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电车难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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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电车难题》》
《有感《电车难题》》
关于“电车难题”的情节在这里不多赘述,省下笔墨,来聊聊一些更实际的东西。
【为了利益。
】
功利主义者在此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牺牲一人救活五人”,并认为由此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或“多数人之幸福”,然而那可怜的“少数人”,真能被如此利用吗。
kant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到。
“人就是现世上创造的最终目的,因为人乃是世上唯一无二的存在着能够形成目的的概念,是能够从无数有目的而形成的东西中,借助于他的理性,而构成目的的一个体系”,并说“决不能把人这个主体单纯用作手段,若非同时把它用作目的。
”总而言之,认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把人当作手段,意味着个人屈从于集体,个人只是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工具,突出的是“社会的整体性”和“整体的社会性”;而把人当做目的,意味着每个人都只能把他人当作自由、平等的存在来对待,突出的是“个人的权利性”和“权利的个人性”。
在此处,“个人的权利性”强调的是“权利”,即个人“拥有权利“,并因此而获得自主做出决定和选择的自由;而“权利的个人性”强调的是权利为“个人所有“,任何人无理由向其他人的权利施加压力,迫使他人对某种权利争取或是放弃,甚至强加或剥夺他人的某种权利;任何违背权利人主观意志的外力施加行为,甚至仅仅是外力施加的行为,都将被看做一种对“个人所有”的权利的“不正当的干预”。
kant对此的论证过程为:
人作为理性而存在,因“理性”而值得拥有尊严和尊重。
也就是说,人因“理性”而拥有权利,此种权利表现为主体在“意志自由”下进行“自律地行动”,并因此值得拥有“目的角色”而非“手段角色”的尊严和尊重。
基于此种理由,笔者也认为,尊重人的尊严就应将人当做目的本身而非手段来对待。
在电车难题中,牺牲一人挡住电车而救活另外五人,就是把这少数的“一个人”当做工具,来换取更多的“五个人”的生命;少数的“一个人”并没有被当做“目的本身”而被赋予与多数“五个人“一样的尊重,即未被一视同仁地当作“自由”、“平等”的主体来对待。
因此笔者不提倡“以一换五“。
并且,此种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最大化”的做法,真能保证在“实质上”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吗。
【“数量”=“利益”。
】
何为人之“利益”。
笔者认为,“生命”、”自由”、”尊严”等诸如此类,为人之根本利益,而这些利益的共同特征在于,都有价值上的不可衡量性,通俗一点表达,即不可量化其价值。
至于“赔偿”之类的行为,充其量也只能被定义为一种“不等价的安慰”,金钱无法衡量生命、自由、尊严的价值。
此外,正由于人是“目的”,决定了我们不仅不能量化人的各方面价值,更不能对人作为个体的“完整价值”进行量化,也就是说,人作为一种理性的存在,不能被他人以任何非平等的眼光看待,并且这种平等,不能被用以“计数”,即不能作为某种具体的、相对的平等,而是一种抽象的、绝对的平等。
也正因此种平等具有抽象性,我们无法得出“五大于一”的结论——每个人都作为理性而存在,应当受到同样的重视。
事实上,很多功利主义者所追求的利益,仅能被看作是“眼前利益”。
这里的“眼前”有两种层次的含义。
第一层是指功利主义者将人的利益“皮囊化”,也就是说,仅关注最表层的“数量”、“形式”方面的利益,诸如“多数”之“幸福”;第二层是指功利主义者的做法实际上仅看到了当下,而未考虑长远,即从人类发展的角度来看,仅能维持“短期幸福”。
对于第一层含义,首先,关于“数量”的问题,笔者已在上文进行解释,即诸如生命、自由、尊严之类的人之各方面利益,无法进行具体量化;而人作为理性存在而拥有的“个体的完整价值”,更是不可被估价。
对于“形式”的问题,笔者并不认同“幸福”就是人之利益的终极目标,因为除幸福之外,诸如“道德”、“公正”等,也都是人类所共同追求的东西,并且难以达成全人类一致的先后顺序选择;相反,“人”才是人之利益的终极目标,这便又回归到康德的说法,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对于第二层含义,由于“大多数人的幸福”总是建立在“少数人不幸”之上,那少数的异议者总是被迫沉默或是被限制自由思考,如此长而久之,轻者可能削弱社会的进步能力和活力,重者可能最终造成公正的丧失。
