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工会的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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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工会的财务管理办法
市总工会起草的《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办法》,供各区
县总工会参考,请各区县总工会可以根据本辖区工会工作的
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或进行修改。
XX区县总工会
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
众满意”,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和《工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活动为独立核算或非独立
核算的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工会经费管理原则:
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
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
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
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会计的主要职责:
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
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配资金,组织
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
1
织工会会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五条工会财务管理体系:
依法建立独立的工会预算
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预算
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工会会计性质:
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
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第七条工会会计核算对象:
以工会实际发生的业务活
动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工会各项收支状况和结果。
各项资金和资产统一纳入工会预算会计核算,不得私设小金
库和账外账。
第八条 工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
会计
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不存在
待摊费用。
第九条工会各项财产或物资以购进的实际价格进行
核算。
不提取折旧,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格。
第十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按照《工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期一致,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
2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
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
工办发[2004]23 号的规定“工会经费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
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基层工会应当依法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
允许与单位机关财务或党、团其他组织财务合账户集中核算,
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
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
一切
费用均纳入预算,并按区总工会的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
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
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
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坚持为职工
服务原则。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
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
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三章会计要素
第十四条 工会会计要素是: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
支出五类。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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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是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还的
债务。
净资产—是资产减负债,收入减支出的差额。
收入—是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
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
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章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经费收入是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
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科目:
会费收入:
按照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01 号和工财字
[1994]69 号)文件规定执行。
机关会员交纳会费按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合计的 0.5%。
事业单位会员
交纳会费按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合计的 0.5%。
机关、事业单
位的工人会员交纳会费按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合计的 0.5%。
以上工资合计尾数不足 10 元不计算。
学徒工会员按每月人
民币 0.05 元交纳。
无固定收入的会员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
计算交纳会费。
拨缴经费收入:
行政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向工会
拨缴经费。
工会方需向行政方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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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税前列支。
上级补助收入:
区总工会下拨的各项补助收入。
包括回
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
补助、其他补助。
行政补助收入:
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
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拨给工会的各项补助,包括工会收
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的费用补助等。
政府补助收入:
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
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包括工会收到财政拨付的离
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帮扶资金、送温暖经费、疗
养事业补助、劳模补助、基建、维修及大型活动的补助等。
事业收入:
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
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投资收益:
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其他收入:
不属于以上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财
产变卖处理废品收入等。
第十六条经费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
动所发生的业务,凡是行政下拨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
工会经费开展的各项活动须按照规定的科目列支。
支出科目:
职工活动支出:
核算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
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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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教育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的各项支
出。
(2)文体活动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的各
项支出。
宣传活动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宣传活动方面的各
项支出。
其他活动支出—核算基层工会支付的会员特殊困难补
助的费用以及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业务支出:
核算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
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核算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等支出。
(2)会议费—核算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
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3)外事费—核算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费用。
(4)专项业务费—核算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考核表
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的
支出。
(5)其他业务支出—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维权支出:
核算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
核算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
发生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
核算工会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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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3)法律援助费:
核算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
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
核算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
支出。
(5)送温暖费:
核算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
核算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
支出,如参与立法费等。
行政支出:
本科目核算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
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
核算工会开支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聘
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
险费等。
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
食补助费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
核算工会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
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
(燃料费、保险费、修理费、其他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旅
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维修(护)费、租赁费、招待费(餐费、
其他招待费)、专 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
福利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核算工会用于对个人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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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助支出。
包括:
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
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4) 其他行政支出:
核算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
他支出。
资本性支出:
本科目核算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
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1)房屋建筑物购建:
核算工会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
用房、仓库、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
电缆、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2) 办公设备购置:
核算工会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
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3)专用设备购置:
核算工会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
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4)交通工具购置:
核算工会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
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5)大型修缮:
核算工会各类设备、建筑物等的大型修缮
支出。
(6)信息网络购建:
核算工会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
购建的计算机
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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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资本性支出:
核算工会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
的资本性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
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1)回拨补助:
核算工会按有关规定给下级工会的回拨
经费补助。
(2)专项补助:
核算工会对下级工会指定项目的补助。
(3)超收补助:
核算工会按有关超收增缴的规定对下级
工会的超收补助。
(4)帮扶补助:
核算工会按有关规定对下级工会的困难
职工帮扶补助。
(5)送温暖补助:
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用于开展送温
暖活动的补助。
(6)救灾补助:
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用于慰问在自然
灾害中经济财产遭受损失、生活遇到困难的职工和家庭的补
助。
(7)其他补助:
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的除上述明细科
目所述内容以外的其他补助。
事业支出:
本科目核算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
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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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应按单位或部门设置明细账。
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
项支出。
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
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第十七条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支出
