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上街智能电气产业园公租房1楼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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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上街智能电气产业园公租房1楼电
郑州市上街智能电气产业园公租房1#楼电
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郑上财公开[2016]21号
需方(甲方):
郑州市上街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
河南达达电梯有限公司
合同协议书
需方:
郑州市上街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供方:
河南达达电梯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郑上财公开[2016]21号采购文件经过公开招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河南达达电梯有限公司以总价¥1719200元中标郑州市上街智能电气产业园公租房1#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根据招投标文件,双方以上述事实为基础,以公平公正原则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作为合同签订的基础,是构成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附件1包含的所有内容
4)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其他合同文件
3、合同价款:
大写:
壹佰柒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整,
小写:
1719200元(本价款为设备及安装费)
其中:
设备总价款:
1479200元(壹佰肆拾柒万玖仟贰佰元整);
安装总价款:
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
4、供货安装期:
供货期20日,安装期25日。
5、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整梯质保期2年。
6、合同主要内容:
郑州市上街智能电气产业园公租房1#楼共8部电梯的采购与安装,其中所涉及设备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
7、本合同协议优先于其他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之中有存在不一致或互相抵触之处,应按照上述的文件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8、买方将按照本规定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在此向买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9、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设备和服务及修补的缺陷,买方在此向卖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10、本协议一式捌份,需方持叁份,供方持肆份,上街区财政局采购办另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设备合同协议书
需方:
郑州市上街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供方:
河南达达电梯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郑上财公开[2016]21号采购文件经过公开招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河南达达电梯有限公司以总价1719200元中标郑州市上街智能电气产业园公租房1#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根据招投标文件,双方以上述事实为基础,以公平公正原则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作为合同签订的基础,是构成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附件1包含的所有内容
4)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其他合同文件
设备总价款:
1479200元(壹佰肆拾柒万玖仟贰佰元整);
3、供货期:
供货期20日。
4、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整梯质保期2年。
5、合同主要内容:
郑州市上街智能电气产业园公租房1#楼共8部电梯的采购与安装,其中所涉及设备的供货、运输。
6、本合同协议优先于其他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之中有存在不一致或互相抵触之处,应按照上述的文件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7、买方将按照本规定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在此向买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8、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设备和服务及修补的缺陷,买方在此向卖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安装合同协议书
需方:
郑州市上街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供方:
河南达达电梯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郑上财公开[2016]21号采购文件经过公开招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河南达达电梯有限公司以总价1719200元中标郑州市上街智能电气产业园公租房1#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根据招投标文件,双方以上述事实为基础,以公平公正原则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作为合同签订的基础,是构成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附件1包含的所有内容
4)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其他合同文件
安装总价款:
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
3、安装期:
安装期25日。
4、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整梯质保期2年。
5、合同主要内容:
郑州市上街智能电气产业园公租房1#楼共8部电梯货到后的安装工作,其中所涉及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
6、本合同协议优先于其他合同文件。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有存在着不一致或互相抵触之处,应按照上述的文件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7、买方将按照本规定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在此向买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8、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设备和服务及修补的缺陷,买方在此向卖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条款
一、适用性
1.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二、定义
2.1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甲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设备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乙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设备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包括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支付合同设备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部门。
4)“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5)“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的价款。
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
6)“设备”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
7)“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8)“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9)“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设备的验收。
11)“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2)“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3)“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4)“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文件。
15)“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6)“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设备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设备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7)“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8)“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9)“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20)“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2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三、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设备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设备”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原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设备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
四、标准
4.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设备应符合技术参数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设备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参数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五、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
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
6、技术规格
6.1乙方交付的设备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6.2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负一切法律与费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履约保证金
7.1供方应在在签订合同前,向需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以现金、转账、银行汇票等形式向郑州市上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缴纳。
7.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在设备运至该工地现场后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质量与检验
8.1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设备,以确认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
“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设备技术参数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
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设备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
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设备,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设备,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需方在设备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设备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设备到货后,甲方应会同相关单位对设备初步检验,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与合同不符时,甲方应于15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8.7乙方应保证设备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性能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在安装调试和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或由于乙方责任所造成的任何设备质量问题,甲方可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8.8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后必须在五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同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9设备验收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进行,所交的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完全符合响应性文件所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合格产品。
8.10成交供应商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
8.11国内生产的部件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合格证,国外生产的部件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证明。
8.12如果在合同条款第l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设备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
8.13所有上述的检验和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如需国家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的,验收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8.14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设备未达到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设备或解除合同。
采购人拒收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8.15如因乙方供应的设备不符合设计、招标文件等要求,经供配电部门验收未通过而不予送电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乙方应赔偿因其自身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16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九、包装
9.1供方应提供设备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设备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海运、水运和陆地的长途运输。
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十、装运标记
10.1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约定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发货标记(唛头)
3)目的地(港)
4)设备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5)毛重/净重(用kg表示)
6)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适用国际知名品牌设备)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适用国际知名品牌设备)。
十一、装运通知
11.1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设备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设备清单一式三(3)份,包括设备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设备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
11.2供方应在设备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设备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1.3如果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好有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十二、交货和单据
12.1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十三、保险
13.1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设备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
13.2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办理、支付设备保险,供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
十四、运输
14.1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14.2如果合同中有国际知名品牌设备,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同意或使用需方指定的承运人。
14.3乙方可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负责设备的发运、保险、装卸工作。
运输到站为招标人指定工地。
十五、伴随服务
15.1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参数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设备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设备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实施运行、监督、维护、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供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设备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15.2供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参数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十六、备件
16.1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或计划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6.2供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参数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十七、保证
17.1供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设备的全部组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一级正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设备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全部最新改进。
供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需方的要求设计或按需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供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项目是工作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7.2本保证应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
17.3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设备的缺陷。
17.4供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
17.5如果供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十八、索赔
18.1如果供方对设备的偏差负有责任,而需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设备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需供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供方应相应延长所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延长)。
18.2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
如供方未能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需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合同货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
十九、付款方式:
19.1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设备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安装完毕经专业质检部门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交付后支付合同设备价款的25%,支付安装价款的15%;剩余安装价款的10%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一年支付5%,质保期满两年后余额5%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19.2付款方法:
施工完毕,具备验收条件后,由甲方验收,成员包括采购单位、采购中心、采购办、专家代表及相关人员。
验收小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规定验收,验收后填写验收报告。
二十、价格表:
设备型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设备单价
其他费用
总报价
KONEZMiniSpaceTM
1000kg;11/11;1.6m/s
客梯兼消防电梯
台
4
186500
30000
866000
KONEZMiniSpaceTM
800kg;11/11;1.6m/s
客梯兼无障碍电梯
台
4
183300
30000
853200
合计
8
1719200
二十一、变更指令及合同修改
21.1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供方发出通知,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是专为需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供方提供的服务。
21.2如果上述变更使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供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需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1.1除了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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