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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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第一章总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
《条例》第1条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规定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
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人民警察法》。
2、他有关法律。
他有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监狱法》等。
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权
《条例》第2条规定: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本条是对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和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性授权。
所谓强制手段。
是指人民警察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或者违法财物采取的直接强制措施,包括对行为人实施打击或约束,或对行为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破坏。
所谓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警械。
是指人民警察遇到使用警告或者徒手强制等手段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而尚未达到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使用警械制止的对象是暴力程度、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相对较小的违法犯罪行为。
使用警械不能制止的,可以使用武器。
如果由于违法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暴力程度、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超过了使用警械可能制止的程度,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需要说明的是。
虽然本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实施强制措施适用由轻到重的原则,但是在具体使用警械和武器时,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暴力程度、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选择能够制止违法犯罪人行为的相应强制措施,并不要求人民警察每遇到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要经过实施徒手强制、使用警械、使用武器这三个递进方式。
三、用警械和武器范围
《条例》第3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
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人身强制的物质工具,是人民警察武装性质的集中体现。
1、警械。
是指人民警察依照规定装备的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人身强制的警用器械。
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
警械分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
约束性警械。
包括手铐、警绳、脚镣等。
其他警械是指《条例》没有列举,但是按照规定已经装备或者将来根据制止犯罪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装备的警械,如警戒带、网枪、胡椒喷剂、电晕枪等。
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中统一监制,并制定装备标准。
2、武器。
是指人民警察依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枪支、弹药等武器具有高强度的杀伤性能,可以直接致人死亡,所以称致命性器械。
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遵循的原则
《条例》第4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本条确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遵循的原则,即:
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失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必要性原则,是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的必要为条件,只有在非使用警械和武器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如果违法犯罪人已经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不需要使用警械和武器就可以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不应当使用警械和武器。
必要性原则包含了下列诸项要求:
1、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违法犯罪活动下在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2、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足以制止。
人民警察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3、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4、使用何种警械和武器,应当由人民警察现场判定。
具体使用何种警械和武器,应当由人民警察依据违法现场的危险程度、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既不能滥用警械和武器,造成对公民的伤害,也不能不敢使用警械和武器,放纵了违法犯罪活动。
5、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度。
如果违法犯罪人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则人民警察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
在必要性原则的要求下,《条例》详细规定了使用不同武器的适用情形,在第7条第2款特别规定: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在第11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
(二)最小损失原则
最小损失原则,是指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应当将因使用警械和武器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
最小损失原则要求
1、减少无辜人员伤亡。
一般情况下,在围观群众的情况下,不要使用杀伤性武器,使用武器前,命令在场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2、保护人权。
对违法犯罪人使用警械和武器,也权注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以制止违法犯罪为目的,而不是要消灭违法犯罪人。
3、及时救治。
因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救治。
五、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条例》第5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本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既受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1、对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保护。
人民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和要求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预,当事人不得抗拒。
同时。
只要人民警察合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无论造成什么后果,人民警察个人都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2、对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限制。
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指人民警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使用警械和武器。
如在审讯时,使用警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刑讯逼供,或者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在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鸣枪等,以及为个人目的使用警械和武器致人伤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
《条例》第6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本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时保护无辜人员免受伤害,在场无关人员有执行人警察命令的义务。
本条中所称的无关人员,是指在处置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场除违法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警械根据其性能可以划分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两类,前者指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警械。
后者是指手铐、脚镣、警绳等警械。
本章讲述两类警械适用的条件和禁则。
一、驱逐性、制服性警械适用的条件和禁则
《条例》第7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适用条件,第二款规定了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禁则。
(一)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适用条件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适用条件有两个:
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实体条件。
所谓适用警械的实体条件,是指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所适用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即人民警察针对法定的几种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才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如下几类: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此项规定针对的是进行流氓活动的几种情形。
这些行为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从而引发与他人的冲突或纠纷的行为。
“侮辱妇女”,是指以下流无耻的动作、语言,调戏、侮辱、捉弄、猥亵、摧残妇女的行为。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此项规定针对的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形。
强调的是“聚众”和“扰乱”。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此项规定针对的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情形。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主要有:
未经合法申请或虽经合法申请,但未获得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旨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和政府,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分裂的政治性集会、游行、示威;虽经批准,但使用非和平方式的集会、游行、示威,或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合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中发生骚乱,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等。
(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民警察为了履行职责、保证安全和维护秩序,可以设置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5)以暴力方式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本项所指的“暴力”,不仅指对人民警察人身实施打击或强制,而且包括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所处的工作环境、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文件、物品实施武力破坏的行为。
(6)袭击人民警察的
指使用非致命暴力手段对人民警察出其不意地进行攻击的行为,包括对人身的暴力攻击和人民警察乘坐的交通工具、居住或办公的房屋等进行的暴力攻击。
