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文本.docx
- 文档编号:25295943
- 上传时间:2023-06-07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38.37KB
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文本.docx
《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文本.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文本
合同文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
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2工程承包范围
2.1由设计的
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工程承包范围。
2.2图纸范围内全部绿化、庭院铺装、小品、园林建筑工程及配套水电工程、照明系统、人行步道、停车位及小区沥青道路。
具体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合同条款附件1
3工程承包方式
采用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规费、政府基金、包材料运输、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风险、包验收合格、包质保期维修的形式,由承包人承包本工程并有义务与其他分包商进行配合,服从发包人、总包的管理。
4合同工期
4.1计划开工日期:
2015年3月23日;
4.2计划竣工日期:
2015年4月30日;
4.3工期总日历天数:
39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严格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整个工程的施工、验收等工作,合同完工日期为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加上述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工程验收合格时间等)得到。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冬施、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等。
5合同价款
本合同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
6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6.1本工程无预付款;
6.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程产值(验收合格的工程产值)的80%;
6.3双方对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0%;
6.4养护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
7质量标准
7.1质量标准:
7.1.1本工程质量标准应满足设计施工图纸、技术文件要求、国家、北京市地方园林景观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若各标准规范要求及施工图要求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7.1.2本工程包括所有环境景观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有封样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样品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没有确定样品的均需要按甲方制定流程进行送审,定完样品后进行施工,有必要投标人需要配合做样板后定样品。
7.1.3小区土方回填按国家或北京市地区标准要求分层回填、夯实,回填土完成后,经工程部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否则由于回填质量问题导致的市政管线下沉由回填方承担责任;小区道路路基的夯实、混凝土质量、路面平整度和排水坡度、管井的定位和几何尺寸控制等项目,须满足规范要求并有过程中记录。
7.1.4本绿化种植工程要求供应的乔木、花、灌木都须无病虫害,未受污染和损伤,植株应分枝良好根系旺盛,每株植物的根系应主根、次根比例适宜。
乔木、灌木可进行适当疏剪,杜绝施工方为了苗木成活率进行强修剪。
其中乔木主枝不得截杆,辅枝截杆不得超过枝长的1/4。
7.1.5绿化苗木栽培土方必须具有满足园林栽培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的能力。
在苗木根系生长、发育的范围内,严禁建筑垃圾及其它有害物质混入
7.1.6绿化养护:
本工程绿化苗木两年养护期届满时组织移交验收,移交验收的不合格部分由承包单位无偿返工并养护至下一年同月同日再次验收。
7.1.7本工程需要的材料由承包方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并送到现场。
但材料的规格、型号要得到甲方认可。
7.1.8承包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如果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的返工等各种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自负。
7.1.9植株应小心包裹、运送、储存,以确保不受损伤。
在植种前除坏死部分外不要修剪不得用有可能导致树皮被损、断技或损坏树形的方式弄弯、捆、缚苗木。
若植株不处于休眠状态,要在运送前根据供应商建议在叶面上喷洒防脱水剂。
任何对根系、茎干、枝叶不宜的保护措施都可以导致植株被淘汰。
所有苗木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均应保护湿润,不可将苗木置于工地两天以上而不栽种。
7.1.10承包商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
高大苗木的固定支护措施、道路面层养护措施等,对周围已完工程的养护区域设置明显警戒标志,派专人现场巡视。
7.1.11质量验收(除绿化种植工程):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满足本合同文件技术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7.1.12质量验收(绿化工程):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满足本合同文件技术要求,一次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补植成活率应达到100%。
7.2本分包工程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8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及附录、附件;
4.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5.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澄清文件;
6.图纸;
7.经发包人确认的报价书;
8.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等投标文件。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本页正文完)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发包人:
京汉(廊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承包人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有关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2适用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1.3适用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1.4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1.5对于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还不能包括和涵盖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作法,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选择和确定包括但不仅限于某地方标准或某企业的内部标准、某行业或某学会、协会的推荐标准为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规范。
1.6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该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工程。
2计划进度
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全部工程内容和工期,结合总包工程及其它专业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同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发包人确认分包工程选择计划(招标、议标等)、施工计划及工程材料设备(含甲供材料设备)的需求计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
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充分考虑总包工程、其它专业工程的工期安排。
如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未充分考虑总包工程、其它专业工程的工期安排,则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返工和索赔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2.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该类进度计划的修订的批准或认可,不意味着同意对合同工期的调整或顺延,不免除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也不得就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等的任何修订向发包人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
3合同工期
3.1开工
3.1.1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前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临舍搭建、施工用水、用电管线铺设等工作不应视同于开工。
