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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选题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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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选题的标准
新闻选题的标准
新闻选题的标准
确定选题的过程,就是记者编辑对新闻线索中的新闻价值进行评价、判断和决策的过程。
但是在新闻实践中,不同的新闻从业者、不同的新闻媒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新闻价值“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
这种理解常常以在新闻实践中形成的一定的文化形式、价值观念体系和被制度化、体系化的规范准则为依据,并将之转化为记者自己熟悉的、比较适合当下新闻传播环境的选题标准
1、以“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选题标准——政策导向标准(政策为本论)
(一)政策导向标准的思维模式
这种新闻选题的评价标准,指的是这种评价的思维模式,即:
记者得到新闻线索之后,要判断一个事实是否有新闻价值,是否可以作为新闻选题,首先要看这一事实是否蕴含着能满足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因素。
比如经常出现的符合方针政策的新成就、新经验、新风尚,以及违背方针政策的新动向、新问题,便是选题的主要关注点。
(科学发展、节能减排,但有些地方为了完成节能减排的任务和目标,出现了拉闸限电的
即陷入“从猜测到证实”的思维怪圈之中。
这种猜测与证实之间很容易形成一种相互设定、相互适应的关系,从而表现为一种“自我证实”的恶性循环,即上面有什么样的政策,下面必能找出什么样的事实。
于是,大量“贴标签”式的报道应运而生。
(科学发展观)
二、以“是否适合受众需求”为选题标准——受众需求标准(共同兴趣论)
(一)什么是受众需求标准
这种新闻选题的评价标准,不是首先以“是否符合党的宣传方针和政策”为价值尺度,而是以“是否符合公众的共同兴趣,能否满足受众需求”为价值尺度。
以受众的需求作为新闻选题的标准,标志着我们这个人民共和国真正使“民生问题”成为媒体关注的对象。
这个标准极大地拓展了选题的范围,也极大地拓展了媒体引导舆论、服务社会的功能,是改革开放30年来最重要的新闻改革成果之一。
(二)按“受众需求”标准选题的消极意义(弊端)
从20世纪90年代媒体进入市场后,“受众需求”和“共同兴趣”被演变成了一个新名词——“卖点”。
受众感兴趣的“热点”、“焦点”自然成了媒体的“卖点”。
大众的“共同兴趣”成了市场化媒体的生命线。
因为按照“受众需求=卖点”的理论,只要是市场上“好卖”的,就是有新闻价值的。
于是,低俗化的选题便大量出现。
无论是凶杀暴力案件、色情故事,还是猎奇的奇闻怪事、低俗的明星绯闻,都会在“受众需求”、“共同兴趣”的名义下,称为一些媒体追逐、炒作的目标。
这些媚俗的新闻虽然满足了某些受众的信息需求,但如果从长远来看,它对社会风气所造成的污染、对青少年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难估量的。
(三)按“受众需求”、“共同兴趣”的标准选题,应注意的问题
对“受众需求”的理解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维度,比如说,有的需求属于人们的本能欲望,而有些需求属于人们的实际需要;有的需求是处于公众的局部视野,而有些需求是处于公众的全局视野;有些需求处于人民的眼前利益,也有一些处于社会的长远利益,即整个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需求。
如果我们依据“受众需求”、“共同兴趣”的标准去选题的话,必须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1、要分清人们的欲望和人们的实际需要(要以人们的实际需要作为选题的标准);
