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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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合同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本合同分发单位
本合同一式八份: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两份:
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副本六份:
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三份。
河北省建设厅
制定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层商业楼,总建筑面积约4万m2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不含发包人分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计算:
根据施工阶段造价文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现行2012定额及相配套的取费文件据实结算。
合同总价暂定(小写):
¥元。
(大写):
元。
(不含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及发包人分包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2)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章)承包人:
(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执行2008年9月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37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电子邮件。
2、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补遗、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投标文件及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详见附件六
4、通讯联络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书面送达、邮寄送达、对方签字或有证人。
5、工程分包
5.1本工程发包人分包项目:
5.1.1门窗、电梯、消防工程。
发包人分包施工单位为:
发包人应指定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施工单位。
6、发包人
6.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开工前20天。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开工前20天,引入到工地围墙内20米处。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满足施工需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
开工前20天。
(5)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
开工前有关证件由发包人全部办完,开工前10天。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10天。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20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另见双方书面委托。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
另见双方书面委托。
6.2支付方式的约定:
详见附件三
6.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施工图纸的时间:
开工前30天。
(2)提供的份数:
8份手续齐全纸质版图纸,一套电子版
(3)使用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收集。
6.4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开工前30天。
7、承包人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7.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10天。
7.2承包人总包管理及配合:
7.2.1承包人总包管理及配合:
总包配合费2元/m2,在工程实施期间不论发生任何情况,发包人不再追加配合费。
7.2.2总包配合费所包含的配合范围:
由发包人另行分包(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中所约定的分包工程),为达到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所必须的,需要总包单位配合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均纳入承包人总包管理(包括工期、质量标准),同时由承包人提供配合。
7.2.3总包配合内容包括:
(1)、提供施工过程中现有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提供临时设施搭设场地;
(2)、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及留出合理的工期、提供水电接口和机械设施;
(3)、按邯郸市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验收要求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的资料、归档整理等管理、做好各分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
(4)、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的水、电费用(价格按邯郸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可向分包单位收取,除此之外,总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向分包单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除水电费之外的费用,发包人视情酌减总包单位配合费。
(5)、其他应由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调、管理的事项,因承包人的协调、配合及管理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发包人可以扣除承包人配合费的部分直至全部。
每发现一次扣除承包人违约金500元。
(6)、分包单位单独另行缴纳的各种规费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7.3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①在工程未交付前,承包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做好对自身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包括分包人的分项工程。
在此期间,因承包人对自身已完工程成品保护不力而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完整,费用自理,工期不予顺延。
②施工期间承包人除做好自身成品保护工作外,还须督促发包人分包单位做好各施工内容的保护工作,如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单位损坏成品的,由责任方承担修复及修复费用,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进度计划和报告
8.1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开工前10日内。
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认真核实、调整或者重新编制,最终使其满足施工要求。
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如因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导致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减少的不再核减。
开工前10日内提交总体施工计划、当月施工计划和发包人供材计划。
以后每月25号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施工统计报表。
进度计划偏差调整:
正常情况下,当工程的实际进度落后于总进度计划或明显要落后时,承包人应立即修改原计划,并向发包人通报加快进度的措施,以确保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
9、开工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2条款的时间内签发开工令。
10、工期及工期延误
10.1合同工程工期:
()天。
10.2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承包人须于事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延长工期的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后批复,工期可以顺延,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工期不得顺延。
逾期申报,无论是何原因,发包人有权拒绝批准,工期均不予顺延。
①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②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和其他发包人原因;③非承包人过失引起的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性调整;④经双方确认的因设计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通知;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造成停工;
因政府要求雾霾天气原因停工。
10.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约定外的任何原因均不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11、发包人供应或指定材料、设备
1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钢材、门窗、电梯、电线、电缆等。
12.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需在使用前10天向发包人提交采购使用计划,如因计划提交不及时造成的使用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并同时承担提交采购计划延误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从递交计划之日起10天内供应材料,如因发包人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项目部给予工期签证。
13.3发包人供材应按双方核定的合同预算中甲供材数量(含预算损耗)供应,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其超供部分的费用。
超出部分发包人按实际采购平均价×1.05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回。
13.4发包人供材不计材保费。
