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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模板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依照“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对“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即另有约定)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2.3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刻:
发包人于开工前10天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交与承包人。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刻、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于开工前10天提供水、电接点供承包人使用,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刻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刻:
无。
(5)由中标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刻:
开工前10天内负责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的一切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座标操纵点交验要求:
牵头协调由有关勘测单位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刻:
_为开工前10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爱护工作:
牵头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面、地下管线、树木以及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本工程的高程和平面位置上的矛盾。
承包人提出爱护方案和费用,经发包人与监理审定后,由承包人协助实施,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生时另行商定。
2.8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托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发生时另行协商。
2、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条款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依照施工图设计进度提供施工图三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内容泄密,若因承包人引起设计图纸泄密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发包人托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文件授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文件授权。
3.2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4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刻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同意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刻:
发生时另行协商。
(2)应提供打算、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刻:
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打算报表,一式五份,先送监理单位审定后,监理方留存一份,送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依照发包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治理等手续:
按公安、交通、环卫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如需夜间施工,至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爱护的专门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方负责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的已完工程交工前的成品爱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专用条款2.3(8)条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广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治理规定”和“广元市文明施工治理方法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特不注意地下管网爱护,一旦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4.2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按发包人要求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招标人部分除外)10%。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
如低于最高限价的85%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2倍的差额履约现金担保(如有时)。
4.3
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刻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提供材质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中。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刻与一览表不符:
无。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爱护
按《通用条款》第9条和广元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执行。
承包人按广元市标准化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治理和施工,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打算和施工方案讲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打算视为己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打算称合同进度打算,是操纵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依照合同进度打算,编制更为详细的分时期或分项进度打算,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打算的时刻:
图纸会审后7日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打算。
10.2
不论何种缘故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打算不符时,承包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打算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能够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打算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打算,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合同进度打算的修订:
工程师确认收到以上文件后7日内审定批准。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打算的要求:
无。
10.3工期延误:
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非承包人缘故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本合同竣工日期顺延。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广元市质监站的有关要求及投标书的承诺执行。
1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刻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工程中若需要设计变更的,由发包人提出并向设计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单”。
经设计院书面核准后,报送承包人,由监理监督执行。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依照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讲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阻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早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打算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依照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本合同工程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的综合单价承包。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时估算的工程量,不作为承包人按照合同履行其责任应当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和按合同有关规定核准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15.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1)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价,并以组价后的综合单价下浮支付。
(4)假如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项目价款不予支付。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全文修改如下:
1、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
(1)风险范围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
水泥、水泥制品、砂、石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
以2010年第9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广元地区材料价为准;可调材料的施工期价格以施工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广元地区价格为准,具体指当月的完成量按下一个月《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准;
(2)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值:
5%。
(3)调整方法
执行川建筑价【2009】75号文件规定。
(4)当施工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广元市材料价格中没有可调价材料的价格时,按照招标人认可的价格执行。
(5)材料消耗量:
依照定额消耗量和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材料消耗量,两者中选不利于中标人的一种计算消耗量。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增加内容如下:
(1)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以支付;
(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已有的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的定额综合单价下浮一定比例(该比例参照中标单位综合让利比例)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结算时新增工程量部分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总价再下浮8%执行。
其中材料单价为中标价材料单价,材料消耗量按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相应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用量。
17.3.2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依照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依照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才浸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依照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依照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申请单的时刻:
每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已完工程量申请单一式两份。
17.3.3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动身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同意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由双方协商确定
17.6
最终结清
本工程结算造价以施工图、招标投标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为最终结算依照。
18
竣工验收
18.9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竣工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方提供竣工图三套,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方三套归档。
18.10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刻:
执行通用条款第18条。
8.11甲方自收到乙方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办理工程结算。
结算时刻:
执行通用条款17.5条。
20.3
人身意外损害险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0.5
其他保险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0.7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0.8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承包人投保内容: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按《通用条款》第20条执行。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21条执行,并以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双方协商认定或规定的标准为准。
22.1
承包人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延误一天,均按每天200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若工程质量有缺陷,承包人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直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由于返工、修复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交付时,按每天200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作事故,承包方承担全部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由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治理、卫生治理、安全生产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方承担一切法律、经济后果和行政责任。
22.2
发包人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发生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能够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同意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2)依法向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起诉。
25
其他补充内容
合同份数:
25.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八份,其中正本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
26
补充条款
26.1本专用条款未涉及内容均执行通用条款。
26.2乙方应当建立完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制度,并严格要求工程施工单位认真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关于工程质量及所使用的材料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自行拆除、重新施工和予以更换,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
否则,甲方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工程施工质量或采纳不符合设计和国家、行业的标准与规范以及合同约定时,将以整改意见的形式要求乙方拆除、重新施工和予以更换,乙方应当按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6.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对关键工期节点提出督促和整改意见,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承包人拒不同意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组织其他施工力量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假如承包人工作不到位造成工期严峻滞后无法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或其他对发包人的形象造成重大阻碍的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勒令承包人退场,或减少承包人承包内容,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6.4假如承包人将该项目另行施工招标或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及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6.5若承包人与设计方、监理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回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6.6承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款,若承包人与工程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及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6.7承包人不得拖欠施工机械及设备租赁费,若承包人与工程施工机械及设备租赁商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及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6.8所有可能产生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指令,必须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有效。
26.9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编制竣工图,如发觉有弄虚作假者,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向承包人收取人民币5000.00~10000.00元的违约金。
26.10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署前7个日历天内按按发包人要求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5%。
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2倍的差额履约担保金(如有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发包人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承包人施工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6.11由本工程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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