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员工手册草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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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手册草稿
员工手册草稿
员工手册(暂行)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3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5
第四章惩处的有关规定9
第五章各部门考核细则13
第六章奖励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手册将客运站的员工规范、奖惩规定集一册,是为了加强客运站员工管理,严肃纪律,落实制度,促进经理级、科长级、班长级三级管理模式的落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要求客运站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保证我们共同的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客运站信念(团结、创新、务实、奋进)
(一)热情——以热情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对待旅客及同事。
(二)勤勉——对于本职工作应勤恳、努力、负责、恪尽职守。
(三)诚实——作风诚实,反对文过饰非、反对虚假和浮夸作风。
(四)整洁——员工应时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职业形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五)创新——员工应不断发展服务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解决办法,促进客运站在创新中不断发展。
第三条生效与解释
(一)本员工手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客运站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客运站的职能部门有权对本员工手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修改和补充应通过文件方式进行公布。
(三)本员工手册印制成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工作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和客运站荣辱与共,关心客运站的经营管理和效益,认真学习业务管理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维护客运站利益,保守客运站秘密,自觉维护客运站信誉;
(四)严格遵守客运站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服从工作调配,听从指挥;
(五)爱护客运站财产,勤俭节约,积极参与管理,敢于向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提倡奉献精神,承担应尽义务;
(七)加强思想修养,树立全局观念,工作尽职尽责,办事公正合理,不徇私舞弊,积极为客运站出谋划策;
(八)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不说有损团结的话,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九)作风朴实,态度和蔼,团结互助,诚恳待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十)遵守客运站有关着装、仪表的行为规范,仪容仪表整洁,服务态度主动热情,言谈举止大方、文明礼貌,讲究社会公德;
第五条工作秩序
(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忠于职守,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二)仪表端正,待人接物要讲礼貌;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四)工作时间不许办私事、聚众闲谈、睡觉、擅离工作岗位;
(五)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积极主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未经许可不准带与业务无关人员或亲朋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八)正确使用和爱护客运站的设备、工具及劳保用品等公物,未经批准,不得拿走客运站的技术资料、设备、工具及其他公物;
(九)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经常清洗工作台、仪器设备;
(十)下班前必须关好门窗、电源、水源,做好安全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一)积极参加客运站内的各种会议、学习,参加客运站组织的活动;
(十二)发现旅客,车辆经营者在候车大厅吸烟,乱扔杂物、垃圾应予以制止。
第六条禁止事项
(一)除办理客运站业务外,不得擅自对外借用、冒用本客运站名义;
(二)不得泄漏本客运站的秘密;
(三)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带外出或外借;
(四)未经批准,不得翻阅、复印不属自己负责的客运站有关文件、资料、账簿表册或函件;
(五)不得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任何馈赠、回扣或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七)不得私自动用公物或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客运站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八)不得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九)不得利用客运站资源在外自营或参与经营客运站同类业务;
(十)因违反客运站有关管理制度被处理或者通报批评的,不得参加当年度的各种评比资格。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七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一般采用四班倒制。
第八条 标准工时制作息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早上8:
00-12:
00,下午:
14:
30-17:
30;周六和周日休息;四班倒制定为每天四个班,每班六个小时,四班倒制的人员每周轮休一天。
(注:
早上六点到中午十二点;中午十二点到下午十八点;下午十八点到零时二十四点;零时零点到早上六点。
)
第九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员工以下假期,除此之外,其余假期暂不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或有关法规调整的,按法规执行。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广西公共节假日。
按国家和自治区、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休假:
(根据集团公司文件执行)
1、客运站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给予员工相应的休假天数,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1)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办法为:
(1)2004年企业改制时的正式员工,连续工作年限按其工龄计算;
(2)2004年企业改制前或改制后聘用的员工,连续工作年限从其实际到公司工作时间计算。
(3)工作年限计算到上一年度12月止。