3.1.2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开工工期开展各项开工准备工作,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开工请求,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请求后,经核实符合开工条件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开工的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准予开工的指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准许开工的批准文件后尽快施工。
如因承包人未及时发出开工请求或开工准备工作不足等原因造成开工请求未被批准的,以计划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延迟开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根据合同条件,如因发包人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时,计划开工日期作相应调整,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
如因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解除通知自发包人发出后生效,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3.1.3承包人应按第2.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开工后,承包人未按开工报审表的计划投入人员和设备,并因此出现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2竣工
3.2.1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取得发包人的竣工验收表)之日。
如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后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则竣工验收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取得发包人的竣工验收表)合格的日期。
3.2.2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并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前,使合同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并向发包人移交项目竣工备案所需完整的工程资料。
3.3工期延误:
3.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下列情形,如可能影响工期时,应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
1)在工期关键路径上,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在工期关键路径上,改变合同中某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影响工期的某个关键节点;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停工的;
监理人接到上述承包人的书面请求,应当签署初步意见并报发包人进行核实,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或项目专用章后,相应的工期顺延,监理人关于工期顺延的意见仅作参考,不产生工期顺延的效力。
如承包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请求,视为相应的事件不影响合同工期。
迟递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和发包人可以给予退回。
3.3.2上述工期的顺延,所涉施工效率、窝工、停工、机械停置等的成本支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即工期的顺延,发包人无须向承包人额外支付费用。
3.3.3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8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工期—计划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3.4工期调整:
发包人有权根据整个项目(包括总承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以及其他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对合同工程的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和竣工工期)进行调整,并提前7个日历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日历天内重新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因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和竣工工期)调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3.5暂停施工:
3.5.1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没有合理安排进度计划,未尽到本合同约定的服从和配合总承包人管理义务或没有履行相应的分包/分供合同义务造成的暂停施工;
4)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5)因分包人违约、或擅自停工等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向分包人提出索赔);
6)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7)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3.5.2当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事件影响工期时,承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顺延工期或可能(将)要顺延工期的书面请求,在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工期作相应的顺延。
如承包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请求,视为相应的事件,不影响合同工期。
3.5.3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和调剂施工人员,发包人不支付由此引起的承包人部分人员窝工、机械停滞、周转材料租赁延期等一切停工损失费用。
3.5.4暂停施工达到复工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出复工申请,经监理人批准后复工。
监理人认为已具备复工条件,向承包人下达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立即复工。
3.5.5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合同价款
4.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图纸是否明示,本合同价格均包括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合格工程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部工作内容:
1)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费、间接费;
2)各类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等;
3)承包人的利润、税金和各种政策性上缴费用;
4)风险费;
5)按政策规定承包人必须缴纳的保险费;
6)材料检测费;
7)施工、生活水电费;
8)施工水电计量装置及安装费;
9)图纸深化设计费;
10)自身施工垃圾、渣土、现场剩余土石方外运及消纳费用;
11)各种检查井的升降处理;
12)苗木养护期的费用(含水电费);
13)竣工资料制作、归档及整理费;
14)因交通管制及限制、现场交叉作业配合施工、扰民与民扰或因以上原因造成二次进场或多次进场等费用;
15)工程分标段施工引起的标段间工作衔接、二次或多次进场所需的全部费用;
16)招标答疑函、澄清函所涉及全部费用;
17)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报价中应包含的全部费用;
4.2合同价款不包含的费用:
总包配合费已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分包人不需再次支付此项费用。
4.3措施费:
措施项目费用为固定价格,结算时不作调整。
4.4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已计入合同总价。
风险费包含的范围:
4.4.1本合同约定不属调价范围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风险(因物价波动引起承包人成本或费用增加的价格风险,包括国家会议或活动造成工程暂时停工前后及停工期间上述因素价格上涨的风险、工程分段实施其间隔时间内价格波动的风险);
4.4.2因工程实际情况或配合发包人需要调整工期或工序增加费用的风险;
4.4.3国家政策性调整的风险;
4.4.4一周内因发包人原因停电、停水造成的停工累计少于24小时(含24小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4.4.5现场施工条件困难、招标文件之投标须知内提示承包人应注意的风险。
4.5承包人了解现场的位置、周边情况、交通状况、物资、设备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
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5工程款的支付
5.1工程付款约定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6条。
5.2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应严格执行发包人的工作流程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请款报告和证明达到合同付款条件的相关材料;由于承包人未按要求申请工程款,造成工程款延迟拨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3承包人未按照阶段工期如期完成相应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
5.4在本合同下,除了最后的付款外,任何其他的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人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5.5在本工程质保期满30日(日历天)前,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
