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5287616
- 上传时间:2023-06-07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35.40KB
吉林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吉林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吉林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根据《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六)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
《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核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依据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市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当年按要求前将评价材料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
评价材料包括:
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
(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对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指定日期之前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二份)。
(三)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按照《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
(三)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的;
第十二条市工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信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评价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被撤销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局、吉林海关等部门通过落实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相关政策来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可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吉林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吉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
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与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国内及本市本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经济局(工信局)的推荐意见
附件2:
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所属行业企业负责人
技术中心负责人联系人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11
万美元
电子邮件
传真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咼级专家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国内及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与其它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4
通过吉林省、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5
元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乙开发项目数
项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最近二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29
企业获得的吉林省和国家驰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得的吉林省名牌和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1
获奖项目总数
项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数
项
获吉林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
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
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或省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附表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万元)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
备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非基建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非基建项目
4、其它支出
其中:
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1—4项小计
委外经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主要从事的开发设计工作
注:
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外国专家请注明国别,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对外合作技术开发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名称(系、
专业或部门)
合作对方
联系人
合作对方
联系电话
合作方式
注:
合作方式:
①共同研究开发;②委托对方开发
附表4技术中心专家表
序
号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
历
职
称
工作部门
职
务
技术
领域
专家
类型
电
话
企业外专
家请注明
单位
注:
专家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
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它(请说明)
附表5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申请号
授权号
注:
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6通过吉林省、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
序
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疋证书号
是否对外服务
及服务收入
注:
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7—1拥有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信息
序
号
驰名、著名、知名
商标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认定商品
与类别
注:
企业拥有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7—2拥有的名牌产品信息
序
号
名牌产品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
企业拥有的名牌产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8-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软科学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注:
1•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省部级以上重点开发项目(请注明)、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它项目
2.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
附表8—2在研重点技术开发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注:
1•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省部级以上重点开发项目(请注明)、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它项目
2.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
附表8—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日期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注:
1.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
附表9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
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当年指报告年度
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10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
颁布年月
是否现行有效
注:
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三年内指在报告年及报告年的前二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11企业获国家或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注
注:
获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术改造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它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其它单位或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它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
加工费。
7、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
指企业开展的研发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的开发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9、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企业联合开展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
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报告年度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报告期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
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
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当年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海外专家人数:
指报告期年度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外(港澳台、国外)专家累计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国外等地区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它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它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吉林省、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指吉林省、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名牌产品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评定的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36、获吉林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指企业获得吉林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3:
吉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
二级权重指标(分)
三级指标
权重
份)
单位
基本要求
创新机制
创新投入机制
20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科技活动经费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 认定 企业 技术 中心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