3、员工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当年度已享受年休假的,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资格: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由各部门根据员工个人意愿,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报客运站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年休假。
(三)婚假:
员工在员工领取结婚证后,可享受3天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员工,增加婚假12天。
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过期不再享受。
(四)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
(五)产假:
1、正常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另增产假15天。
2、已婚女员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
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20天。
第十条 客运站根据生产需要,可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确需加班的,填写《加班审批单》,经所在科室、分管领导批准才能加班,月末由本部门劳资员进行加班汇总统计,并做好存档记录,以便备查。
第十二条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在确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员工提出或所在部门安排,按加班的天数相应安排补休,但不得跨年度进行补休。
员工提出补休的,应填写由客运站劳资员制发的《补休单》,报部门科长或者主任审核呈主管领导审批,交由劳资员月末进行补休汇总统计。
第十三条因生产经营需要,员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工作时间或工作量计算:
(一)加班工资=岗位工资÷21.75天(月计薪天数)×总加班天数×300%
(二)加班工资=岗位工资÷174(月计薪小时)×总加班小时数×300%
(三)加班工资=加班完成的工作量×计件单价×300%
第十四条考勤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必须签到或签退;
(三)各部门人员因公外出办理相关业务的,需填报外出审批表,由部门领导审核呈主管经理同意后方能外出;
(四)因公外出、漏打等特殊原因未能签到或签退的,必须如实登记,报本部门领导审核,否则按缺少签到记录或签退记录处理;
(五)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上班时间壹个小时后还不签到的,或者早于下班时间壹个小时签到的,计旷工壹天处理;
2、超过上班时间五分钟签到的,记迟到一次;早于下班时间五分钟签退的,计早退一次;
3、当日未到岗,且无法提供真实证明材料的,计旷工一天。
第十五条准假及批准权限
(一)员工请病假、事假的,1天以上(含1天)、3天以下(含3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报客运站总经理审批。
7天以上(不含7天)的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员工请假的,应在前日下午5时前申请,填写《请假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
在特殊情况下,应提前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1天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员工因病请假的,须出具就诊医院的病休证明。
(二)员工请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的,由客运站总经理审批,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员工因有事确需临时调整工作班次的,1天(含1天)以内的须经班长审批,2天以内(含2天)的须经部门科长或主任审批,3天以上(含3天)的须报客运站总经理审批。
(四)员工在请补休假时要填写《补休单》,报部门领导审核,分管经理审批后方可补休。
(五)员工提前结束请假、休假的,须报本部门审核,呈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安排工作,并报客运站劳资员备案。
(六)各部门要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选派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人员担任考勤员,负责日常考勤工作。
考勤员每月2日前要填写好《月度考勤表》,并交由部门科长(主任)签名确认。
(七)各类考勤资料(如请假单、年休假通知单、月度考勤表等)交劳资员处保管,由客运站劳资员填写出勤考核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惩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纪律,客运站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给予相应的惩处。
惩处分为:
通报批评、经济处理、待岗学习、报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待岗学习时间视违纪情况定为3-7个工作日。
在给予员工上述处理时,必须查明事实,讲求证据,慎重决定;当员工因直接责任被处理时,给予其直接上级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在待岗学习期间,按停工学习的天数扣减当月效益浮动工资。
扣减额=当月承包工资(按本岗位核定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天)×待岗学习天数
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给予扣款50元:
当月累计二次违反同一事项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扣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待岗学习。
(一)不按规定做好上岗前工作准备的;不按时进入工作岗位的;不按照规定关闭电器、门窗等的;对岗位使用的工具、钥匙等保管不善或无做交接的,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还要负责赔偿,上班迟到、早退,未经批准私自换班的;
(二)无故不按时参加客运站会议、科务会或班前会的;
(三)上班时间穿拖鞋的,不按规定着装的,不配带上岗证的;
(四)消极怠工,工作时间脱岗、睡觉、干私活;或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的,或扎堆聊天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或指挥的;在禁烟区吸烟的;
(六)不按时报送有关报表的;不按客运站财务管理制度每月25日前按时到财务科盘点票款的;当月超时盘点累计三次的报客运站领导,做停岗、调岗处理;
(七)当班时不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岗位职责或者领导布置工作执行不力的;
(八)介绍无票乘客与司乘人员勾结到车站外上车的;
(九)私自接受司乘人员、车主、旅客钱物的;
(十)乱拿旅客遗留物品的;
(十一)拾得旅客钱物、票证后索取报酬或不予上交的。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并扣款100元;当月累计二次违反同一事项的,扣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停工学习。
