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农业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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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宜章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共40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
1
负责全县农业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业经济发展政策和农业科技政策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起草编制全县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保险、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
2
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和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和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工作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3
拟订全县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调查分析粮油作物生产形势和开发动态,提出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耕作制度改革措施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负责全县农业项目论证、申报实施工作;组织引进和推广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
全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提出扶持农业发展的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廓我,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4
指导拟订促进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规划、计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指导拟订促进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为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规划、计划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
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5
承担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的责任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
指导农业(农作物种子、农产品、农业投入品)检测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农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及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农产品“三品”认证的申报和标志监督管理
6
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
负责全县肥料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负责农药经营者经营条件的审查工作
7
负责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植物检疫政策建议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全县植物的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与疫美丽防治与检疫性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七款
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与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政策并指导实施
组织指导植保植植检体系建设、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
8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
监测、发布农业灾情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款
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
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9
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征集、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款
10
负责拟定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
全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十款
实施科教兴农,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音标转化和技术推广
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
负责全县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1
承担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并进行培训、劳动力转移和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及从业资格管理
全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一款
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协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12
开展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二款
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负责水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13
负责全县农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产业(不含沼气)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款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负责外来物种的的管理
14
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砂办县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
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十四款
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
承办县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
15
负责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干部人事、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机构编制等有关工作。
负责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干部人事、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机构编制等有关工作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五款
16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宜政办发[2011]45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十六款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或指导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中国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
在林区、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外的野生植物由农业部门监督管理。
如长在田埂边的野生植物
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县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2
部、省、市的粮油高产创建项目
县农业局
组织实施部、省、市级粮油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1、湘政发[2015]10号;2、湘农联[2015]32号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2015年水稻高产创建项目460个、旱粮69个、油料86个、棉26个等任务,由县农业局提出来申报材料,省农业委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对计划建议进行审核综合平衡,联合下文安排下达。
组织申报2015年度粮油高产创建项目任务,要求项目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后,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开展省级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估
县财政局
负责部、省、市的粮油项目配套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3
植物检疫
县农业局
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
红火蚁是一种国际重大植物检疫对象。
既危害农作物,又危害林业植物,还能咬伤人畜,导致奇痛奇痒,严重的引起休克等。
为防止此疫情随农作物及林木等人为传播,跨县域调运有关农作物及花卉苗木的,必须分别由省或市县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具调运检疫证书。
交通、邮政、民航、铁路、水运等部门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才能收寄这些农林植物
县林业局
负责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物品
4
巩固退耕还林后续项目
县发改局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审核、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
1、《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2、《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国家补助标准的通知》(湘发改赈[2007]960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6号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2014年退耕还林任务,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林业、国土部门申报材料,省林业厅商省国土厅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方案,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对计划建议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安排下达。
根据国家批复的专项规划,组织申报2015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要求项目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后,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开展省级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估
县财政局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
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
县国土局
参与退耕还林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将退耕还林范围落实到国土利用现状图;负责全县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年度变更调查
县农业局
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项目—脐橙茶叶产业开发和《规划》的实施和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县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农业部门立即通过追溯机制,找到不合格蔬菜生产地,并加强监管与抽检,防止不合格蔬菜流入市场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县经信局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县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6
农药监管
县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负责全县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
农业部门积极履行牵头职责,与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采取日常监管由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
县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卫生局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7
基本农田保护
县农业局
负责基本农田质量的管理,加强基本农田的地力建设、生态建设和地力监测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国土局
负责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用的审、报批制度,切实控制基本农田数量的变化
8
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县发改局
负责综合协调、落实规划内基本建设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批复》(湘改函[2014]10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5]45号计划任务的下达。
县财政局
负责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国土局
负责指导土地整治、基本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上图与信息统计等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指导改良土壤与培肥地力,耕地质量与土壤墒情监测,田间机耕道路、排灌渠整修及建设
县水利局
负责指导水源、灌排设施,坡耕地治理及农田防洪工程建设
县林业局
负责指导农田林网工程建设
县统计局
负责建设好绩效的跟踪与监测
开发办
负责落实农业综合开发资源,组织指导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
县电力公司
负责指导配电线路,配电装置等工程的实施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资经营主体依法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情况;
(六)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七)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八)依法需要实施检测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检疫合格标志或合格证明情况;
(九)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十)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根据上级及本级农业部门监测计划,按照联动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区分层次,各有侧重,合理确定监测地点、品种、参数和频次,定期、系统和持续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例行检测,掌握和评价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针对重点时段、重要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隐患,结合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突发事件,对生产中及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进行监管执法和检打联动,督促落实各级属地管理责任。
原则上监测县乡两级以快速检测为主,监测3000批次以上,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
(二)检查巡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制度建立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
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三)分析会商。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质量安全工作调度。
发挥各产业、行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对农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农业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在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五)监管联动。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
(六)宣传告知。
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洵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七)执法处罚。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处置。
制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九)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
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上级县农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农业委员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1.合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合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等。
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
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或由上级农业部门组织力量查处。
(二)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
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同时要遵守《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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