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普法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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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普法讲座
[小学]普法讲座
大家好~
很高兴有这么一个与大家交流的机会~
我是一名律师,也曾是一名具有二十多年军龄的军人,在当律师之前和当律师之后,我在军队也曾当过十三年的讲师,在军队叫教官,所以,我对教师、对同学、对教育岗位充满了浓厚的感情。
今天重新回到讲坛上,和大家交流,我感到非常高兴,也感到非常亲切。
今天在这里让我谈法律,让我进行普法讲座,我感觉这个题目很大,法律条文浩如烟海,法学理论博大精深,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四年学不完的课程,我在这一次讲座中能讲些什么,怎么讲,确实是一个难题。
为了破解这个难题,我想先解剖一只麻雀,讲一个案例:
说一辆公共汽车在马路上行驶,这时车的前方一个醉汉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突然摔倒,司机发现情况猛踩刹车,醉汉没撞着,但车上一位小伙子没站稳,由于惯性作用,一下撞在了身边的一位姑娘身上,姑娘站不稳,门牙磕在坐椅上,被磕掉一棵门牙~
怎么办,谁来赔,是小伙子赔,还是司机赔,还是公交公司赔,还是醉汉赔,还是被撞的姑娘自认倒霉,
这就是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律师所要研究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好了这个问题,就可以化解矛盾,维护各方权益;处理不好,就可能因这一件小事引发打架斗殴,引发刑事案件。
希望我们通过今天的交流,能够使大家对法律、对律师有一个初步的、雾里看花的了解。
通过一堂讲座,对法律对律师能够了解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可能,但能象雾里看花那样,对法律之花的神韵有一个模糊的印象,也就达到了我们交流的目的;如果碰巧哪位同学心中有一个涉法问题结成的死结在这里解开了,那就是我们的额外收获了。
一、法律的一般常识
今天在这里介绍一点法律的一般常识,目的也是使大家增长一点对法律的了解,防患于未然,宁可不给律师精彩的机会,不要使大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是什么,教科书的解释是: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我的理解,法律是一种游戏规则,就如我们打牌有打牌的规则,下棋有下棋的规则,人在社会中生活,要维护社会的秩序,也应当有个规则,对于全社会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就是法律。
比如在马路上,车马行人靠右行,这就是交通规则,这也是法律,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但是,法律这个游戏规则,和一般的规则又有所不同:
第一,他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即他反映的是掌握政权的人的意志。
第二,他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不象打牌够级大纲,六个打牌的人就可以定。
第三,他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谁不遵守法律规定就要受到国家的强制制裁。
第四,他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
——他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一条红线,人们的行为不能跨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越雷池半步。
在我们国家,法律已经或者正在影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今天,我想考虑到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主要谈一谈怎么样依法处理好社会生活的各种关系。
结合我们实际,谈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怎么样处理好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二是怎么样处理公民和政府的法律关系。
(一)怎么样依法处理好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避免因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
所为民事关系,就是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比如刚才我讲的,因一个醉汉横穿马路突然摔倒,公共汽车急刹车,车上小伙子撞坏了老太太,因此产生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进行规范;而刑法、行政法等,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都不属于平等
1、处理民事关系的一般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是私法。
在这解释一下什么是“私法”和“公法”,
“私法”调整的就是刚才我们讲的双方主体都是平等的公民或者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都属于私法。
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法”,调整的国家、政府和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调整国家机关内部关系的法律,如刑法、行政处罚法、税法等,是“公法”。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地位完全一样,你可以告我,我也可以告你,谁主张谁举证,最后说不定谁赢呢~
这和刑法、行政法这些公法不同,刑法、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公民或者法人,地位是不平等的。
如刑事诉讼,检察院可以逮捕你、审问你,把你折腾完了,再以国家的名义,到国家的法院去起诉你,你不能反诉,你不能说公安人员也有犯罪行为我们抵消吧,不能。
你只能想法证明自己罪轻或者无罪。
而以你个人的能力和知识,对于强大的公检法机关来讲,显然是不平等的,所以只有聘请律师辩护,律师在西方国家,最早就是充当刑事犯罪的辩护人,聘请律师实际上是对双主不平等地位的一种补救措施。
