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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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3篇
城管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3篇
城管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1篇
为加强对各单位车辆的管理,提高用车安全保障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单位公务车辆运行,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确保全局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部门
1、各基层单位设立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基层单位的车辆(公务车,执法执勤车,工程作业车、电瓶车)。
2、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是各单位车辆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车辆管理人员(联络员),负责车辆日常管理、车辆使用信息日常更新和对接工作。
二、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1、所有车辆必须配备专职驾驶员,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驾驶,不得外借或私用。
各单位要做好驾驶人员信息和用车调度登记。
2、车辆严格执行下班入库入位制度,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准随意停放。
各单位结合各自情况制定相应停车管理规定。
3、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落实新交通法规定,执法车辆不能在行驶中乱拉警灯、警报、强行超车、占道行驶。
因不按交通法规规定行车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4、严令禁止公车私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
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驾驶人员有责任爱护所驾车辆,并注意常规检查维修、清洗和保养,确保无故障出车,否则出现违章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
1、车辆维修保养由各基层单位各自严格管理,驾驶员不得擅自选择修理厂。
2、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造成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维修台账。
力争达到一车一册,明确时间、金额、内容及负责人。
四、车辆加油规定
各基层单位加油必须做好加油登记(包括车辆加油数量、种类、金额和车辆行驶里程数),建立车辆加油台账,不定期对油量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加油卡必须安排专人保管。
五、安全用车管理制度
各基层单位领导要不定期对车辆状况和安全系数进行抽查、核实,并提出有关意见。
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超速、超载、曝光、违停及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一切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并视情节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车辆外出出现交通事故的,需要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管理员(联络员),并积极配合处理,出现较大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的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局主要领导,如果瞒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公车私用;
(2)酒后驾驶车辆;
(3)无证驾驶;
(4)出现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节假日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定点封存停放,车钥匙,油卡和车辆行使证由各单位办公室(车队)明确专人集中管理,并于放假前将车辆封存情况到局办公室报备。
2、节假日期间或重大活动以上级通知为准,需要使用车辆,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派车,填写节假日公务用车派单,明确驾驶人员、驾驶路线、使用时间、使用原因,于放假前将车辆使用情况到局办公室报备。
公务用车怎么管理、使用,我省有具体规定啦。
1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办法》指出,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配备新能源轿车价格不超18万元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以上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超标配车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购置和报废更新的机要通信用车应当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要根据充电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规定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执法执勤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确因情况特殊,需要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的,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党政机关配备的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实行全省统一标识化管理,标识化样式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市、县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车辆标识喷涂工作。
执法执勤用车标识化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理和监督。
国家部委已明确标识化样式的,应执行国家统一的标识化规定。
国家部委没有统一标识化规定的,由省级主管部门设计确定标识化样式,全省统一执行。
市(地)、县(市、区)建立综合执法执勤车辆监管平台的,可喷涂综合执法标识。
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调剂、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省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其车辆购置及报废更新管理,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各部门、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提升车辆管理现代化水平,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有效掌握全局车辆运行及使用状况,促进车辆管理更加规范化,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全局公务用车、执法车辆、作业车辆需严格按照工作用途合理使用车辆,由车辆使用部门进行统一调度管理,确保车辆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作业线路上正常工作。
2.各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车辆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3.全局燃油型公务用车、执法车辆、作业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GPS设备,车辆不得外借和私用,特殊情况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4.车辆用油及维修由局办公室统一监管,提倡节约用油。
车辆加油应由加油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每次加油时记录公里数、油品标号、加油金额,每半年核算一次车辆平均油耗;特种作业车辆油耗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做好详细记录或作出相关情况说明,经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5.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不危险驾车、疲劳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不得超速行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6.车辆在完成工作后,应立即返回,不得擅自在外滞留或过夜,车辆必须及时入库或停放在指定地点;节假日期间车辆钥匙应交由车辆使用部门专人保管,因值班、临时加班任务需要用车的,需经车辆使用部门、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局监控室备案。
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做到精心维护保养,勤检查清洁,保证车内外整洁,及时排除小故障;车辆年检、保险临近到期时应提前告知车辆所属部门,及时进行年检、办理保险。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和先请示后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统一监管。
外出途中因故障急需修理的,报车辆使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局办公室同意后就近修理,发票由驾驶人员和用车人共同签字证明。
3.车辆物品的购置,由车辆使用部门、科室负责。
较大购置金额的需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4.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定期结算,车辆使用部门、科室必须为所使用车辆建立台帐资料,并对购买的车辆物品和保养、维修配件进行登记造册。
5.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承担。
三、驾驶人员职责
1.驾驶人员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车型相一致的驾驶证,且驾驶证按期进行年审,能够正常使用。
2.驾驶人员应开展经常性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各项安全制度,杜绝各类违章和安全事故发生。
3.驾驶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范围、线路行车,严禁擅自更改车辆用途和行车线路,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车。
4.驾驶人员应保持良好行车心态,做到文明行车,不开斗气车,严禁酒后驾车。
5.驾驶人员在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处于安全良好的行车状态,杜绝车辆带病出车。
6.驾驶人员要确保所驾车辆安全停放,车辆完成工作后一律停放到单位车库或指定地点;车辆外出要停放在安全的地点,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GPS使用管理
1.局监控室负责对全局燃油型公务用车、执法车辆、作业车辆GPS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统一管理,确保GPS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2.局监控室根据车辆上报的信息,负责在早、中、晚核对车辆位置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如实上报。
3.局监控室、作风效能督查组每周对GPS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对车辆在位、报备情况进行通报。
4.车辆使用过程中,必须检查GPS设备状况,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如发现GPS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所属部门、科室报告,并向局监控室反馈,及时进行维修。
5.严禁人为破坏、私自拆除GPS设备,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系统正常工作;不得自行断开GPS监控设备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应及时向局监控室上报备案。
6.遇有较长时间停场维修或其他因素需要将车辆长期停放时,应及时向局监控室上报。
五、责任追究
1.驾驶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更改车辆用途和行车线路的,对其本人和所在部门、科室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发生交通事故的,产生的后果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2.驾驶人员私自用车、私自将车辆外借的,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3.驾驶人员酒后驾车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4.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正常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应装而未装GPS设备的车辆、未落实监控监管、未按时上报信息以及对GPS设备故障未及时上报维修的,对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
6.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GPS设备破坏、丢失的,局作风效能督查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设备价值3倍予以赔偿;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的,由车辆使用部门进行赔偿,并对部门、科室负责人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
7.驾驶人员违反GPS使用管理规定的,第一次由局监控室电话提醒并通知部门、科室负责人;第二次由局作风效能督查组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教育;第三次上报局领导,并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
8.驾驶人员不按时按点停放车辆导致车辆受损、盗窃、违章和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果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车辆管理制度中与本制度相违背的内容,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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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 公务用车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