毕竟真理也常常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另外,即使并非真理,异议也能给多数的“正统观念”提供一些参考,或带去一些有力的挑战,防止其陷入“荒谬的一致性”,变成教条和偏见。
因此,在“人”之难题上,简单以多数或少数来判断利益和价值,实失偏颇。
【为了道德。
】
kant认为,“一个好的意志之所以好,并不是因为它所达到的效果和成就”,“它本身就是好的,无论它是否盛行”,“它应当‘遵守’道德法这一点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为了’道德法而被完成”。
也就是说,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是由其结果决定,二是由完成这一行为的“动机”决定,重要的是你的动机:
如果出于一种外在的、被动的目的,例如为了自我利益,为了少受非议,那么便不能称之为“道德”;但若是出于一种内化的、主动的自然,例如我就是想为他提供帮助,我认为它是一种自然,是我自然而然应该做的,我并没有产生其他任何“非自然”的意图,并没有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强迫,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才能真正被称为“道德”。
基于此种理由,电车难题中,“以五换一”的做法很难用“道德”对行为动机加以掩盖。
因为若是出于害怕被骂成“不会计算的蠢货”而救另外五人,那么便是出于一种“非自然”的动机,当然便不能称之为“道德”;若并未顾忌旁人的非议,而是自发想人为干涉电车走向,但只要有“少数一人的牺牲”的存在,便永远无法对此种行为的“道德性”说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你永远无法对一个原本不该死的人说:
“让你死是出于真正的‘道德‘。
”【“对多数人的理念或善”=“道德”。
】
在此,有人对“道德”定义产生疑问: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难道不是大多数人认同的理念或是善意,就是“道德”的内涵吗。
对此,笔者的回答是:
道德的判断标准并非来源于“数量”,而是像kant所说,道德标准源于“动机”。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它付出了最大的努力却仍然一事无成„„它也仍然像一颗珠宝一样因其自身的缘故而熠熠发光,就像那些本身就拥有完善正价值的事物一样”。
人类历史上,符合大多数人认同的理念或是善意,却并不能被称为“道德”的事物或行为比比皆是。
例如蓄奴制度、对种族的歧视、对同性恋的反对等等。
毕竟历史的车轮一直前进,人类的观念必然会不断变化发展,前述所举例的例子,当对传统观念的反对意见首次被提出,必定被指责为“非道德”的异端行为;然而,当我们经过了那“思想的革命”,走过了那段新旧交替的腥风血雨,再回望过去的种种,才发现过去“多数人的理念或善意”并非道德,只是旧习旧观念罢了。
此外,笔者还想说一个比较有趣的社会现象,即“乌合之众”的现象。
此现象的提出者lebon认为:
当许多的个人一旦构成一个群体时,就会产生独特的集体心理,这种集体心理通过彼此情绪上的相互感染,使个人不由自主的丧失理性思考的能力;又因为由理智主导事物的发展趋势远远没有由情感趋势来得快捷迅速,人们便往往容易不加怀疑地接受群体提供的意见、想法和信念,盲目的模仿群体中其他人的行为和态度;因而对于群体来说,往往只能够接受简单而极端的情感。
由此看来,在这样一种“乌合之众”的大众心理剖析之下,“多数人的理念或善”便很难成为“道德”的辩护词,而生活中高举“道德”的旗号干涉他人的私人生活和权利的亦比比皆是,严重的道德绑架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在某些层面上决不小于真正的绑架行为。
就像这样一句话所表达的:
“所谓民意,有时可转化为另一种程度的暴力,而这种暴力,比所谓专制,来得更隐蔽,影响也更加深远。
”
【说开去】
读完《电车难题》和《公正》,笔者还联想到一个我国几千年的“传统”,即“个人让利于国家和集体”。
笔者认为,此处说好听一些是传统;说激进一些,便是几千年专制的遗害,或是集权政治的恶果。
我国经常提倡的“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要优先于个人利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未尝不是一种“功利主义”。
为了让此种“功利主义”为人民所接受,大多搬出“传统美德”之类的说法,上升为一种“不遵守即为小人”的“君子之德”;亦或是说出更为荒谬的理论,如“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云云。