根据《工会法》、全总工会、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一)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
动场地设施、设备及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二)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
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及退职生活费。
(四)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五)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
需的奖励费用。
(六)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七)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八)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
设施的人员和设
备等费用。
(九)由行政方面委托工会组织的各类庆祝活动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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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十)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
产(工作)者评比、奖励、考察、休养会议等各种活动费用。
(十一)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
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十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十三)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十四)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十五)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
返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
(十六)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第十八条按照全总工财字[2000]46 号文件中规定:
离
退休职工不计提工会经费,工会经费不支出离退休人员的各
项活动费用。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
织执行,具体工作按照区总工会的要求,由本级工会组织实
施。
第二十条工会预算遵循的原则:
坚持勤俭节约,体现
工会的工作特点,坚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的原则,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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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活动上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
体现政策性、合理性、完
整性、统一性。
第二十一条工会预算的编制方法:
收支预算根据上年
实际收入情况结合本年度相关因素编制。
预算审批程序: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要听取本级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
通过,报区总工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
预算在未批准之前只能列支必
要活动经费,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
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
进行调整预算,需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经工会
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报区总工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
行预算和工会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
标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
第六章会计日常核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
业知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各工会应当严格执行岗位分工制度,出纳
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出纳人员、
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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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级工
会的支出审批制度并在日常报销工作中严格执行。
每一笔资
金的报销都应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并且经手人和审批人
不能为同一人。
各级工会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
根据审
定的预算,工会经费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
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
上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
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
补充。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依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
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 无误后装
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
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会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会经费
的资金安全。
会计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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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票证进行盘库,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工会应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确保物
资采购工作的顺利。
应建立物资采购制度,对物资采购指定专人负责,每次
采购均有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
领用物资时必须制定物
资领用制度,每次领用都必须有领用原因、领用人、批准人。
各级工会应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盘库制度,制定物资管
理员以外的专人对库存物资和物资的领用进行查验、核对,
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属于普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15
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 25 年,银行余额调节表
和银行对账单保存 5 年),属于永久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永久。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五条编制工会决算的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做
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决算审批程序:
各级工会的本级决算草案,
要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
常委会)审查通过,报区总工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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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
在本级工会的领导
下,依照《全国总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析
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
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标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
般设备单价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 800 元以上,并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
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
定资产管理。
第九章呆账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呆账的确认:
用工会经费形成的由工会财
务部门管理的呆账。
呆账的确认
(一)投资损失。
以工会经费
对外投资,由于接受的单位撤消、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
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
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
(二)借出款。
以工会经费借出的款
项,借款合同欺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
(三)暂
付款。
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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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权限无法收回的。
第四十条呆账处理原则:
(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的呆账处理由本级工会决定,
报上级工会财务备案。
(二)处理呆账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
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薄,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
(三)造成借款损失的单位,应停止借款。
(四)有弄虚作假、伪
造呆账等行为,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呆账处理审批程序:
(一)工会财务部门对
本级经费形成的呆账进行清理,列出呆账事项。
(二)呆账事
项的责任人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鉴定意见、法律文书、证
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财务
部审核。
(三)工会财务部门将呆账事项汇总,报本级工会主
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处理
决定前,征求同级经审会同意。
必要时可由经审办公室安排
审计。
(五)工会财务部门依据主席办公会议决定进行账务处
理。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
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
119 号)和财政部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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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凡是建立工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并由区总工会直管的基层工会,方能领取《工会经费收入专
用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十四条 区总工会财务部建立《票据领取登记簿》,
基层在领用收据时,要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四十五条各基层工会要对领取的票据,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收据要按有关规定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挖补、撕毁,如发生丢失现象的,立即向区总工会财务部报
告,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经费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会预算、决算向同级工会经费审查
委员会汇报并接受其审查。
同时,工会经费的使用接受国家
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
会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擅自决
定重大开支项目的,区总工会不予批准,并责令其做出检查
和调整有关账账目,甚至予以通报。
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预
算管理原则,造成损失浪费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
其工会法人和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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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五十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
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
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五十一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
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
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
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
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
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
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
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
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
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 等)
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
责监交。
第五十四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
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
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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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
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
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表调节相符,各种财
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
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
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
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
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五十五条会计岗位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
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
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十六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
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
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与姓名、移交清册页
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
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十七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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