13.5工程用其他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质量必经发包人认可确定。
1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4.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外,用于本工程的其余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14.2材料的质量保证:
承包人所采购材料进场后必须经发包人项目部、监理工程师取样封存,以备发包人核实,如发现封存材料品质与实际使用材料品质有差异时,发包人有权撤换(包括已使用的)材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4.3发包人(如发包人直接供料)、承包人需对各自采购的材料提供产品的合格证、质保书等,并承诺对其质量负责。
承包人对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均按规定进行报验(含报质监部门检验),所需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任何一方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均有权要求复验,如复验合格则相关费用由要求复验方支付,如复验不合格则所有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以及复验费用均由材料采购方承担。
15.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前10天,承包人应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三套,其中两套必须是原件(其中一套报送城建档案馆、一套发包人存档),确保工程按期通过竣工验收。
如因承包人资料提交延迟导致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资料的移交,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
16.竣工验收的方式:
本工程图纸内容全部完成后一次交验。
17.承包人竣工验收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或拒不退出施工现场,或无正当理由妨碍或影响业主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尽快撤离现场并移交工程。
否则,承包人除需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相关的经济损失。
18、质量保修
18.1质量保修的内容、范围、保修责任及保修期
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除上述规定以外,本项目其余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19、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
(一)合同价款
19.1、合同预算价款的确定:
合同预算编制:
双方在接到通过审查的施工图纸后按招标文件的有关约定共同确定合同预算价。
1)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
执行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安装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及2012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项目消耗量定额》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双方商定:
按100%计取。
19.2、材料价格的确定
1)发包人供材及设备按暂定价计入预算,结算时按实际采购价调整,其余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间邯郸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指导价确定。
2)对于指导价中未涵盖的材料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共同询价确定价格。
3)设计变更涉及的但未含在预算编制内的材料价格确定方法:
在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认质、认价。
工程结算时以此认证作为调价依据。
3、其他约定:
1)规费中所含劳保基金由发包人统一交纳,合同预算中不计取该费用,规费不参与核定。
2)措施费属总包范围之内的按定额规定计取,定额规定之外的若有发生,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是否计取。
3)邯郸市建筑行业规定由承包人交纳各种行政及经营性费用由承包人自行交纳。
4)如因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手续不全而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如发生清工时,遵循招投标期间2012年河北省定额中有关清工定价标准。
6)当发包人发出书面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取消某些项目时,如承包人已备料、或已施工,则承包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单位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此项变更指令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发包人承担。
4、根据上述双方约定的计价原则在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让利(8)%后即为合同预算价款。
确定合同总价款为:
人民币(小写):
¥元。
人民币(大写):
。
此价款为总价包干,不含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及发包人分包工程。
(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结算原则:
合同预算价款确定后,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量增减,所涉及实体部分费用以及相应的措施费可据实调整,其他任何情况包括政策性因素(除税金以外),合同价款均不做调整。
2、竣工结算时因工程量或合同内容增减导致项目费用变化,结算方式按照合同预算价款的确定方式进行。
未涵盖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3、除合同约定所涉及范围内容允许调整外,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作调整。
20、进度款
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详见附件三
21、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依据、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
(1)递交竣工结算时所需要文件:
①建筑工程结算书。
(由承包人编制、加盖单位印章)
②竣工结算通知单原件。
③单体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室外工程另附竣工图纸。
④设计变更及设计变更确认单原件。
设计变更确认单需由现场项目部、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签章认证(审核审批权限及流程按发包人公司对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现场签证单原件。
需由现场项目部、工程总监及有关部门签章认证(审批权限及流程按发包人单位有关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执行)。
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
上述竣工结算通知单、设计变更确认单及现场签证均需由发包方项目第一责任人及主管总监签署意见。
否则,发包人预算部门将不予受理,原件退回,具备条件后重新申报。
(2)结算方式:
合同价款(包干价)+预算编制期之后所涉及的工程设计变更增减价款+现场签证价款。
由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报发包人审定后调整合同价款。
(3)结算时间:
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承包人将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书于15个工作日内报至发包人预算部门,逾期将视为本工程合同价款无任何增加费用,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追加任何费用,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减少部分按发包人核定的价款结算。
发包人预算部门接到承包人所报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开始对结算书内容及资料进行审查并最终与承包人共同确定竣工结算价款(结算时间为1个月)。
22、合同争议
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邯郸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3、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八份,其中发包人四分,承包人四份。
24.本合同作为年月日双方签订的《》的补充合同,凡本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一:
施工合同协议价款
楼
号
建筑
面积
(m2)
预算价
(元)
其中:
协议价款
(元)
不含甲供、分包
分包项目
发包人
供材
小计
(元)
合计
附件二:
发包人分包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1
门窗
2
电梯
3
消防
附件三:
建筑工程进度款拨付的
时段、比例及方式
1、工程进度款拨付的时段、比例:
(1)、2014年12月31日,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扣除甲供材料后)的65%(土建、安装);
(2)、主体封顶,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扣除甲供材料后)的85%(土建、安装);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全部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竣工结算书报至发包人,依据双方确定的竣工结算签订结算合同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不含甲供材)为质保金。
(3)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办法,3年分期按相应比列支付:
即保修期满一年,如在此期间未发生质量问题,在15天内支付(不含采暖工程保修金)2%;保修期满二年,如在此期间未发生质量问题,在15天内支付1%。
保修期满三年,如在此期间未发生质量问题,在15天内支付2%,不计算利息,防水工程保证金五年按以上比例返还。
(节点付款均为扣除甲供材料后的百分百)
2、发包人如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付给承包方工程款或结算款,合同价款以让利2%进行结算。
超过一个月发包人按所欠款额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承担违约金,工期顺延。
超过两个月,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按所欠款额的10%承担违约金,以此每月递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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