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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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湖南医学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湖南医学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医学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湖南医学会在湖南省境内享有依法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参加湖南医学科技奖的评审。
第六条湖南医学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七条湖南医学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八条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湖南医学科技奖的管理和指导。
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湖南医学科技奖自然科学类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重要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
其中“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
第十条湖南医学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方面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并指导工作;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一条湖南医学科技奖自然科学类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二条由中外学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当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湖南医学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湖南医学科技奖技术发明类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产品”包括各种医疗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新药品、新生物品种;“工艺”包括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种技术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被他人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重要医学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其中“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十六条湖南医学科技奖技术发明类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七条湖南医学科技奖技术发明类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效益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上有所创新,技术经济效益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湖南医学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其中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医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材料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卫生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人口健康调查、疾病监测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医学科学技术工程。
第十九条湖南医学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条湖南医学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单位。
第二十一条推荐为湖南医学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医学科学研究和预防、诊断、治疗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学科领域,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对促进学科和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湖南医学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侯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取得的科技进步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所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湖南省医学科技奖国际科技合作类
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合作中对我省医学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四条被授予湖南医学科技奖国际科技合作类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与湖南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对提高人民健康素质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湖南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医学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湖南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湖南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湖南的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委员会由省卫生厅有关领导、省医学会有关领导、著名专家和省卫生厅科教处及医学会有关人员组成。
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医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湖南医学科技奖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二)确定湖南医学科技奖的评审规则;
(三)审定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指导、研究、解决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筹措资金,确定湖南医学科技奖奖金额度;
(六)监督湖南医学科技奖的评审过程。
第二十七条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人员相对固定,,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湖南医学科技奖的项目技术性评审;
(二)向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委员会提出奖励项目及等级;
(三)对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二)负责湖南医学科技奖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以及初审、终审、奖励发布等组织工作;
(三)负责科研管理人员有关科技奖励管理的培训工作等。
第四章推荐
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各推荐单位根据奖励办当年下达的通知要求进行限额推荐。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可与二位教授(主任医师)共3人以上联名推荐一项所熟悉专业的湖南医学科技奖。
第三十一条推荐湖南医学科技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除符合上述部分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二)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完成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检测;
(三)对国家规定不需进行鉴定的项目、如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推荐时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的学术评价证明材料及引用证明材料;推广应用项目必须提供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意见(报告);
(四)没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
(五)经过由卫生部确定的“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
(六)推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出具证明;
(七)凡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项目,应提供清洁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
(八)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
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新药研究的项目,一类新药应取得进入临床研究许可,二类新药应取得新药证书,三、四、五类新药原则上不得推荐本奖励;
(十)新生物制品项目,属我国首创、国外未批准生产的新生物制品,应取得临床研究许可证。
其它新生物制品应取得新生物制品证书;
(十一)我国学者与外国机构和学者合作的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为我国学者提出和完成,并由国外合作者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十二)卫生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一年以上;
(十三)重大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在全面完成后一次推荐;
(十四)对落选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十五)推荐湖南医学科技奖的项目需填写《湖南医学科技奖推荐书》及其附件,并统一使用计算机录入系统,制作软盘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一)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变种株;
(二)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
(三)不符合伦理学原则的;
(四)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
(五)原始材料不完全或不真实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评审
第三十三条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
由奖励办根据上述规定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初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奖励办按专业提交相应的专家进行初审。
初审工作可以以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
(三)复审:
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湖南医学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得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湖南医学科技奖的终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终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下同)以上的评审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三)一等奖项目应当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二、三等奖项目应当有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候选人或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湖南医学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
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湖南医学科技奖候选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提出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或成果有原则错误的外,一概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九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
必要时,奖励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审核。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授奖。
第四十二条奖励办向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并将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委员会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
对举报者给予保护。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三条湖南医学科技奖各类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其中:
自然科学类不超过5人;技术发明类不超过6人;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国际科技合作类每年授奖名额不超过2名。
第四十四条湖南医学科技奖由湖南省医学会确认、发布并由会长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湖南省医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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