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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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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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篇一: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xx(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
官本位!
等级制!
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
令!
赦!
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
“三尺(法)安在哉?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蔽,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礼而入于刑的饶有特色的法文化风貌。
2.强调以仁治国(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xx(24).)在《论语》这部一万多字的经典中,谈到仁的地方就有58处之多,"仁&字出现109次《大学’》中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子也说(为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仁在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在家(克己复礼$"孝为人之本$’出门尽忠,以德礼治天下。
子强调(施仁政,行王道$,主张(以德服人$,反对暴力治国,认为只有用(德&才能使人(心悦诚服$#历代刑法志也以仁义作为其立论的根本:
"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即便是在武则天滥施刑罚时期,左台御史周矩仍冒死力谏:
"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
$纵观历代刑法志,虽然不顾仁义$滥施刑罚的帝王$官僚数量不少,但各代统治者接受儒学影响,在主观上试图施行仁义$减少刑罚则也是事实#
(三)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为突出的地位。
”从夏朝至清朝,中国古代社会一直都是身份社会,统治者极其重视阶级身份和家族身份,而法律自然成为维护这两种身份的工具。
中国传统法律重点维护阶级身份和阶级特权。
古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说,贵族与平民乃至奴隶之间在法律上的差异是很大的。
立法上,法律本就是由贵族官僚等统治阶级制定的。
尤其作为金字塔等级的至高点——君主的命令始终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立法上的最高位性。
法律内容上,夏朝已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这类冒犯君主权威的罪名。
《晋律》中有“民杀长吏”之罪,《北齐律》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全律之首。
后经隋唐稍加改动为“十恶”,其中有“四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是针对统治阶级尤其是皇帝的犯罪。
对于此类严重犯罪,统治者是严惩不贷,绝不待时。
此外,统治者还制作了特殊的“保护伞”,想方设法避免将刑罚的锋芒指向阶级内部成员。
至唐律时,发展成为“议、请、减、赎、当”一整套完备的特权制度,将各级官僚贵族的特权上升为系统、规范而详尽的法律制度,充分保护阶级内部成员尽量避免遭到刑罚处罚,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
三.从法律制度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马作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广东人民出版社#20xx
四.$)&武树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张彧通.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法制与社会.20xx
(11
从编纂体例看,中国古代法典的确有“诸法合体"的特点#所谓!
诸法合体",即是说,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开始,历代编纂的法典的基本结构均是以刑为主,但也同时包含有关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
即使是基本法典以外的法律形式,也往往不是以调整的对象和性质来区分门类,进行编纂,而多是按时间顺序编辑成册,结构上往往是综合性的。
中国古代法典采用这种以刑为主、混合编纂的形式不是偶然的,是和我国古代专制主义不断强化,必然要
求增多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数量,并增强其效力分不开的,也和我国古代商品经济长期不发达,而礼长期起到了调节基层社会民事行为关系的作用密切相关。
中华法系中的刑法特别发达是和封建时代中国实行极度的君主集权专制制度密切相关的"一个社会的国家观念越重,其刑事立法也会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就是非常注重家庭和集体,在这种实行君主集权专制的国度里,反复强调民众对国家的“忠“和对父母长辈的“孝"这样的国家环境和社会氛围使民众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分割中变得无足轻重,这样以来国家机器就代表了民众,侵犯个体权益就是对社会秩序破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若表现在法律上,自然就是刑法和刑法化的法律"还有,封建时代历来是重型轻民,在经济上实行/重农抑商0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法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刑法罪名随着君主专制的发展逐渐增多。
从夏朝的三种皋陶之刑到后来进入封建社会,罪名越来愈多,涉及的范围越来月广,惩罚这些犯罪的刑罚种类也越来越多。
《中国法制史书35页》一大段
(二)德主刑辅梁治平2法辨:
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2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12
月
从汉朝以来,儒家思想一直被统治者当做维护统治的思想基础。
儒家强调得治,为政以德。
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孔子言: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制度和刑罚去约束人民,人民可以避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用礼与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会有羞耻之心而不去犯罪。
就治国方法而言,孔子认为德礼之教优于政刑之治。
孔子认为先教后刑,是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孔子曾经说过: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总起来是说“先礼乐后刑罚”。
孟子言:
“以力假人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
”“以力服人”与“以德服人”的区别在于得到天下后“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
汉代董仲舒说: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主张“德主而刑辅”。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家将汉以来的礼律融合趋势推向了深入,以《刑名》篇为《晋律》之首,意在体现“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原则。
唐朝时,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
唐太宗李世民“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以礼为先,慎重刑罚,将法律的功效和礼义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
纵观《唐律疏议》,礼的精神应经完全融化在律文之中。
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
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统治者还是把道德感化人民放在重要位置的。
这一点在一些法律制度中可以看出,比如唐代的刑法适用原则规定了许多减免刑罚的情形,体现统治者的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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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书117页
(三)行政兼司法
中国古代并没有类似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并且实行了绝对的中央集权制度,所以行政监理司法成为了一种必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奏报制度”就是最好的例证,这在一方面可以防止冤案的发生和滥杀无辜的现象,同时也将生杀予夺的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
行政监理司法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巩固皇权,保证中央集权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国古代的交通、科技不发达,导致行政司法分离的成本太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几千年来已经深深植根于我们的民族心理,并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方面是回顾历史,更重要的是吸收其精华,从而指导当代
的法治建设
篇二:
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起源、特点及其之间关系
XX.cn
论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起源、特点及其之间关系
作者:
孙路
来源: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22期
摘要伴随着法律学科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繁琐,很多大学生在对学历提升的同时,在选择专业的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本文对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相关概念以及起源和特点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介绍,希望可以通过本文给有意向朝这方面发展的同学提供相应的帮助。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行政法起源
作者简介:
孙路,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
中图分类号:
