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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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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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法规分类>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广东省>广东省公安厅
【法规名称】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颁布部门】广东省公安厅
【法规文号】粤公通字〔2006〕320号
【颁布日期】2006-08-21
【实施日期】2006-08-21
【是否有效】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6〕3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为规范我省既有建筑物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厅消防局于2006年8月9日在汕头市召开了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补办消防相关手续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应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使其取得符合整改要求的《复查意见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应予补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
既有建筑物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申报的图纸应正式打印,并经申报方确认。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厅消防局联系。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
为规范我省既有建筑物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火灾发生,2006年8月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汕头市召开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
参加会议的有公安部消防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和广东省、汕头市、东莞市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领导、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共14人。
与会代表深入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现场勘察,听取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汕头支队对汕头、揭阳两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有关调研情况介绍,结合既有建筑物现状,对其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整治的技术要求进行了充分论证,达成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或受经济条件制约,城乡建设快速无序发展,造成我省相当部分既有建筑物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火分隔措施,有的还将人员住宿场所与加工、仓储等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进行消防安全治理过程中,对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的丙类加工生产(含设有中间仓库)既有建筑物补办消防相关手续时,可按下列消防技术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物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确需要在实体砖墙上设窗的,相邻建筑物的窗口应错开设置,错开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2、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建筑物为两层的,可采用敞开式楼梯;超过两层的,疏散楼梯均应直通平屋面,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并直通室外。
3、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四层,且只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梯;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平方米或超过四层的应增设一部不燃烧体疏散楼梯。
4、通向室外、楼梯或平屋面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5、建筑物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
对已经设置住宿场所的,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居住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以下楼层,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隔开。
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家庭居住场所,疏散楼梯应通向平屋面。
6、室外楼梯
正对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
7、建筑物外窗或阳台等部位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员工集体宿舍,每层应设2个紧急逃生口;
(2)家庭居住场所应在适当部位设置紧急逃生口;
(3)生产车间每层应设置2个紧急逃生口;
(4)紧急逃生口的尺寸不应小于100厘米×80厘米,并必须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梯(首层除外);逃生出口不得上锁,如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8、电气线路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9、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墙应砌至顶板底部;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等设备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
10、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分隔。
11、室内消火栓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当采用管径不小于65毫米的市政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时,可设置流量不小于5升/秒(18立方米/小时)的管道泵作为加压设备,消火栓竖管不应小于50毫米;
(2)当市政给水管网管径小于65毫米或没有市政给水管网时,可设置一个不小于9立方米的水池或天面消防水箱,并设置流量不小于5升/秒(18立方米/小时)的管道泵作为加压设备,消火栓竖管不应小于500毫米;
(3)消火栓装置应配置水枪、水带或消防软管卷盘;
(4)有条件的宜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12、疏散通道、紧急逃生口、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建筑物内每层应设电铃等警报装置,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14、本要求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三、丁、戊类既有建筑物可参照上列技术要求执行。
其他既有建筑物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有关消防技术要求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
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2010年3月25日以粤公通字〔2010〕104号发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反映对《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的一些条款内容理解、认识不一,影响了消防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消防法》和公安部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和执法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贯彻执行《消防法》的工作要求
(一)关于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情况的处理。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中所列的违法行为的,应按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不属于这六类违法行为,但构成《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火灾隐患的,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通知其整改,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依法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针对火灾隐患下发通知的,适用《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
针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发通知的,适用公安部下发的配套法律文书中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五
(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至六项规定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其他的违法行为应按《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内设监察机构、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二、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工作要求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逾期不备案的,视为抽查不合格,并应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通知样式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制作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为准。
(四)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2009年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五)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
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
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指定专职人员使用和维护备案系统。
备案信息按虚假备案处理的,须认真填写理由并报经本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同意。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申报人留下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告知备案申报人,并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虚假备案公告栏上进行公告。
(六)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七)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可登陆《广东消防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广东消防防火材料检验信息服务平台”,验证建设单位申报的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核查现场使用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与见证检验报告是否一致。
(八)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九)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十)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十一)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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