行政法也是不平等的,“违犯交通规则,罚款200元。
”你无权返过来罚执法人员200元。
当然作为违法行政的补救措施,有行政诉讼法可以民告官,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地位也不是完全一样的,如行政方不能主动起诉等。
这里不细讲了。
所以“平等”是民法的一个原则,也是一个特点。
二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什么是自愿,比如你有一台电脑,我想买你的,三千元成交,结果我没带钱,你说没关系,打个欠条,把电脑拿走吧,这就叫自愿。
那么,有不自愿打欠条的吗,
有~
前几年,湖南有一对老夫妻的女儿,和一个无赖谈对象,最后不谈了,无赖说不谈不行,不谈要给我打一万块钱的欠条,否则不让你们素静~
老夫妻本来不欠他钱,但怕他闹事,结果无奈打了一万的欠条。
无赖拿着欠条就到法院起诉了,开庭,老夫妻说我们不欠他钱,欠条是被逼着打的——有证据吗,没有;报案了吗,没有。
那好,你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法官判决老夫妻给无赖一万元。
判决出来,老夫妻想不开,跑到法院门口,喝药自杀了~
死了人,各方都重视了,公检法都介入,查明事实真象,无赖以敲诈勒索罪关进了监狱,法官也以渎职罪弄了个缓刑。
——这个欠条就是违反自愿原则的,违反自愿原则被胁迫写的欠条有也无效,法院不应当支持,所以法院也判了刑。
当然这个案子也难为了法官,你不自愿你拿不出不自愿的证据啊,你当时报了案,公安局立案侦查了,我法官自然也就有证据支持你了——所以这个悲剧的产
生,也是普法宣传不到位,老百姓不懂怎么样保护自己的结果。
为了体现公平,法律还规定了两种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显失公平和有重大误解。
比如有一头病牛,快病死了,卖给了屠宰场,1000元。
宰了以后发现牛肚子里有一块牛黄,值上万元,算谁的,算屠宰场的——卖牛的要后悔半辈子;算卖牛的——屠宰场不干,牛已经卖给我了。
象这样的,就属于有重大误解,买卖双方都不知道牛身上还有一块牛黄。
这样的合同就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判决撤销,时效为一年,牛死了不能复活,但牛黄要拿回来。
另外“公平”还包含:
当合同条款有两种解释时,应当做有利于弱者的解释。
这点在《保险法》有明文规定:
“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在《合同法》中也规定: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如房主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一年交一次,那么是年初交还是年底交,没有明确约定,既然是房主提供的格式合同,就按照不利于房主的解释,每年年底交租赁费。
三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就是对非法权益不予保护。
如有人赌博,欠赌债两万元,告到法院,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赌债没有欠的,赌场无父子,就是这个道理。
四是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五是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实际上,社会公德和法律并不矛盾,法律基本上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要求。
这是因为:
道德和法律,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基础,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法律是统治阶级制订的,是一个国家掌权的人制订的。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中国制订法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而人民代表是人民选的。
所以理论上说,全国人民怎么想,国家法律就怎么订。
人大代表按照自己或者更广泛点是按照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来制订法律,全社会都认为是对的,法律就规定是对的。
所以法律基本上是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要求。
当然,法律和道德有交叉之处,也并不完全重合。
法律和道德也是有区别的,
按照哲学语言:
道德是量变,法律是质变;道德标准的变化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法律规定的
变化是一个突变的过程;道德是相对模糊的,每个人有每个人不同的道德准则,城市和乡村也有不同的道德差异,这个村和那个村也有不同的乡规民俗。
法律是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是按照法律准则处理问题的准绳,象建筑工人用来施工的垂线一样直,是规矩,是衡量是非的圆规、尺子~另外,法律相对道德变化、相对对社会经济发展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很多情况是问题出现了,大家都重视了,并且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了,才制订相应的法律。
所以,有些不符合一般道德标准的情况,也不一定违法,比如非法同居,只要双方都没有结婚,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但我这样讲绝不是提倡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的幸福是没有保障的,特别是女孩子,一定要注意~
当然还有很多比较复杂的,界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问题,这就需要咨询律师了,这里不做更深层次的探讨。
2、对《物权法》的简单介绍
(1)什么是物权法,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
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百人竞逐;街市上卖兔的多的是,就连小偷也不取。
不是不想取,是不敢取。
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有所归属,谁要擅自拿取就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山区老百姓有句俗话:
“沿山打鸟,见者有份”。
因为是野鸟,属于无主物,所有权归属未定,因此根据习惯,“见者有份”。
而养殖专业户在自己承包的鱼塘捕鱼,为什么就不能“见者有份”,因为鱼塘里的鱼,其所有权归属已定。