此处,很明显的一点是,我国推崇“集体/国家本位”;然而,面对庞大的国家权力,渺小的个人往往无能为力,提倡的个人权利也有诸多名不副实之处,比较典型的一点是宪法中规定的各类公民权利。
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一旦严苛便只会更严苛,而一旦宽松却不会更宽松;换作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干预亦如是。
道理如前所述,个人相对于国家和集体,力量过于渺小,国家有强制个人的力量,个人却决无强制国家的力量。
因此,在此这种恶劣环境下,若仍不断强调集体和国家优位,忽视个人权益,极易陷入一种“集体吞噬个人”的漩涡,而此种漩涡所能带来的恶劣后果之一,便是集权,甚至专制。
末了,笔者并不奢求个人优于集体和国家,然而笔者着实企盼“个人”得到更多应得的“尊重”。
后记:
笔者还联想到另一种社会现象,即“双重标准”现象。
在电车难题中就表现为:
若把轨道上的少数人换成亲人、好友之类,许多人便不会再选择“以一换五”,这一点可以说是对上文提到的“道德”的补充。
笔者认为,只有一种“无差别的道德标准”,才能称之为“动机纯正的道德”,否则便仍是一种“缺乏理性的伪善”。
然而毕竟人是感情动物,过于大公无私似乎亦有不妥,正如《悲惨世界》中贾维尔对他心目中所追求的“公正”矫枉过正一样,因此对于这一点,笔者亦有诸多困惑之处,想日后读书求问,若老师有书目推荐,学生不胜感激。
第二篇:
“电车难题”之我见“电车难题”之我见
“电车难题”是伦理学领域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其内容大致是:
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
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
幸运的是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那个疯子在那另一条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
考虑以上状况,你应该拉拉杆吗。
解读。
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philippafoot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主要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提出的观点是,大部分道德决策都是根据“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做出的。
从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明显的选择应该是拉拉杆,拯救五个人只杀死一个人。
但是功利主义的批判者认为,一旦拉了拉杆,你就成为一个不道德行为的同谋——你要为另一条轨道上单独的一个人的死负部分责任。
然而,其他人认为,你身处这种状况下就要求你要有所作为,你的不作为将会是同等的不道德。
总之,不存在完全的道德行为,这就是重点所在。
许多哲学家都用电车难题作为例子来表示现实生活中的状况经常强迫一个人违背他自己的道德准则,并且还存在着没有完全道德做法的情况。
对于“电车难题”的经典观点有两种,简单的讲有两位代表人物——边沁和康德。
那么假如边沁和康德是那个可以拉动拉杆的旁观者,他们会怎么做。
边沁的道德原则很简单。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如何才能达到“快乐最大化”呢。
边沁的回答是计算———把所有的收益(快乐)相加,减去所有的损耗(痛苦)。
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对功利主义者来说,所有的道德争论,实际上都是讨论如何使快乐最大化。
那么边沁他会怎么做呢。
从边沁的观点来看,他明显的会选择扳岔道,拯救五个人只杀死一个人。
在这个例子中,通过简单的计算,我们就会知道:
撞死一个人显然比撞死五个人更划算。
5>1,看似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很有道理,但是他的原则并不总是令人感到满意的。
假如,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这时你恰好站在电车轨道上方的桥上,你身边恰好有一个胖子,如果你把胖子推下去可以阻止电车继续向前,因此可以挽救五个人的生命,你会去推那个胖子吗。
调查证明大部分人不会那样去做。
但是边沁会推下那个可怜的胖子,因为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5>1,显然应该牺牲一个人去拯救五个人。
假如还有一小部分人会和边沁做出一样的选择,好的,问题又来了,假如你恰好站在桥上,而且只有你一个人站在桥上,很不幸的是,你还是一个胖子(可怜的胖子),你会自己主动跳下去阻止电车继续前行吗。
