与钢筋混凝土桩间隔布置的钻孔咬合桩形式时,支护桩的桩径可取800mm~1500mm,相邻桩咬合不宜小于200mm。
素混凝土桩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15的超缓凝混凝土,其初凝时间宜控制在40h~70h之间,坍落度宜取12mm~14mm。
(16)4.4.22.对松散或稍密的砂土、稍密的粉土、软土等易坍塌或流动的软弱土层,对钻孔灌注桩宜采取改善泥浆性能等措施,对人工挖孔桩宜采取减小每节挖孔和护壁的长度、加固孔壁等措施。
(17)4.4.4混凝土灌注桩采用沿纵向分段配置不同钢筋数量时,钢筋笼制作和安放时应采取控制非通长钢筋竖向定位的措施。
(18)4.4.5混凝土灌注桩采用沿桩截面周边非均匀配置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设计的钢筋配置方向进行安放,其偏转角度不得大于10°。
(19)4.4.6混凝土灌注桩设有预埋件时,应根据预埋件的用途和受力特点的要求,控制其安装位置及方向。
(20)4.4.8除特殊要求外,排桩的施工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位的允许偏差应为50mm;2.桩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0.5%;3.预埋件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4.桩的其他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94的规定。
(21)4.4.9冠梁施工时,应将桩顶部浮浆、低强度混凝土及破碎部分清除。
冠梁混凝土浇筑采用土模时,土面应修理整平。
(22)4.4.10采用混凝土灌注桩时,其质量检测应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
(23)4.5.2地下连续墙的墙体厚度宜按成槽机的规格,选取600mm、800mm、1000mm或1200mm。
(24)4.5.3一字型槽段长度宜取4m-6m。
当成槽施工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槽壁稳定性较差时,应取较小的槽段长度。
必要时,宜采用搅拌桩对槽壁进行加固。
(25)4.5.5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宜取C30-C40。
地下连续墙用于截水时,墙体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宜小于P6,槽段接头应满足截水要求。
当地下连续墙同时作为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墙体混凝土抗渗登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26)4.5.7地下连续墙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在基坑内侧不宜小于50mm,在基坑外侧不宜小于70mm。
(27)4.6.2当地下连续墙邻近的既有建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对地基变形敏感时,地下连续墙的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槽壁变形。
(28)4.6.3成槽施工前,应沿地下连续墙两侧设置导墙,导墙宜采用混凝土结构,且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导墙底面不宜设置在新近填土上,且埋深不宜小于1.5m。
导墙的强度和稳定性应满足成槽设备和顶拔接头管施工的要求。
(29)4.6.5单元槽段宜采用间隔一个或多个槽段的跳幅施工顺序。
每个单元槽段,挖槽分段不宜超过3个。
成槽过程护壁泥浆液面应高于导墙底面500mm。
(30)4.6.9钢筋笼应设置定位层垫块,垫块在垂直方向上的间距宜取3m~5m,水平方向上每层宜设置2块~3块。
(31)4.6.11钢筋笼应根据吊装的要求,设置纵横向起吊桁架;桁架主筋宜采用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钢筋直径不宜小于20mm,且应满足吊装和沉放过程中钢筋笼的整体性及钢筋笼骨架不产生塑性变形的要求。
连接点出现位移、松动或开焊的钢筋笼不得入槽,应重新制作或修整完好。
(32)4.6.12现浇地下连续墙应采用导管法浇筑混凝土。
导管拼接时,其接缝应密闭。
混凝土浇筑时,导管内应预先设置隔水栓。
(33)4.8.1当锚杆穿过的地层附近存在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时,应在调查或探明其位置、走向、类型、使用情况等情况后再进行锚杆施工。
(34)4.8.8锚杆的检测应符合下列定:
1.检测数量不应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同一土层中的锚杆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
(35)内支撑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哪些原则:
1.宜采用受力明确、连接可靠、施工方便的结构形式;2.宜采用对称平衡性、整体性强的结构形式;3.应与主体地下结构的结构形式、施工顺序协调,应便于主体结构施工;4.应利于基坑土方开挖和运输;5.需要时,应考虑内支撑结构作为施工平台。
(36)4.10.6对预加轴向压力的钢支撑,施加预压力时应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1.对支撑施加压力的千斤顶应有可靠、准确的计量装置;2.千斤顶压力的合力点应与支撑轴线重合,千斤顶应在支撑轴线两侧对称、等距放置,且应同步施加压力;3.千斤顶的压力应分级施加,施加每级压力后应保持压力稳定10分钟后方可施加下一级压力;预压力加至设计规定值后,应在压力稳定10分钟后,方可按设计预压力值进行锁定;4.支撑施加压力过程中,当出现焊点开裂、局部压曲等异常情况时应卸除压力,在对支撑的薄弱处进行加固后,方可继续施加压力;5.当监测的支撑压力出现损失时,应再次施加预压力。
(37)4.10.10内支撑的施工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标高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2.支撑水平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
(38)5.3.6土钉墙高度不大于12m时,喷射混凝土面层的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宜取80mm~100mm;2.喷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3.喷射混凝土面层中应配置钢筋网和通长的加强钢筋,钢筋网宜采用HPB235级钢筋,钢筋直径宜取6mm~10mm,钢筋网间距宜取150mm~250mm;钢筋网间的搭接长度应大于300mm;加强钢筋的直径宜取14mm~20mm;当充分利用土钉杆体的抗拉强度时,加强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土钉杆体截面面积的二分之一。
(39)5.4.2当有地下水时,对易产生流砂或塌孔的砂土、粉土、碎石土等土层,应通过试验确定土钉施工工艺和措施。
(40)6.3.1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
(41)7.1.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或其组合方法。
(42)8.1.1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施加预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43)8.1.2软土基坑开挖尚应符合下列哪几条规定:
1.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2.桩基施工完成,不做处理,经监理、业主同意即可组织;3.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应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性状,限制每层开挖厚度;4.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5.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44)8.2.4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结构墙、柱上,并应分别沿平行、垂直于坑边的方向上布设。
在建筑物邻基坑一侧,平行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
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宜设置在柱、隔墙与结构缝部位。
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布点范围应能反映建筑物基础的沉降差。
必要时,可在建筑物内部布设测点。
(45)附录B1.1试验锚杆的参数、材料、施工工艺及其所处的地质条件应与工程锚杆相同.
(1)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2)8.1.3当基坑开挖面上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3)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4)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5)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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