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业技术学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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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业技术学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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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广西职业技术学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设备招标采购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采购程序,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期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采购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与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相一致,所购设备与原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须报学院国家骨干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经费是指:
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企业投入和学院自筹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骨干院校建设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所有物资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
成立设备采购小组。
成员由设备管理处人员与各子项目建设小组成员组成,在学院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学院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学院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督导检查组等部门共同监督下,实施设备等大宗物资的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设备采购小组工作是,主要起草设备的购置方案计划并组织论证,报批,审定采购文件,参与评标,审查、签订合同,向骨干校创建办公室汇报招标情况,监督检查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验收,对招标采购结果进行备案。
第三章招标采购原则及方式
第六条采购原则
1.纳入广西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用政府采购。
2.在自治区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由我院自行采购。
也可以委托自治区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3.自治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见专门网站。
第七条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多种采购方式。
第八条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九条设备管理处和各子项目建设小组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安排的项目建设预算及进度,报学院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同意后成立设备采购小组。
第十条设备采购小组由2-3名各相关子项目建设小组成员和1-2名设备管理处成员组成,并从中确定1名设备采购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设备采购小组应根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安排的项目建设预算及进度,提前制定设备采购方案并做好论证工作,并根据论证形成的设备购置方案,设备购置方案必须详细列明“采购日期”、“完成日期”、“资金来源”和“经办人”等内容。
填写《采购方案审批意见表》上报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审批,取得审批通过后制作项目采购需求表。
第十二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将项目采购需求表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审批,根据审批的采购形式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非政府采购的项目,采取学院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1.由设备采购小组根据《采购方案审批意见表》和项目采购需求表,集体负责起草《广西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文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详细写明设备的规格、参数、材料、标配、附件、安装、调试、培训、服务和维修等要求。
如有品牌、型号要求的,每一设备应提出不低于3个的品牌型号。
2.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人填写《采购招标文件审核意见表》,连同《广西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文件》《采购方案审批意见表》、项目采购需求表提交学院骨干高职院校项目督导检查组、学院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和学院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每个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全部审核完毕批准的采购招标文件交于经办人。
3.由经办人负责信息的发布、资格的审核、招标文件的发放,信息的收集、资料的登记归档。
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的时限应不低于7个工作日。
并有责任及时将收集到的信息反馈给设备采购小组。
处理的意见将由经办人统一向各投标人通报。
4.需要召开标前会和对招标文件答疑的,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实施。
5.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6.由设备采购小组确定参加评标评委人员,并严格按《开标规则》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做好原始记录。
评标结果须经学院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章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设备采购小组负责拟定采购合同的初稿,必要时应咨询律师意见,填写《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合同文件审核意见表》报送各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每个部门应在收到采购合同初稿后的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全部审核程序完毕并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书。
第六章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设备采购小组和子项目建设小组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接收仪器设备,对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调试、培训等有关条款逐项严格验收,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意见,填写好验收报告。
凡在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组织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设备验收完毕后,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设备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制订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对招标文件及其合同等,设备采购小组经办人负责整理存档。
第六章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由学院骨干高职院校项目督导检查组、学院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和学院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等部门共同对设备的招标采购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严守秘密,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内部掌握的情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准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物品、回扣、宴请、免费游览或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条对违反招标采购工作纪律者,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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