2、要考虑受众需求中的局部因素和全局因素(媒体是公众的代言人,是社会的监督者和瞭望者,必须站在全局的角度,看到全体受众的利益,满足全体受众的信息需要); 3、要考虑受众需求中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媒体作为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监测者和瞭望者,满足受众的长远利益是其必须担负的责任和义务); 4、要考虑受众的显性需求和隐性需求(我们在选题时,不应仅仅局限于显在的“热点”信息,更应当准确把握住普遍存在的“冰点”信息,即关系重大但又为被舆论反映的信息)
三、以“客体事实的新闻价值属性”为选题标准——新闻价值标准(事实为本论)
(一)什么是新闻价值标准
这个标准也可以称之为“事实为本”论。
按照西方的新闻传播理念,人们将新闻事实的属性概括为五种,即:
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趣味性。
这种选题标准,不是用政策来衡量事实的新闻价值,也不是用舆论热点、共同兴趣来衡量事实的新闻价值,而是看事实本身的“分量”:
(二)处理好“重要性”与“共同兴趣”的关系
1、新闻选题的“重要性”标准
“重要性”作为新闻评价标准,更多是从媒体的社会功能出发,认为凡重要的信息,媒体应当在第一时间忠实地“告之”读者,听众和观众。
因为新闻的第一功能就是信息服务,它对受众应当承担“通报信息”的责任。
也就是说,媒体有责任将关系到整个社会发展、关系到全体人民生存的重要信息及时告之受众。
此外,“重要性”的标准还标志着媒体担当着另一项同样重要的责任——引导舆论。
媒体按照“重要性”的标准所做的选题,并不是顺应某些读者、观众的直接需要,满足其直接兴趣,“像一个采购员一样代表读者去采购事实”,而是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主体性,独立观察,独立思考,通过报道事实对社会发言。
2、“重要性”与“共同兴趣”的关系
(1)辩证统一的关系“重要性”与“共同兴趣”,已经被新闻界公认为是衡量新闻价值的标准,而且从理论上说,这两个要素似乎都不可或缺:
报道新闻事实当然要选取对广大受众、对社会生活重要的事实;反过来,对广大受众、对社会有重大意义的事实,大众自然关心,当 然具有“共同兴趣”。
(2)相互矛盾的关系“重要性”与“共同兴趣”这两个标准,对于新闻选题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在价值判断的实践中,二者有时难以统一,甚至经常存在冲突:
(1)一些具有“重要性”的事实,并未引起受众的信息需求,并不具备“共同兴趣”的特征。
一些媒体认为“重要”并加以报道的事实,并不为读者、听众、观众所关注。
例如:
十七届五中全会的报道非常重要,但还是有一部分受众并不感兴趣。
(2)某些受众感兴趣的事实并不一定是对受众的实际有重要影响或者说有正面影响的信息。
比如对黄色、暴力等低俗内容,受众可能有着本能的兴趣,但传播的社会影响却是负面的。
这是负责任的媒体应当极力避免的。
(三)媒体在选题过程中偏重于“共同兴趣“的评价标准的原因
1、符合受众共同兴趣且涉及重要议题的选题,满足了受众心理期待,比较容易“叫座”,比较容易形成好的传播效果。
2、满足受众共同兴趣且涉及重要议题的选题,新闻成本较低,比如说它比较好发现、受众比较容易认同,采访素材也比较丰富。
(四)按“共同兴趣”标准选题的误区(消极影响)
1、围绕受众的“共同兴趣”确定选题,可能导致重要信息的滞后报道;
2、围绕受众的“共同兴趣”确定选题,常常使受众的盲点成为新闻报道的盲点; 3、围绕受众的“共同兴趣”确定选题,容易形成刮风式报道和报道的同质化;
4、围绕受众的“共同兴趣”确定选题,容易忽略弱势群体的需求呼声。
(P135,媒体对农民工选题的忽视)
四、以是“是否符合媒体自身的定位”为选题标准——媒体定位标准(媒体定位论)
不同的媒体有着自己的选题倾向和选题范围,这首先是与不同媒体的目标受众紧密相连的;另外,功能定位不同,媒体的选题倾向也会有所差别。
记者在采访实践中,不同的媒体很难使用同一新闻价值标准来判断选题。
根据媒体的不同定位和不同的新闻价值取向,在新闻选题时常常表现出三种价值取向有差别的选题标准:
(1) 偏重于政策导向的选题标准。
这种选题标准在各级党报和行业报中比较常见。
(2) 偏重于“共同兴趣”、“受众需求”的选题标准。
这在一些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都市
报中比较常见。
(3) 以关注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作为自己的最高的选题标准。
很多平面媒体或电子媒体中的某些栏目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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