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与家庭农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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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与家庭农产
家庭承包经营是指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户通过承包合同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自主经营,并且按照合同承包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交纳承包费的一种农业经营体制。
我国在2005年取消的农业税。
2003年进行种粮直补。
一、家庭承包经营是个体经济
首先,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
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除土地而外的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农户的私有财产,农民不但拥有这些生产资料,而且直接支配使用它,其所有权与实现形式相统一。
因此,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使用状况看,家庭承包经营表现为个体经济性质。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在这种承包经营制度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一家一户的农民,他们凭借自己的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完全表现出一种个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
实行的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统”就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分”就是指农户,所以家庭承包经营还是属于集体经济。
。
第三,再看家庭承包经营的分配方式。
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彻底打破了“大锅饭”,拉开了收入差距,实现了“谁劳谁得,多劳多得”,农户只需承担法定的因承包集体土地而应尽的税费义务,集体不得随意侵占农户的个体利益。
这种分配方式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由各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收入的高低,承认个人在能力、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差别所带来的收入差别,具有典型的个体经济性质。
综合以上关于家庭承包经营中的产权状况、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收入分配方式几方面的情况分析,我们不难得结论,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属于个体经济性质
优点
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具有特殊优势。
家庭经营,指的是以家庭这个基本单位作为经营实体或经营主体来进行经营。
农业中的家庭经营是随着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这一历史过程的出现而产生的。
恩格斯曾指出:
“耕地最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的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完成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平行地完成的。
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
”家庭经营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存在并发展着,展示了其强劲的生命力,这是由各种历史现实、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1)家庭亲缘关系的稳固性
家庭生产提供了成员的生活资料,家庭成员的经济生活状况与家庭的经济条件密切相连,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家庭自古便是如此。
同时,由于血缘的.关系,家庭成员都有维护发展家庭利益的内在积极性。
家庭这个社会经济单位内在的稳固性却始终没变,这是家庭经营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2)农业生产的特殊性
一方面,农业生产过程具有独立性。
农业生产是按一定的自然顺序进行的,与工业生产不同。
工业生产可以使不同的过程在同一时间内由不同的作业者完成,可以不分时间次序的操作,然后进行组合。
而农业生产中的很多过程都是单独的作业方式,只有小部分的简单协作存在于其中,且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简单协作的范围也在逐渐减小。
可以说,农业生产可由最小的经济单位来操作并能保证其生产效率不受影响,家庭这个经济单位无疑是比较适合的。
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具有不稳定性。
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存在着较大的依赖性,但自然环境是不可控的。
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它会因时因地受其他相关条件的影响而变。
这就使得农业生产存在着不稳定性,需要经营者做出及时灵活的政策,并以积极的态度跟踪决策的效果,及时调整,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效益。
这也要求农业生产尽可能地具体到最小的经济单位,并给予其独立的权利,保证经营者对农业生产的责任心,这样就使得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具有特殊的优势。
缺点
1.家庭承包缺乏竞争性。
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是一种以农民家庭为主体实行的承包,是以经营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与此相对应,其他形式的承包也应当以经营主体(如个体、公司、合伙等)为标准进行划分。
但现行立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承包指的是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显然依据的不是经营主体。
事实上,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人口为依据而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是不需经过“竞争方式”的承包,实际上属于一种土地分配的方式。
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承包,是对“四荒”等农村土地进行的非分配式的竞争性承包。
现行立法对这两种形式的土地承包实行不同的保护。
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承包期内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约定,承包期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
2.土地承包存在期限限制。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关键,是农村土地承包要有一个较长甚至永久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这表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期限不少于30年,这与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15年期限相比要长,更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
但承包期无论是30年,还是30年以上,虽长短有别,终究还是存在时间限制,还不能够彻底消除农民对所承包土地因存在期限、迟早被收回而无法充分有效地保障自己各种收益的担心。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健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显然缺少“支持”或“鼓励”的内容。
这样的行文表明立法只承认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象,但并不提倡或者说不主动支持流转现象的广泛展开。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和受让方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定,要求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受让方必须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限定受让方的资格,目的在于维护和确保承包土地的农业经营性质,可以理解。
但对发包方的限定却很难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这样一种情况:
因个人意愿、能力等因素不愿从事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他们恰恰希望通过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最原始的启动资金,以从事其他非农业务,从而赢得稳定收入,维持或过上更好的生活,不让他们轻易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岂不是等于阻碍了他们从事其他非农职业的积极性,又无法避免其对承包土地的低效利用甚至抛荒等现象的发生?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完善,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建立和发展,不利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1]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
通常定义为: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优点
1、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有效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2、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4]
3、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
由于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着手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工作,指导地方稳步培育家庭农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3]
缺点
1、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
尽管中央时常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这就导致有的种植大户已在尝试这一经营模式,却不知自己就是家庭农场的雏形;有的农场不以家庭成员为组成,或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却自称家庭农场;有的人将家庭农场主与地主相提并论,担心引发土地兼并;有的人错误地将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混为一谈。
对家庭农场的含糊定义,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
2、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一些农民流转了大量土地做农场经营,但是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地被分成若干小块,遇上机耕道,必须自己扛着小型农机到另一块田里去。
昂贵的租金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搞土地整理自己又无财力完成。
3、融资难也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一大障碍。
一些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却遭遇了融资难题。
农民很少有可以抵押的资产,靠少量贷款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4、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
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的困难就是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
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
[5]
案例
美国的农业以家庭农场为主,由于许多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也以家庭农场为依托,因此美国的农场几乎都是家庭农场。
可以说美国的农业是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进行的,具有如下特点。
1.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从经营规模来看,其发展与趋势表现为农场数目的减少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20世纪以来,美国家庭农场在数量上上升至89%,拥有81%的耕地面积、83%的谷物收获量、77%的农场销售额。
2.生产经营专业化美国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两种农产品。
北部平原是小麦带,中部平原是玉米带,南部平原和西北部山区主要饲养牛、羊,大湖地区主要生产乳制品,太平洋沿岸地区盛产水果和蔬菜。
就是在这种区域化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生产经营的专业化。
3.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美国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于1820年建立了将共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业经济制度,正是这种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美国开发西部的热潮。
日本:
小型家庭农场
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了88%,耕地占到了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
于1952年制定了《土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
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以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因素。
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
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或委托作业的耕地。
这种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成功。
中国的周末农场
以周末农场的家庭农场为例,其规模大多在20-200亩之间,其生产的农产品有以其名字命名的生产者自有品牌,并且建立了完整地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更有保障。
21世纪初以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
总结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在曲折的建国路上探索的符合我国当代国情的农业生产方式。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
促进了我国农业上产的发展,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垫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也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是农民过上了小康生活。
是几千年来的伟大创举,合理科学的制度安排。
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好适合了我国人口找你过得国情。
既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又符合我国的国情在现阶段能促进我国农业山产的发展。
所以应该坚持下去!
然而家庭承包经营的小农性导致了在市场上竞争了的不足,没能适应市场瞬息万变的行情。
限制了农业上产水平的进一步发展。
导致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使农民处于相对贫困的地位。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民的贫困造成了我国的内需不足,限制了经济的发展。
土地承包期限和土地流转的不健全限制了农业的规模化生产。
家庭农场适应了农业市场化的需要,在农业发展的阶段中会取代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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