(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客运站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二)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操作规定,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被服务对象投诉导致客运站声誉受损的;
(三)私自携带外出或外借客运站内部文件、账本给客运站外的人阅读的(行政机关执法检查除外);
(四)未经批准,私自翻阅、复印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账簿表册或函件;
(五)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盗窃、贪污、侵占、故意损坏客运站财物等,造成客运站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六)擅自利用本客运站名义在外谋私利的;
(七)上班酗酒不听劝告,寻衅滋事的;
(八)值班科长当班时,执行不力或不作为,造成站场混乱工作无法开展工作的;
(九)当班时在工作场所互相争吵、谩骂影响工作的(其主要引发者加倍处罚),攻击、谩骂客运站领导的;
(十)收费时不按物价部门和客运站有关规定执行,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收费不给票,弄虚作假的;
(十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科长、班长,不服从调动、指挥、放松管理或管理不严,有批示、制度不传达,工作不布置到位,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员工违纪不断的,报请客运站领导就地免职,一年内不再任用。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报请集团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泄露客运站商业秘密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客运站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四)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客运站财物等,造成客运站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五)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操作规定,被新闻媒体曝光,导致客运站声誉严重受损的;
(六)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处以劳动教养的;
(七)一个月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达6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违反15次以上的;
(八)一个月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月条达2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违反6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由客运站处理,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客运站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分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报集团公司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客运站可以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总额赔偿,赔偿费用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各部门考核细则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发生以下违规违章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工资50元。
1、公文收、发、传递、归档及文印工作不及时的;
2、日常会务、来信来访、待人接物、上传下达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3、订阅报刊和杂志不按时送到的;
4、未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劳动保障、考勤统计工作的,考勤不按时上交的;
5、没有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掌握情况,不按时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活动方案、汇总上报材料及文秘工作的;
6、没有做好各种会议安排和布置以及后勤服务工作的;
7、客运站的设施、设备没有按规定及时检查、维修的;
8、未做好公务用车、勤杂管理工作、办公用品管理的;
9、对客运站各部门工作之间协调不力、不到位,造成工作无法开展的。
第二十六条业务科所属各班组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承包工资30元。
1、当班时不打开对讲机,或使用对讲机闲聊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2、上岗前,微机票、跨区单领用不足的;
3、因个人原因造成票证、单据遗失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
4、不按规定接听电话,造成旅客无法订票的或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旅客取不到票的;
5、未经允许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用餐或吃零食的;
6、工作失误造成车辆晚点发班的;
7、在业务考试或抽查中不合格的;
8、工作中使用不文明用语的。
(二)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承包工资50元。
1、检票时不按工作程序操作,造成旅客漏乘、错乘,发错路单的,没有路单让旅客检票上车的,车辆未报班给予发班的;
2、在售票过程中,没有经过有效审核擅自提高票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售票过程中没有做好解释工作,引起旅客投诉的,车辆晚点不及时向旅客解释的;
4、在售票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或者操作失误打错票的,或造成旅客漏乘的;
5、没有按规定填写路单、跨区单或跨区单填错的(财务有错单);
6、发现票号不对不及时报告微机管理员查对,不立即停止售票,违反规定擅自操作的;
7、不按规定办理退、改票手续或不经值班科长同意擅自办理退、改票手续的;
8、不按规定对广播设备进行维护;
9、发现设备故障不及时报告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广播的;
11、让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岗位的;
12、盘点营收款差错达5-20元的;
13、私自给车业主打大票的。
14、出售超员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检超员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保卫科各班组发生以下违规违章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承包工资30元。
1、对站场内车流及人流秩序没有做好指挥工作,站场内的车辆乱停乱摆,造成站场塞车或通道不畅通的;
2、三防”工作没有做好预防,造成站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
3、任由无关人员、无关车辆、或非工作人员(车主、旅客)从各出入口进入发车区、或站内停车场的;
4、未做好进、出站车辆有关台账记录工作的,对月票车辆是否欠费监督不到位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站场内秩序混乱、车辆碰刮,损坏或丢失的;