谁愿意以自杀的方式去换取另外五个人的生命。
愿意的请举手。
我们再来看看康德如何做选择。
康德不满意功利主义关于道德基础的看法,康德坚持认为道德的准则不可能在经验中找到,只能在纯粹理性中寻求。
康德说,我们每个人不需要诉诸外在的权威,而只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就能够判断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是主观的意见,因为在康德看来理性超越了我们自身,它颁布了“普遍必然的律令与义务”,这个律令康德称之为“绝对命令”。
绝对命令有多种表述方式,它最基本的命令有两条。
1、使你的准则普遍化。
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那么对任何人都是错的;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对的,那么对任何人都是对的。
2、将人看做目的。
康德认为要将人当做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加以对待。
任何人都不应该仅仅被视为或者用作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本身就是独特的目的。
康德告诫我们:
在实践中,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问自己两个问题:
你愿意每个人都这么做吗。
你把别人当做手段了吗。
我个人觉得这有点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
如果要康德来回答那个电车难题,他的选择将和边沁的完全不同——他绝对不扳道岔,也不会把胖子推下去的,更不会自己跳下去。
因为上述的做法都不符合绝对命令的两条准则。
首先,如果你是那个胖子,你愿意别人把自己从桥上推下去,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吗。
你当然不愿意。
那么这么做就是不道德的,因而也是不可取。
其次,你一旦把胖子推下去,就意味着你把胖子作为了一种手段,同样这也违反了绝对命令。
我们再来看看某位网友对“电车难题”提供的解决方案。
我们先看一下他的论证过程:
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的“行为”是什么意思。
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承认人具有自由意识——这是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基础。
不承认自由意识存在,也就否认了一切法律和道德的合理性。
如果一个人杀人放火是由于童年的遭遇、社会的影响、政府的不公正待遇等外界客观因素所决定的——罪犯本身的原因不是决定性因素——我们就没有权利依据任何法律对这个人进行惩罚。
他杀人放火是由于其他原因,是他本身不可改变的,惩罚这个人显然是不合理的,惩罚他也于事无补、毫无用处。
人具有自由意识,可以做出自由选择,并且他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这是一切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最根本基础。
那么,我们现在可以解释“行为”是什么意思。
行为,是人在所有可能性中做出的一个唯一的选择。
“行为”并不是“行动”,你什么不干也是一种选择,因而也是一种行为。
现在我们可以理清这个的条理了:
一、对于这一事件,你只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
动拉杆或者不动拉杆。
你必须在这两种行为中选择一个,你能够预料到不同的行为会有不同的后果;
二、你选择“不动拉杆”这种行为,会造成五个人死亡;你选择“动拉杆”这种行为,会造成一个人死亡。
这个的关键在于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在两种不道德的行为中选择其一,因而是个难题——这是真正的脑袋被驴踢了。
das说那么多年那么多大牌高手脑袋都被驴踢了一遍,你可能有点不大相信,可事实就是这样。
事实上当你必须二者之中选择其一的时候,这两种行为绝对不可能都是不道德的。
只有一种选择的时候,就等于没有选择,没有选择就没有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责任——也就无所谓道德不道德。
在这个中如果没有拉杆,你无法改变电车的方向,你对轧死五个人的结果根本就无能为力,无论你干什么事儿对这一结果都没有影响,这时候无论你干什么,都等于什么也不干——你唯一的选择就是什么也不干,你就等于没有选择、没有行为,因而这一事件中你也谈不上什么道德不道德。