物权法就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相对应的。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就是说,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所谓“归属”,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就是讲所有权。
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如我们对自己的房屋、汽车、家用电器享有所有权。
所谓“利用”,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如借款人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价款获得清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
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2)物权的特点
第一,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
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物权具体地说物权就是针对房屋、土地、车辆等动产以及不动产,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范畴。
第二,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
支配的概念在法律上和请求权是相对应的。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是请求权。
请求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我们简单地举一个例子来进行区分:
比如说买房子,买房子签订了买卖房屋契约你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了吗,不是,只有房屋过户了,房子才是你的,即使你付了房款,房屋没有交付、没有过户之前,你所享有的是请求卖房者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权利,这就是请求权。
房屋交付过户前仍然由原房主控制,仍然在他名下,在法律上仍然由他支配,他甚至可以一房两卖,把房子偷着过户给别人,这就是支配权。
第三,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
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者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就是,债权不是一种对世权,只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不能对债务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产生效力。
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权人也只能找债务人要求其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在刚才所举的例子中,如果在交房之前,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了房屋倒埸而使卖房人不能交房,在卖房人不能交房的情况下,买房人能否直接找第三人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显然不行。
因为房屋在没有过户之前,买房人享有的只是一种债权,并没有享有物权,是卖房人享有物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出卖人根据《物权法》要求损害人承担责任,但是买房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因为他享有的是债权,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只有物权才受到《物权法》和《侵权法》的保护,而债权只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这也是《物权法》、《侵权法》和《合同法》的区别,理解这一点对我们理解整个物权法都非常重要。
因为物权法的很多规则都是由于物权本身具有对世性而产生的。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物权是一种优先权。
优先主要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要优先于债权。
比如说在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抵押权要优先受偿。
正因为如此我们《破产法》将担保物权作为别除权来规定,先实现担保权,再实现一般的优先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这就是从物权优先债权所产生的规则。
(3)物权法三原则
第一个原则:
是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关于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
对物权平等保护的规定,我有一个深刻的体会,我刚当律师的时候,处理过一个拆房纠纷的案子,当时政府将一块土地划拨给某机关使用,某国家机关取得了这块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块地原来是老百姓用着,老百姓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有房产证。
政府将这块地给了某国家机关用,但没说对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处理,也没有说对老百姓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处理。
别说没签拆迁补偿合同,就连公告程序都没有走过。
也就是说,一块土地有了两个主人,旧主人是老百姓,手里拿的土地使用证政府一直没有说过作废;新主人是某国家机关,政府已经出文件说,这块土地给你们用啦~
到底这块地归谁用,我说归老百姓,为什么,你政府一块地先后同意两家用,就象让一个姑娘先后和两个人结婚,一个姑娘找俩主,前面一个还没有办离婚手续,你就又给后面一个发了结婚证,这是重婚啊,重婚是否犯罪且不论,但至少是违法无效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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