6、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把“三品”堵在站外,对违禁品收缴,没有做好台账记录的;
7、停车场内有修车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理并汇报值班科长的;
8、对拉客行为不劝阻的。
(二)违反下列情况之一扣承包工资50元。
1、车辆出站、没有做好“六不出站”核查工作,造成车辆超员出站的,严重者做待岗学习处理,并负责所有经济损失;
2、对站场内、外的违约、违章或各种纠纷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现治安异常情况,没有及时制止及汇报值班领导的。
第二十八条小件快运部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承包工资30元;
1、发现快班车私自装载物品,没有予以要求补办手续的;
2、对拒载拒签、拒绝办理托运手续的进站客车不记录、不反映的;
3、物品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污损的,并负责赔偿损失;
4、不按照规定时间或车次发货的;
5、责任区域内行包乱摆乱放的;
6、不按规定贴标签的;
7、不认真向顾客解释收费标准的;
8、办理业务拖拉的;
9、上班不佩戴服务标识的;
10、各项单据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或随意涂改的;
11、托运单据缺少顾客签字的(连续两次的予以待岗学习);
12、负责的卫生区域检查不合格的或未按时清扫的;
13、本岗位工作用具不清扫、不清理的。
(二)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承包工资50元。
1、允许或带非工作人员进入仓库的,发现非本部门岗位员工擅自进入仓库而未制止,由此导致货物被盗的,还须承担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2、在装车时,没有按照装车要求操作,而导致货损或污染事故发生的,还须承担事故责任损失50%;
3、没有填写交接班记录而导致货物错发,还须负责承担往返运费,导致货物丢失的,另承担货物损失50%赔偿;
4、没有及时电话通知客户领取货物,导致货物逾期或产生变质、过期的,还须负责赔偿损失,对逾期的货物没有收取保管费的,还须承担应收保管费100%。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6、对需要中转的货物,需进行例行检查未例检的,对易碎物品的托运没有要求客户按运输规定进行包装的。
7、在仓库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非本部门岗位员工擅自进入仓库而未制止,由此导致货物被盗的,除扣款外,还须承担100%的损失赔偿责任。
8、对办理托运业务不及时或不准确的,核对货物及件数,托运单不注明清楚、不完整的;标签填写与电脑托运单不相符的;没有按线路做好货号登记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财务科发生以下违规违章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承包工资30元。
1、没有执行公司的各项会计制度,未组织开展客运站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监督不到位的;
2、没有定期向客运站领导汇报财务收支,经营成果情况的;
3、未及时提供客运站各部门指标完成情况信息分析资料的;
4、财务科未定时对领有票据的岗位做好抽查,盘点工作的;
5、未及时、准确、真实编制各种会计报表,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为客运站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的;
6、月末未及时做好审核出纳的银行帐和银行对帐单的;
7、未按时做好银行转账、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实现账单相符的,对未到达账款没有及时查询处理的;
8、对印鉴、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保管不当,对进站车洗车票的发放、盘点、自助售票机钱箱回收清点工作不及时或不准确的。
(二)违反下列情况之一扣承包工资50元。
1、每日收缴的各种营收款没有及时存入银行实现日清月结的;
2、营收款项单据的分类汇总、跨区的回收核算工作不及时,对票证结算联、跨区单的差错、遗失没有做好登记,没有上报有关领导的;
3、未按规定及时结算运费,没有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对客运站客运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做好当月运费结算汇总及台帐记录工作的;未按时上交有关报表的;
4、未能及时补充自助售票机各种钱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5、不及时印制客票带来损失的(还应追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条安检科发生以下违规违章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承包工资50元。
1、不按车辆报班检验规定项目要求进行检验,对应检项目存在问题车辆检验时未发现的;
2、对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的客车,未出具维修建议通知书,对应修未修车辆随意发放《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的;
3、未经安全例行检查或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车辆就开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的;
4、代替其他检验员在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单上签字的;
5、检验车辆时,车辆未停稳熄火就下沟检车的,有人在地沟时让驾驶员起动客车的;
6、没有及时解决、疏导站内纠纷,没有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站内及周边所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做好侦破及处理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分站发生以下违规违章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承包工资50元。
1、没有认真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做好进站车辆各项安全检查工作的;
2、对进站车辆没有安全监督和检查,导致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
3、没有做好对进站车辆检查及人数清点工作,对进站车辆路上上客,没有如实填写人数的;
4、对超员车辆没有马上整改及汇报值班领导的;
5、没有做好维护站场内车流及人流秩序,造成站场通道不畅通的。
第三十二条后勤科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每次扣工资50元。
1、没有监督好车厢内、外卫生保洁工作,造成车主投诉的;
2、没有按时做好车厢内、外清洁有关收费台账的;
3、没有定期检查后勤保障和公共卫生的设备设施;
4、没有认真监督开水供应到位;
5、没有按照保洁合同约束履行监督好保洁公司做好卫生区域保洁管理工作,导致站场卫生环境较差的;
第六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客运站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奖励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实施,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精神奖励为优先评报先进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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