经发包人和物业公司确认工程无质量异议且质保期届满后,根据本合同文件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条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支付质保金。
如保修期间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维修导致发生由第三方进行维修,则发包人在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后向承包人退还剩余保修款。
5.6发包人审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等不随进度款支付,待竣工结算时一次支付。
5.7承包人承诺不因为发包人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而中断施工,发包人有主动解决的责任和义务,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拖延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含),在此期限内不计算违约金。
6合同价款的调整
6.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调整因素:
6.1.1工程量
6.1.2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
6.1.3暂定价
发生上述情况按本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调整合同价款;除此之外合同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6.2工程的调整:
依据竣工图计算
6.3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与计价方法
6.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
6.3.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执行;
6.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双方确认的合理市场价执行;
6.3.4任何变更的估价或报价应包括相应变更的工程量计算书;计算书应具有充分的可追溯性,用于计算的原始数字仅能来源于有关图纸、洽商或指示中的标注或技术说明中的约定;
6.4暂定价的调整
6.4.1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甲指乙供)的材料设备称为暂定价材料设备。
将由指定供货商供应,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暂定价材料给出了一个估计的价格,这个价格简称为(相应暂定价材料的)“暂定价”。
6.4.2包括暂定价材料设备的项目单价由两部分组成:
(a)应付给供货单位运送该主材至工地指定仓储地点的估计供应单价:
其中包括了供应单位应计取的所有费用,结算时将按6.4.3的调整办法调整价差。
(b)固定的辅助材料设备、材料损耗和安装费用:
承包人为实施相关项目可能需要计取的仓储及工地保管费、搬运费、辅材及其所有损耗、主材的所有损耗、人工、机械、其它直接费、间接费、风险费用、利润等除(a)款所述供应价外的一切费用。
此部分为固定价格,一经报出不得调整。
6.4.3暂定价的调整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并计入结算:
结算增(减)金额=(发包人确认单价-暂定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1.034
6.5绿植数量的调整
绿植数量按最终实际种植数量计入结算
6.6其他说明:
6.6.1承包人办理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表格应符合发包人规定,只有经发包人约定的相应审批程序确认后的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6.6.2承包人要求变更设计,应事先征得监理公司同意,报请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核后向承包人下达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也要由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向承包人下达设计变更通知。
7工程结算
7.1结算日期:
工程通过发包人、监理单位、总包验收后,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是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且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后30日(日历天)内,一次性按照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报齐所有结算资料后开始计算结算日期;完整的结算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1)工程竣工验收单;
2)竣工图;
3)施工合同;
4)合同预算;
5)变更、洽商、签证及执行情况反馈单等相关资料;
6)认价文件;
7)竣工结算申请单;
8)竣工结算报告(含结算报告说明、结算价款汇总表、结算价款明细等);
7.2承包人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因结算资料中计算错误、少报或漏报的项目工程量及费用,发包人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发包人不再接受此部分费用的调整及勘误,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任何补报的工程造价。
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发承包方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结算协议后,发包人在两个月内向承包人按协议书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7.4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范围中包含的但未施工的项目,结算时应按合同报价书中金额予以整项扣除。
7.5本工程的结算价=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变更、洽商、现场签证费用-减少合同范围的工作工程造价-各类扣款
8双方代表
8.1发包人驻现场代表:
刘荣国,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发包人的所有文件必须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如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易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8.2承包人驻现场代表:
,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承包人驻现场代表易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其后任必须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3承包人驻现场代表按照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8.4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出勤率不低于90%,并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协调会。
9监理代表及工作
9.1本工程委托北京凯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为王军。
9.2发包人授权范围:
在本合同范围内,按国家监理合同及发包人要求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工作。
10发包人工作
10.1发包人应于开工前10日(日历天)内向承包人提供4套施工图(含编制竣工图所需图纸)。
承包人需增加图纸时,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开工前10日(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临时水、电接驳点,承包人进场后自行负责接至施工现场内,并承担相应费用,发、承包人双方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并形成文字记录。
10.3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工艺方案后,发包人或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在7日(日历天)内审批完成。
10.4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总承包单位的工序配合及工作面的交接。
10.5开工前7日(日历天)组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和设计院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
10.6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组织工程竣(完)工验收及移交手续办理、办理竣(完)工结算等工作。
10.7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
11承包人工作
1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直至质量保修期结束。
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服从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的总承包人的管理。
1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在开工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措施计划和甲供材料进场计划等,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11.3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设备进场后在使用前,提交合格证、年审证等有关证件。
11.4承包方需委派具有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的人员对安装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管理,并与发包方协调处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园林景观 工程 合同文本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