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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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法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法
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3143318-X/2010-02490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0-11-2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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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党(工)委、党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群众团体: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试行一年来,对于加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规范改造行为,推动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村民借城中村改造突击抢建、加盖房屋等问题,不但增加了城中村改造成本和安全隐患,也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减少村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区实际,对《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改造拆迁安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城中村改造是我区破解发展难题、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事关雁塔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
各街道、各部门要组织街道、村组干部认真学习本《办法》,熟悉和掌握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思路、原则、利益导向等基本内容,并在具体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本《办法》在各村内显著位置张贴,广泛宣传,引导村民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杜绝抢建、突击加盖房屋等非规范性建房行为。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理顺工作机制,努力突破改造难点,由点及面,成片推进,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
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2010年7月26日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
为保障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雁塔区范围内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和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必须严格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一条拆迁人是经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批准的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被拆迁人是在拆迁范围内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二条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按照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以国土部门批复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载名的合法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一、二层的房屋为合法安置面积(合法安置面积是指按照有关土地法规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安置面积按“拆一安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即: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一、二层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建有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的按评估价逐层递减适当给予补偿,对抢建、加盖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自愿补差安置。
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一、二层房屋面积,按照互找差价结算的办法置换安置面积,不享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一、二层)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款额。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不予分配安置用房和商业用房。
第三条奖励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合法宅基地上一、二层面积的房屋,
的新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条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经在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作价。
第五条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
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腾空的房屋交付拆迁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原则上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一次性付给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
一、二层房屋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5)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5)元,超出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3)元(三环内和三环外执行不同标准)。
或按每人每月补助360元。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付给过渡补助费。
第七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第八条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住宅用房每户1000元。
第九条过渡期限和安置房建设标准须严格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
第十条住宅房屋安置,应当按照拆迁时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进行安置。
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须高低层次搭配,大小户型结合。
第十一条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村内所有被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保持原评估房屋及附属物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它事项,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方案由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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