当你只有两种选择(或者100种选择,道理是一样的),你除此之外就没有选择。
假如这两种选择都是不道德的,这就等于说无论你怎样选择都是不道德的,就等于说这种不道德竟然不是由于你的自由选择造成的,而是外界强加给你的。
这显然是胡说八道。
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证:
如果一种行为是不道德的,那必然是由于你自由选择造成的。
当你无可选择的时候,那根本就无所谓道德不道德。
这一的答案可以揭晓了:
一、你只有两种选择、两种可能的行为:
动拉杆或者不动拉杆,这必然造成两种不同的结果:
一个人死亡或者五个人死亡。
这两种行为不可能都是不道德的。
二、你拉动拉杆,造成一个人死亡的结果,你不应当为此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因为这个人的死亡,不是你的行为造成的。
外界条件决定必然会有人死亡,要么一个、要么五个,至少要死一个人——这是必然的结果,这是你无法阻止的结果。
三、你不拉动拉杆,造成五个人死亡,你应当为此承担道德的谴责。
死亡五个人,不是必然的结果,而是你的行为造成的。
外界条件决定必然会有人死亡,要么一个、要么五个,死一个是必然的,死五个不是必然的,现在真的死了五个,那是你的行为造成的。
那位网友说“人具有自由意识,可以做出自由选择,并且他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这是一切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最根本基础”,这一点我赞同,就像我们法律不按照杀人罪来判处精神病杀人者是一样的道理。
然而他又说“„行为‟并不是„行动‟,你什么不干也是一种选择,因而也是一种行为”,“你不拉动拉杆,造成五个人死亡,你应当为此承担道德的谴责。
死亡五个人,不是必然的结果,而是你的行为造成的。
外界条件决定必然会有人死亡,要么一个、要么五个,死一
个是必然的,死五个不是必然的,现在真的死了五个,那是你的行为造成的。
”对于这个观点我不能苟同。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那位网友认为“什么不干也是一种选择”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做出“选择”。
或者说,如果当事人什么都不做,不管当事人是否是考虑过拉杆还是不拉杆的选择,在那位网友眼里都是当事人的“选择”。
可是是否每个人都会同意“没有行动也是一种选择”的观点呢。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
你有什么理由要求别人一定要做出“选择”呢。
以投票选举为例,每个人都会有三个选择而不是两个选择——同意、反对和弃权。
如果,那位网友要求我们必须在“同意”和“反对”中选择一个,那么我问:
你有什么充足的理由使我放弃“弃权”的选择呢。
中国有个成语叫“仓皇失措”,当我们在遇到危险的时候,我们如果被吓得失去了判断和行为的能力,因而也就根本谈不到“行动”,那么那位网友是否也会因为我们的所谓的“什么也不做”而去用道德的大棒谴责我们呢。
按照那位网友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他不会谴责我们的“不作为”,因为按照他的理论,我们根本没有做出选择的能力,因此谈不到不道德。
因此,要想使那位网友的观点成立,必须有两个前提:
必须做出选择(不能弃权)和有做出选择的能力。
其次,那位网友认为“你拉动拉杆,造成一个人死亡的结果,你不应当为此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因为这个人的死亡,不是你的行为造成的。
外界条件决定必然会有人死亡,要么一个、要么五个,至少要死一个人——这是必然的结果,这是你无法阻止的结果。
你不拉动拉杆,造成五个人死亡,你应当为此承担道德的谴责。
死亡五个人,不是必然的结果,而是你的行为造成的。
外界条件决定必然会有人死亡,要么一个、要么五个,死一个是必然的,死五个不是必然的,现在真的死了五个,那是你的行为造成的。
”,对此我提出异议。
那位网友认为“死亡一个是必然,死亡五个不是必然”,我觉得这个观点很离谱,鄙人认为恰恰相反。
先不谈道德不道德,因为每个人的道德观都不同,我们只分析这个案例。
在这个电车难题的案例中,其实有一个没有说的前提,大家只是关注到五个人大于一个人这个表象,而忽略了如下事实——电车继续直行是在平常必须执行的运行方式,是规定;而开往另一个方向是违规的。
有的人会说,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可以视情况执行。
好的,我让一步,我赞同规定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被改变,但是你做出改变电车行驶轨道的决定是不是你自己的选择。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要说:
