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绪论_精品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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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概论土建系课程介绍单纯的“建筑法规建筑法规”这个概念不足以涵盖我们土木工程专业学生所要学习的法规内容。
所以还有个名称叫建设法规或土木工程相关法规。
土木工程相关法规是为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
本课程以学习建筑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法、合同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法安全法等法律为主,并了解土木工程相关法规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颁布情况,熟悉土木工程常用的法规的主要组成内容,掌握土木工程的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程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安全质量、建设合同的基本知识。
监理、安全质量、建设合同的基本知识。
推荐网站和书籍网站建设部:
http:
/本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的延伸课程,课程讲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土木工程主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并介绍了土木工程相关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二、课程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筑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颁布情况,熟悉土木工程常用的法规的主要组成内容,掌握土木工程的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建设合同、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基本知识。
教学要求和方法教学要求和方法一、教学要求
(1)掌握主要法规的名称、实质和基本内容;
(2)熟悉相关法规的条款的主要内容;(3)学会常用法规的一些基本应用。
二、学习的难点
(1)教学内容的抽象性;
(2)学科知识应用的综合性。
三、教学方法
(1)以常用法规的基本知识为主导;
(2)以实际工程案例应用为扩展;(3)讲课内容的独立性、其他教材的参考性、内容的不同和调整。
第一章绪论建筑法规: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章主要学习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建筑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其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以及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建设用地制度等内容。
第一节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效力1、表现形式表现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注意以下两点:
(1)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上级和本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政府规章只要本区域内有效;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作用作用
(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必须做、禁止做、授权做);
(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第二节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的人,从法律意义上包括两种含义,一种是自然人,另一是指法人。
(法人: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主体:
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相关中介组织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等。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1、有形的产品建筑物;2、无形的产品各种服务。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表现为基于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和在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如开发权、所有权、经营权以及保证工程质量的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都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产生:
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建筑法律关系产生。
2、变更:
主体变更(主体数目变化和主体的改变);客体变更(范围和性质);内容变更(权利增加和减少)。
3、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分为: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4、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建筑法律事实(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类型:
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
第三节建筑法概述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执行。
共8章,85条。
它以它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质量和安全全为主线,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为主线,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1、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第一条。
2、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人的效力:
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3、调整对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1、建筑许可制度:
包括建筑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发包方)通过招标方式将等完成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委托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一定的报酬,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1988年):
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对建筑工程实施管理,收取一定的酬金,并对建设单位负责的一种行为。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常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组成。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其监督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
主要明确以下几项制度:
一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二是企业质量责任制度;三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四是建筑质量保修制度等等。
此外,建筑法还规定了发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第四节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从项目的投资意向和投资机会选择、项目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整个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
2、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立项决策阶段;课本图1-1
(2)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阶段;(3)建筑施工安装阶段;(4)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其具体的内容和规定。
3、世界银行对项目管理的六个步骤:
(1)项目的选定。
世界银行根据它制定的贷款计划,结合各国计划部门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经双方研究确定贷款项目。
(2)项目的准备。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准备向世界银行提供各种资料。
(3)项目的评估。
由世界银行派员完成评估报告,经项目所在国校正后,送交世界银行董事会审批。
(4)贷款谈判签约。
(5)项目的执行与监督。
(6)项目总结。
一般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左右进行。
二、建设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作最后决策审批。
2、建设项目建议书该阶段主要是对投资机会和投资意向的初步估计即初步可行性进行研究,形成项目建设思想,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该项目的建议文件。
(1)作用:
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看其是否符合国家长远规划的方针和要求。
同时初步分析建设的可能性,看其是否具备建设条件,是否值得投资。
(2)内容:
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初步估计。
(3)审批:
建筑工程议书按编制要求完成后,按项目建设总规模和建设性质的不同,由不同的机关进行审批。
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1、可行性研究概述可行性研究是对建设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
三个阶段:
投资机会研究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的深度和准确性。
课本中16页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批权限划分:
(1)所在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2)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审批,抄报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3)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审批。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提出的。
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坏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分三类: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征求(针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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