如果使用致命的暴力手段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则属于使用武器的情形。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这是指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当场制止的行为。
包括:
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运输秩序的;在公共场所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况
这是指除《条例》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情况。
例如: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强制措施过程中遇到抗拒、逃窜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法》第11条规定: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又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
“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强行驱散。
”
2、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程序条件。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程序条件是:
人民警察在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前,必须先发出警告,只有以警告无效后,才能使用这些警械。
(二)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禁则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条例》第7条第2款的这个规定,确定了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禁则。
如果违法犯罪人员已经中止违法犯罪行为或已丧失反抗能力,人民警察就不再使用这些警械。
否则,就属于违法使用或者不当使用警械和武器,就要追究违法使用或不当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二、约束性性警械适用的条件和禁则
《条例》第8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
(一)约束性警械使用条件
约束性警械使用条件有二:
1、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可能”,是指人民警察根据现场情况对执法对象是否使用约束性警械而作出的主观判断。
“脱逃”,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在人民警察抓捕、扭送时,或者在押解除中逃跑,或者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逃跑。
“行凶”,是指使用暴力手段,侵害他人人身的行为。
“自杀”,是指自已剥夺自已生命的行为。
“自伤”,是指自已伤害自已身体的行为。
“其他危险”,是指上述几种行为外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羁押场所有危险的行为
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警务活动。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违法犯罪分子”,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相应法律制裁的行为人。
“犯罪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需要审查的人,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对于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适当的强制方法。
本条规定的是抓获现行犯的情形,来不及办理法律手续时,可以由人民警察现场决定采用约束性警械。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逮捕,是指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看押,是指看管被关押的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待进一步审查及处理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押解,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在专人看管下从一地押送到另一地的强制性方法。
审讯,是指为了查明违法犯罪事实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或嫌疑人进行的讯问。
拘传,是指人民警察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
强制传唤,是指人民警察为了查明违法事实,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将违法嫌疑人强行带到特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措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此项规定是指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强制检查时可以使用警械。
第109条规定:
“如有必要,搜查时可以使用警械。
第123条第1款规定缉捕到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警械。
《监狱法》第45条规定,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械具:
(1)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驶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械具。
《看守所条例》第17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
(4)对醉洒的违法嫌疑人进行约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
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
(二)约束性警械的禁则
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的使用,是为了防止违法犯罪人员或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继续犯罪或者造成其他意想不到的危害后果。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一方面是为了束缚违法犯罪人员的手脚,限制其行动自由。
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违法犯罪人员、嫌疑人、其他公民及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因此,《条例》第8条第2款的这个规定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禁则,即: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人民警察明知不当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在使用时仍加大强度或力度,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人民警察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故意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条例》第三章规定了人民警使用武器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及其例外、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使用武器造成伤亡的处置措施、使用武器的报告制度。
《条例》第3条规定,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和程序
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特殊权利,是人民警察在紧急情况下,为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采取的强制处置措施,是人民警察用杀伤手段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执法行为。
(一)人民警使用武器的条件
人民警使用武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是对正在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才能使用武器,而不是对任何犯罪行为人都可以使用武器。
《条件》第9条规定: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
要正确判断几种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放火、决水、爆炸等都是用特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物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
上述行为如不加以制止,将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甚至无法估量的损失。
因此,人民警察遇到这些情况有权使用武器及时有效地加以制止。
(2)劫持航空器、舰艇、火车、机动车或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劫持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对交通工具进行控制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驾驶是指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故意撞击行人、其他交通工具或建筑物等,意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使用武器制止这些暴力犯罪行为。
必须在能够有效保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品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和杀伤性,这些危险品都是实行特别管理的物品,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
抢夺、抢动上述物品本身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虽未使用这些物品实施犯罪,但人民警察仍有权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使用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或正使用。
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场持有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尚未使用,但是当场可以使用并威胁要当场使用以实施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或可能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人民警察有权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破坏是指故意捣毁、损坏、致使各种设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使用价值、作用的行为。
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设施,是国家重要的设施,一旦被破坏,其损失无法估量。
因此,对于破坏上述设施的行为,只要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但是,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危险或者不足以构成危险,或者不严重、不紧迫的,则不能使用武器。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凶杀是指使用暴力手段直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凶杀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者对他人生命构成直接威胁,人民警察都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劫持人质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非法控制、扣押他人,以危害其人身安全相威胁而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
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就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对劫持人质的犯罪行为使用武器,必须保证人质的安全,如果使用武器有可能伤及人质,则应谨慎使用武器。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人民警察负责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主要有: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的外国贵宾、党和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家重要单位和设施、重要活动场所以及监狱、看守所等。
当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目标遭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遇有暴力袭击、破坏紧迫危险时,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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