你必须为自己的选择的行动负责。
按照规定,电车必须直行,你已经做出为了避免悲剧发生的预防措施了(刹车),只是刹车失灵,死五个人这不是你自由意志的选择,当然就谈不上你这个行动是不道德的。
换句话说,死一个人是你自由的选择,是你的行为造成的,而死五个人却不是你的自由选择(至少不是你的本意),因为另一条轨道上的人可以不出现在这个事件之中,而是你选择了要他加入到这个故事的。
那位网友认为“不作为”是一种选择,退一步讲,我承认我没有作为,但是问题是你如何证明我的“不作为”是我的自由意志的选择结果。
假如电车既可以直行,也可以变轨,那么这种情况下那位网友的观点是否站得住脚呢。
具体点说,就是无论电车朝哪里开都是“我”的自由意志的选择。
我可
以选择冲向五个人,也可以选择冲向一个人,那么我怎么做才能符合那位网友的道德观呢。
即使我选择舍弃一人保住五人的做法仍然是有争议的,因为我无法给出我的选择的正当理由。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了,功利主义的原则很难说服别人。
为了避免麻烦,我可能会选择掷硬币,然后对大家说,死谁不是我的选择,是的指示。
第三篇:
有轨电车优缺点路面电车优点和缺点
优点
对于中型城市来说,路面电车是实用廉宜的选择。
一公里路面路面电车线所需的投资只是一公里地下铁路的三分一;
无需在地下挖掘隧道;
相较其他路面交通工具,路面电车更有效减少交通意外的比率;路面电车因为以电力推动关系,车辆不会排放废气,是一种无污染的环保交通工具。
缺点
成本不及公共汽车低,对小型城市来说财政负担颇重;
效率比地下铁路低:
路面电车的速度一般较地下铁慢,除非路面电车行驶的大部分路段是专用的(主要行驶专用路段的路面电车一般称为轻便铁路);
路面电车每小时可载客约7000人,但地下铁路每小时载客可达12,000人。
路面电车路轨占用路面,路面交通要为路面电车改道,并让出行车线;
需要设置架空电缆。
近年大众开始认识到大量使用私家汽车而引起好像空气污染、依赖汽油、泊车困难等种种问题。
不少政府因此亦改变过度依赖汽车的交通规划策略。
公共汽车由于与其他汽车共享路面,速度不能得到很大的提高。
而地下铁路成本高昂,在市郊使用亦不太合适。
反观路面电车的优点逐渐明显。
1970年代末起,部份没有路面电车的地方政府在研究后,开始建造新的路面电车线。
很多仍有路面电车的城市亦增加线路,或把原有系统现代化。
第四篇:
电车租赁合同电动汽车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请求并承诺:
1、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证件:
身份证、全家户口本(个人承租者)、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正式驾驶证
2、租用甲方型、颜色为_____小轿车(电动)车辆,车辆厂牌号为,车牌号。
所租用车辆的所有权为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
3、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租用车辆的押金为_____万元/辆,在租车时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缴付给甲方,还车时,在车辆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凭押金收据与甲方结算,结算时间为银行营业时间内。
4、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止,共___天。
租车、还车地点为甲方公司经营场地,用途,行驶范围________________。
5、根据物价部门对汽车租赁收费标准的规定,就租赁车辆收费方式约定如下:
日租金______元/天,月租金______元/月。
6、承担车辆租用期间的充电及车辆使用中的其他费用。
(1)、保证在租用期满时,按时交还车辆。
交还车辆时经甲方按车辆交接单上的内容逐一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2)、保证赔偿由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其金额不足时,保证三日内补齐其金额。
(3)、乙方保证不将所租用的车辆转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也不能在里程表上弄虚作假,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甲方有权按每天租金的1—3倍收取罚金。
(4)、保证爱护车辆以及车内设施,坚持例行日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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