d9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xx)08-007-02
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突破各种困难和障碍,发展的越来越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言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最近几年中,学术界又出现了这样的一些认识,就是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归属于行政法,或者认为它仅仅是民法、商法中的一部分,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很容易被混淆。
下面就针对这样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的相关概念
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划分,重点就在于各种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以及所采取的调整方法。
在此基础上,要区分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就需要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各自所调整的对象以及所采取的调整方法。
(一)民法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总称
它同时对两种关系进行调整,一种是财产关系;一种是人身关系。
但是站在总体角度上分析,它重点是对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也就是人们在占有、使用、交换、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不过,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其实并不都是通过民法这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的,还是需要通过行政法、财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进行调整。
民法仅仅对其中基于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或者说只是对横向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也就是价值规律还属于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那一部分财产关系。
财
篇三: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摘要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关键词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刑律法律
一、1.简介
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2.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
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
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
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3.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
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
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4.法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5.令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
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
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6.典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7.式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
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8.格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
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
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9.科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
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10.比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
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
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
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
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11.例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
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
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
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12.诏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
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
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
法自君出。
二、特征中国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其社会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其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产方式。
这种生产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居于重心地位,虽经游牧部落的侵扰但从未衰败。
这种稳定、内向、封闭性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宗法家族的顽强存在,并构成了集权专制政体的社会基础。
其二,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机构。
宗法家族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们生存的基本单位,它的社会职能之一是把个人束缚在家族里,使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不能建立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三,以权势为核心的政治模式。
这种模式可以溯及国家法律起源中战争和实力的作用。
私有制的不发展和交换关系的不发达,使君主制始终占支配地位,而君主传统则成为千古绝唱。
其四,农耕宗法性的意识形态。
从农耕生产方式和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结构中,产生了平均和集权专制的思想,以及宗法道德伦理观念。
以上四方面决定了中国传统道德法律文化的内容、性质和发展方向,并构成了区别于其他法系法律文化的一系列特征
三、缺陷中国历来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推崇中国的传统法律道德文化是我们新时期法律人的任务之一,也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中国的传统法律吸收及有机的改造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
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
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
[1]而我们的教训是,在激烈的社会变革冲突之下,在实践中没有十分注意对传统的道德性法律作认真的科学区分及有意识的扬弃,反而几度片面地作了过多的批判甚至横扫一切封建法律制度,多次的文化运动搅乱了一切优秀的法律传统。
至今在某些法律生活中仍令人时时感到文革破坏性的余烈。
近年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混乱、必要联系趋于瓦解、基本道德面临被摧毁的危险以及腐败在滋生蔓延等这些都是我们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过程中而面临的严峻问题。
我们尽管把自由、互利、民主、平等、和谐、正义等民主政治内容作为构建法制文化的目标,然而,民主政治同样有赖于对传统伦理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亚里斯多德说:
“民主的性格造成了民主的政体,独裁的性格造成了独裁的政体,性格愈好所造就的政府就愈好。
”
[2]为此,我们理应更好地批判吸收我们法律文化中的道德精髓,并融入我们的法律之中或借鉴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使之为我们的法制建设服务。
历史证明,无论哪个国家在走向现代法制文明的过程中,法律文化的世俗化都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个中道德将变得更加贴近人性,千百年来古律中沉积下来的密集道德禁忌被不断扬弃,道德严格主义成为历史陈迹,与这一过程同步的是,道德设计上的最低限度规范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当然也应符合这一趋势。
结束语:
文明的发展是使人们所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法治无疑是最稳固的基础,最可靠的保障。
然而,只有法律成为道德的最权威载体,道德成为法律的最恒久的内容时,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才能够延续久远。
法律道德化不仅是一种遵循,一种追求,也更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行为准则,一种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肖雪慧著《守望良知》,辽宁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第181页。
[2]亚里斯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20xx版,第406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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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 行政法 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